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管理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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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6-16 19:51:3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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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履行职责期间的业绩考核情况; (四)继续教育和培训情况; (五)省级或部门注册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五条 注册安全工程师申请续期注册,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具备资格的申请人向聘用单位提出申请; (二)聘用单位同意后,申请人将聘用单位意见书和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材料一并报省级或部门注册管理机构; (三)省级或部门注册管理机构自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之日起10日内完成续期审核工作,并提出续期审核意见报国家注册管理机构; (四)国家注册管理机构自收到续期审核意见之日起20日内完成审查工作。经审查合格的,办理续期注册手续;不合格的,不予办理续期注册,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六条 注册安全工程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续期注册: (一)无业绩考核证明的; (二)未按照规定参加注册安全工程师继续教育和培训或者继续教育和培训不合格的; (三)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业的; (四)在执业活动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五)同时在两个(含两个)以上单位执业的。 第十七条 续期注册的有效期限为2年,自准予续期注册之日起计算。 第十八条 国家注册管理机构每年将准予续期注册的注册安全工程师名单向社会公布。 第四章 变更注册 第十九条 注册安全工程师变更工作单位的,应当在变更工作单位后2个月内向省级或部门注册管理机构办理变更注册。 第二十条 注册安全工程师申请变更注册,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具备资格的申请人向聘用单位提出申请; (二)聘用单位同意后,申请人将聘用单位意见书和原聘用单位的解聘证明一并报省级或部门注册管理机构; (三)省级或部门注册管理机构自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之日起5日内完成变更审核工作,并提出变更审核意见报国家注册管理机构; (四)国家注册管理机构自收到变更审核意见之日起10日内完成审查工作。经审查合格的,办理变更注册手续;不合格的,不予办理变更注册,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二十一条 注册安全工程师办理变更注册后1年内再次申请变更的,不予办理。 第二十二条 国家注册管理机构每年将准予变更注册的注册安全工程师名单向社会公布。 第五章 执业 第二十三条 注册安全工程师的执业范围: (一)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 (二)安全生产技术研究、检测、检验; (三)安全生产技术咨询; (四)建设项目的安全评价; (五)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评价或安全评估; (六)其他安全生产业务。 第二十四条 注册安全工程师应当与聘用单位订立聘用合同,并遵守法律、法规和执业准则,服从聘用单位的管理。注册安全工程师在聘用单位的服务年限不得少于2年。 第二十五条 聘用单位应当每年对注册安全工程师的工作业绩进行考核。业绩考核结果作为续期注册的依据。 第二十六条 注册安全工程师应当接受国家注册管理机构、省级或部门注册管理机构的监督和管理,依法执业。 第二十七条 注册安全工程师依法从事注册安全工程师业务,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注册安全工程师依法从事的相关业务。 第六章 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八条 注册安全工程师享有下列权利: (一)以注册安全工程师的名义从事相关业务; (二)依法申请设立注册安全工程师中介机构; (三)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安全技术研究及检测检验、建设项目的安全评价、危害辨识或危险评价等方面存在的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以及存在的重、特大事故隐患向有关部门举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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