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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海关公告-2002-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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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8-5 1:3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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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海关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出口货物的发货人除海关特准的外应当在货物运抵海关监管区后、装货的二十四小时以前,向海关申报”。为确保上述规定有效实施,进一步加强实际监管,现对出口报关单集装箱箱号的输入调整如下: 
  一、取消原有在出口报关单备注栏内输入集装箱号的规定。自11月20日起,申报单位必须根据计算机提示,在报关单规定栏目内输入集装箱号(非集装箱货物除外)。凡未按规定申报集装箱号的,海关一律予以退单。在书面申报时,申报单位应将计算机打印的集装箱箱号清单粘贴在预录入报关单反面并加盖骑缝章(即与报关单上相同的报关单位的报关专用章),向海关申报。 
  二、取消原有拼单申报方式。自11月20日起,一份场站收据只能对应一份出口报关单(集装箱拼装货物按原规范填制)。 
  三、自11月20日起,申报单位使用《暂时进出口包装容器监管簿》办理出口手续的,在填写包装容器的出口报关单时,报关单的提单及运输工具栏应填报为空。 
  特此公告 转贴于:报关员考试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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