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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州海关公告2003年第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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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8-5 1:33: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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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保护我国野生动植物资源,切实执行《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下称《公约》)和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严格管理进出口和销售国家保护珍贵动物、珍稀植物及其制品,现就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根据《公约》、《野生动物保护法》、《野生植物保护条例》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走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30 号)的有关规定,列入《公约》附录一、附录二中的野生动物和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中的国家一级、二级保护野生动物以及驯养繁殖的上述物种属于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珍贵动物,列入《公约》附录一、附录二中的野生植物和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中的国家一级、二级保护野生植物以及人工栽培的列入《公约》附录一、附录二中的野生植物属于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珍稀植物,未取得国家濒管办或其办事处核发的《允许进出口证明书》,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进出口上述野生动植物及其制品。
    二、严禁在出入境口岸隔离区内的免税商店摆卖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珍贵动物、珍稀植物及其制品。已经上架摆卖的,有关单位应立即从货架上撤出。凡包装或说明书上标有上述野生动植物及其制品字样的,均按含有该种野生动植物及其制品对待。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转贴于:报关员考试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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