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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南京海关公告第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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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8-5 1:33: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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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办法》(署令117号)、《海关总署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办法〉若干事项的通知》(署法发〔2004〕354号)、《海关加工贸易监管业务操作规程》(署加发〔2005〕73号)、《海关总署关于印发海关加工贸易和保税监管行政许可项目有关文书格式的通知》(署加发〔2004〕238号),现就涉及加工贸易海关监管行政许可的业务操作事项公告如下:
一、加工贸易备案(变更)
经营企业申办加工贸易货物备案业务,海关在法定的时限内核发加工贸易手册即视同海关已准予行政许可,不再制发《海关准予办理加工贸易业务决定书》。当场核发加工贸易手册的,海关不再制发《海关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不予备案的,海关制发《海关不予办理加工贸易业务决定书》。
经营企业申办加工贸易变更业务,海关同意其变更并签发手册变更联即视同海关已准予行政许可,不再制发《海关准予办理加工贸易业务决定书》。当场签发手册变更联的,海关不再制发《海关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不予变更的,海关制发《海关不予办理加工贸易业务决定书》。
二、外发加工
经营企业申办加工贸易外发加工业务,海关在经营企业《加工贸易货物外发加工申请审批表》上签注意见并加盖印章,即视同海关已准予行政许可,不再制发《海关准予办理加工贸易业务决定书》。当场审批通过的,海关不再制发《海关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不予批准的,海关制发《海关不予办理加工贸易业务决定书》。
三、深加工结转
经营企业申办加工贸易深加工结转业务,海关在企业《深加工结转申请表》上签注意见并加盖印章,即视同海关已准予行政许可,不再制发《海关准予办理加工贸易业务决定书》。对当场审批通过的,海关不再制发《海关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不予批准的,海关制发《海关不予办理加工贸易业务决定书》。
四、余料结转
经营企业申办加工贸易剩余料件结转业务,海关在企业《加工贸易剩余料件结转联系单》上签注意见并加盖印章,即视同海关已准予行政许可,不再制发《海关准予办理加工贸易业务决定书》,企业如有需要,可自行复印留存。当场不能审批通过的,海关须制发《海关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不予批准的,海关制发《海关不予办理加工贸易业务决定书》。
五、核销
经营企业申办加工贸易核销业务,海关接受企业报核申请,制发《海关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并在20个工作日内做出核销决定,必要时经本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
企业因申报数据不实,余料、边角料未处理或者有其他不符合海关核销要求情况的,海关签发《海关不予办理加工贸易业务决定书》。企业能提供正当理由,改正相关数据并办结相关手续后,可以重新提出核销申请。
对企业重新提出核销申请的,海关自重新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做出核销决定,必要时经本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
海关签发《核销结案通知单》即视同已准予行政许可,不再制发《海关准予办理加工贸易业务决定书》。
六、放弃
经营企业申办加工贸易货物放弃业务,海关在企业《加工贸易企业放弃加工贸易货物交接单》上签注意见并加盖印章,即视同海关已准予行政许可,不再制发《海关准予办理加工贸易业务决定书》,企业如有需要,可自行复印留存。不予批准的,海关制发《海关不予办理加工贸易业务决定书》。
本公告自公告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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