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海关舱单管理操作规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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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8-5 1:36: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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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舱单管理工作,保证进出口舱单的严肃性和合法性,确保海关对进出境运输工具和所载货物的实际监管,根据《海关法》、《海关行政处罚实施细则》、《海关对进出口集装箱和所载货物监管办法》、《海关舱单电子数据传输管理办法》,制定本操作规程(以下简称“规程”)。 一、大连海关监管处是对本关区进出境运输工具的载货清单即舱单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对申报书面舱单和传输电子edi数据的运输工具代理公司实行考核、审批备案制。 二、本规程的进出境运输工具指船舶、飞机、火车、汽车;运输工具进出境的载货清单即舱单,包括书面舱单和电子舱单;运输工具代理公司是指船舶运输公司、航空公司、铁道公司、邮递公司或其代理公司。 三、大连海关对舱单传输和申报企业资格审批程序如下: (一)进出境运输工具代理公司向大连海关申报书面舱单和传输电子edi数据,实行申请审批登记备案制,持下列文件、材料,统一到监管处办理海关备案手续。 1、国家主管部门核发的代理业务经营批准证书(复印件) 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副本) 3、运输工具代理公司申请 4、运输工具代理公司公章印模一枚 5、运输工具代理公司单证专用章一至二枚 6、运输工具代理公司签发提单印模一枚 7、舱单申报业务中的中转、通运、过境、转运、直航货物印章的印模各一枚 8、舱单申请修改印模一至二枚、增补、删除印模一至二枚 9、主管业务经理的签字文本 10、负责舱单缮制、录入、传输工作人员名单 11、运输工具代理公司所代理的运输工具名称清单 12、海关需要的其它文件 (二)运输工具的代理人变更时,应及时通知海关,并变更相应的备案手续。 (三)运输工具代理公司在完结备案后,到所在地海关业务部门领取《电子数据联网用户授权申请表》(表格一),加盖公章后,送交海关。 (四)海关经过相关部门的审批同意后,由技术部门实际操作,填写《电子数据联网用户授权通知书》(表格二)。技术部门将执行后的《电子数据联网用户授权申请表》复印件与《电子数据联网用户授权通知书》送交监管处。 (五)海关业务主管部门负责通知用户领取《电子数据联网用户授权通知书》后,方可进行电子数据的传输。 (六)运输工具代理公司在传输电子数据时,除按照《大连海关进出口电子舱单传输格式》(表格三)进行传输数据外,要严格按照大连海关《电子数据联网用户授权通知书》的内容进行操作,实行专人专用,不准将“用户授权纪录”转借他人或其他公司,操作人员如有变更,代理公司必须通知海关相应部门。 (七)如果越权操作,海关将停止其传输资格,并对造成的不良后果由备案后的传输公司承担法律责任。 (八)其它物流监控数据的传输规定比照本办法。转贴于:报关员考试_ 四、运输工具代理公司严格按照海关总署署法[1999]79号文件规定格式向海关传输如下舱单电子数据:运输工具名称(中英文)、航班号、航次、运输工具编号、船籍、装货港、指运港、提(运)单号、收货人或发货人、货物名称、货物数量、重量、集装箱箱号、箱型、集装箱单箱重量等数据。 五、申报书面舱单必须有运输工具负责人的签字或加盖运输工具的公章,并填制《进出口舱单交接单》(见附件一)。运输工具代理公司向海关申报的书面舱单与传输电子舱单内容必须一致,且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运输工具代理公司并对海关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六、海关对书面舱单实行台帐签收交接制,对电子舱单实行计算机终端自行接收。 (一)海运 1、进口:船舶代理公司在船舶抵境(港)前二十四小时内向海关舱单管理部门传输电子舱单,在抵境(港)同时向海关船管部门递交书面舱单,并在抵港后一个有效工作日内将书面舱单送达海关舱单管理部门,非工作日到港的船舶,船舶代理公司必须在下一个工作日早8:30之前将书面舱单送达海关舱单管理部门。船舶代理公司在未将书面舱单和电子舱单送达海关舱单管理部门之前不得对外签发进口提货单。 2、出口:船舶代理公司在船舶离港时向海关船管部门递交书面舱单,船舶离港后72小时内,将清洁书面舱单及电子舱单同时送达和传输到海关舱单管理部门。对更改的数据必须在书面舱单做注明后补交海关船管部门。 3、出口预配舱单:船舶代理公司向海关传输预配舱单内容必须及时准确。 4、拼箱和集运货物:船舶代理公司在向海关递交书面舱单和传输电子舱单时,应将总提单号(运单号)连同分提单号一同向海关递交书面舱单和传输电子舱单。进口舱单应在总提单号品名项注明分提单个数,出口在总提单号加“*”符号,分提单号必须以“总提单号+*+序号”为格式。海关在接收书面和电子舱单的申报后,不再接收分舱单的申报传输。总提单号由舱单管理部门通过舱单系统核销程序进行人工核销。 5、多家船公司共同租用一条船舶的舱位时,书面舱单和电子舱单必须由此船舶的第一代理人向海关舱单主管部门递交和传输,不允许一条船由多家代理公司向海关递交书面舱单和传输电子舱单。 (二)空运 1、进口:航空代理公司在航空器抵港前24小时内(最迟不得超过抵港后两小时),向海关传输电子舱单(总提单号),同时递交书面舱单。非正常工作时间抵港的应于下一工作日前传输电子舱单,并于该工作日早8:30前向海关递交书面舱单。 2、出口:航空代理公司凭海关加盖放行章的运单正本,填制出口舱单,并在航空器离港后两小时内向海关递交书面舱单和传输电子舱单。 3、各监管仓库应在航空器抵达本站后,二十四小时内(遇法定假日顺延)向海关进行货物入库书面舱单及电子舱单申报,经审核和确认后的舱单电子舱单加注监管仓库标志。 七、运输工具代理公司向海关申报书面舱单,必须是整个运输工具所载所有货物的清单,电子舱单也应保持一定的完整性。具体指: (一)海运: 1、本口岸进出口货物。船舶代理公司向海关舱单主管部门递交的书面舱单和传输电子舱单,同时向海关船管部门递交书面舱单。 2、国内中转进出口货物。船舶代理公司向海关舱单主管部门递交书面舱单和传输电子舱单,且在书面舱单中必须加盖“中转货物”印章,并注明中转的目的港、启始港和挂靠港,在电子舱单中注明中转港,同时向海关船管部门递交书面舱单。 3、进口转运货物(国际转运)。船舶代理公司向海关舱单主管部门递交书面舱单和传输电子舱单,且在书面舱单中加盖“转运货物”印章,并注明最终目的港。 4、进口过境货物。船舶代理公司必须向海关舱单主管部门递交书面舱单和传输电子舱单,且在书面舱单中加盖“过境货物”印章,并注明最终目的港,同时向海关船管部门递交书面舱单。 5、通运货物。船舶代理公司向海关舱单主管部门和海关船管部门递交书面舱单,并加盖“通运货物”印章,并注明最终目的港,不再传输电子舱单。 (二)空运: 1、本口岸空港进出口货物:航空代理公司向海关舱单主管部门递交书面舱单和传输电子舱单。 2、国内中转货物(直航货物):航空代理公司向海关舱单主管部门递交书面舱单和传输电子舱单,且在书面舱单中加盖“国内中转货物”印章,并注明最终目的港。 3、国际中转货物:航空代理公司向海关舱单主管部门递交书面舱单和传输电子舱单,且在书面舱单中加盖“国际中转货物”印章,并注明最终目的港。 (三)对同一条进出境运输工具同时装载货运箱和行李箱,运输工具代理公司在向海关舱单管理部门递交书面舱单时,必须将行李箱清单做单独交接。行李箱清单应注明内容:序号、件数、品名、重量。 八、大连海关监管处负责大连口岸海运进出境书面舱单与电子舱单的核对和确认工作,舱单管理科对进出口舱单的核对和确认,必须保证在船舶代理公司向海关递交书面舱单二十四小时内完成;大连海关机场办事处负责大连口岸空运进出境舱单的核对和确认工作;各关区海关负责本口岸进出境舱单的核对和确认工作。 九、运输代理公司向海关送达书面舱单及传输电子舱单时,必须保证舱单数据的准确性和真实性。对有违反海关法律及有关规定或因差错数据严重影响海关监管的行为,海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实施细则》,对代理公司进行处罚,具体规定如下: (一)进出境运输工具到达或驶离设立海关的地点,未按照有关规定向海关交验有关单证,处三万元以下罚款。 (二)运输工具代理公司向海关申报进出口舱单数据不真实或出具假舱单,不构成走私行为的,处三万元以下罚款。 (三)运输工具代理公司未按海关规定时限传输舱单电子数据,或未按规定的期限保存舱单电子数据,影响海关监管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舱单电子数据传输管理办法》处1000元以下罚款。转贴于:报关员考试_ (四)运输工具代理公司向海关传输舱单数据允许手误差错率千分之五,超过千分之五的,每票处1000元以下罚款。 (五)运输工具代理公司缮制舱单和传输的电子舱单不准确造成差错,无正当理由,每票处1000元以下罚款。 (六)运输工具代理公司向海关申报的书面舱单必须是清洁舱单,多处更改,处1000元以下罚款。 (七)海关在核对舱单时发现错误,通知运输工具代理公司做更改,但运输工具代理公司仍未及时更改,处1000元以下罚款。 (八)进口预报舱单同实际货物不符,不在正常浮动范围内的,且未构成走私行为的,处1000元以下罚款。 (九)进境运输工具电子舱单向海关传输后48小时内申请修改,且属非故意行为的,未影响海关正常监管的,海关修改时不予处罚。 (十)出境运输工具离境72小时内申请修改出口舱单数据,且属非故意行为的,未影响海关正常监管的,海关修改时不予处罚。 (十一)情节严重的暂停代理公司向海关传输电子舱单数据的资格,进行整顿。经整顿仍达不到标准要求的,取消其传输资格。 十一、运输工具代理公司对舱单数据进行修改,应向海关舱单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填写《舱单修改申请单》(见附件二),实行审批制度。具体提供以下单据: (一)进口舱单数据。运输工具代理公司提供修改后的书面舱单一份,在修改位置加盖舱单修改专用章,并提供国外船公司或航空公司申请修改舱单的传真件。 (二)出口舱单数据。运输工具代理公司提供正确舱单一份,正本提单复印件,或提单副本原件、船图、场站收据(加盖有关主管部门印章)。 (三)上述提供的单据必须加盖在海关备案的代理公司业务印章。 十二、运输工具代理公司向海关传输的电子舱单实行一次性传输,海关只做一次性接收。因特殊情况需对舱单数据进行删除或增补的,应向海关舱单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填写《舱单删除增补申请书》(见附件三),实行审批制度。 (一)进口舱单数据。运输工具代理公司必须提供需删除或增补数据的舱单,国外船或航空公司的删除、增补申请传真件、正本提单复印件。 (二)出口舱单数据。运输工具代理公司在向海关递交书面舱单和传输电子舱单后二日内向海关提出申请,并同时提供正本提单(运单)复印件(加盖代理公司单证章),场站收据第二、四联复印件、船图、装船证明、报关单复印件及增补的舱单,如果是电放货物,则还需提供电放单,如运输工具离境超过10天,还应提供银行收汇水单。 (三)上述提供的单据必须加盖在海关备案的代理公司业务印章。 十三、出口货物已报关完毕,但因不可抗拒因素需换运输工具,其代理公司向主管海关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一式二份),实行三级审批,现场海关仍按原运输工具名称、航次、提单号进行核销,不再撤关重报;出口爆舱,由现场海关设专人更改原运输工具名称和航次,无须撤关重报。 十四、舱单预申报制度。 (一)主管海关或主管部门对进口散杂货物舱单实行预申报制度。指需车船直取或靠港时间在海关非工作时间内的货物,运输工具代理公司必须向海关提出舱单预申报申请,填写《预申报舱单申请书》(见附件四),并加盖代理公司的公章,实行审批制度。 (二)在运输工具正式靠港二十四小时之内向舱单管理部门递交正式舱单,海关舱单部门在收到正式舱单后,立即与预报舱单和电子舱单进行核对,无误后归档,有差异,与现场海关和运输工具代理公司联系,落实情况。现场海关对散杂货物查验时,有实际货物与舱单不符应及时反馈舱单部门。 (三)实行预申报制的运输工具代理公司,必须保证预申报舱单与正式舱单的一致性。 十五、对进出口散杂货,外理公司实行理货制度,海关舱单管理部门根据外理公司出据的理货单,对舱单数据进行核查。 十六、海关舱单主管部门设专人负责清理超期货的舱单数据,即每月10日前打印舱单管理系统中进口超期二个月催报清单 和进口超期三个月清单,对差错数据,舱单主管部门与运输工具代理公司联系落实具体情况并进行 核查,属实后清除有关舱单数据,最终将各现场报送的 超期货在舱单管理系统中做标识。 十七、进出境无货运输工具其代理公司向海关舱单管理部门和海关船管部门递交无货舱单。 十八、大连海关技术处负责进出口舱单电子数据(交换)edi的软件开发和技术保障。 十九、本规程由大连海关监管处负责解释。 二十、本规程自2000年 8月 1日起实施。原大关货[1997]3号、大关货[1998]14号、大关货[1999]9号文件同时予以废止。 转贴于:报关员考试_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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