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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海关对企业自用备料库审批条件及审批程序》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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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8-5 1:3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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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关村海关、平谷办事处、亦庄开发区办事处:
    根据海关总署《关于加强保税业务部门职能作用有关问题的通知》(监保传[1997]184号文)精神,为规范海关对企业自用备料库审批工作,我关制定了《北京海关对企业自用备料库审批条件和审批程序》现予下发,请有关部门遵照执行。
附件:北京海关对企业自用备料库审批条件及审批程序
    一、审批条件
    经营保税仓库的单位必须是经国家批准有权经营进出口业务,并经工商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法人。保税仓库应具有专门存储、堆放进口货物的安全设施,健全的仓库管理制度,配备经海关培训认可的专职管理人员和报关员,具备向海关缴纳税款的能力,并向海关承担保管保税货物的责任和报关、纳税的义务。
    企业应加强内部管理,在具备海关批准保税工厂、保税集团资格的基础上,再向海关申请建立企业自用备料保税仓库。
    二、申请建立保税仓库应向海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经贸主管部门批准其开展进出口业务的文件。
    (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
    (三)企业的合同、章程等管理制度。
    (四)公司建库的书面申请。
    (五)填写《保税仓库申请书》。
    三、审批程序
    (一)主管海关、办事处对经营单位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并派员对仓库进行实地调查提出意见后,报保税处审批。
    (二)保税处对所报建库材料进行复审。
    1.保税处对主管海关,办事处报送的建库文件进行复审,必要时,可派员对仓库进行实地调查。
    2.保税处审核批准后,将建库审批材料交主管海关、办事处保存。
    四、企业自用备料保税仓库的监管   
  企业自用备料保税仓库审核批准后,按照海关业务监管划分,移交主管海关、办事处进行监管,保税处应对各类保税仓库的管理进行检查指导。     
  五、撤库程序
    保税仓库在经营管理中发生严重违法违规情况,不具备保税仓库条件的或经营状况不佳、合同协议到期提出撤库申请的,应由主管海关、办事处提出具体意见报保税处审批(填写撤库审批表,保税处审批后转回)。
    六、本办法自1997年7月15日起执行。
    七、本管理办法由保税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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