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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海关对城乡个体工商业者进口小型生产工具的管理规定》执行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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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8-5 1:3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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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都机场海关、业务一处、业务二处、调查处、邮办处、办公室:
    为正确贯彻执行海关总署[88]署行字第490号《关于修订海关对城乡个体工商业者进口小型生产工具的管理规定的通知》,我关于六月十四日召开行邮例会,对该通知进行了学习、讨论,并结合我关的具体情况,提出以下几点执行意见:
  一、城乡个体工商业者进口或归侨、侨眷接客观存在国外和港、澳、台湾地区亲友赠送小型生产工具的审批,统一由为务一处归口办理。
  二、业务一处签发"北京海关城乡个体工商业者进口小型生产工具审批通知单"(见附件)一式三份,一份留存,两份作关封交货主。货主持关封和"进口货物报关单"一式三份、发票、装箱清单各一式两份向入境地海关办理报关手续。入境地海关按"审批通知单"批注意见办理手续并在其上批注验放情况、签章后,将其中一份转业务一处。业务一处凭以结案。"进口货物报关单"及有关单据由入境地海关直接转征税统计处。
  三、货主因特殊理由申请减免税时,由业务一处受理并提出意见,报关长审批。
  四、经批准进口的小型生产工具,应于业务一处的"审批通知单"上签章之日起半年内进口,逾期不予办理。因特殊情况确需延期的,须在半年期限内向业务一处提出申请,业务一处可酌情予以延长。
  以上请遵照执行。
附件:城乡个体工商业者进口小型生产工具审批通知单(略) 转贴于:报关员考试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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