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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海关对报关员管理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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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8-5 1:3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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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完善对报关员的管理,维护报关秩序,规范报关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报关员管理规定》以及总署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大连关区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报关员,系指取得报关员资格,经海关批准注册,代表所属报关企业向海关办理进出口货物报关业务的人员。
    第三条 大连海关监管处是关区报关员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大连关区报关员证和报关员条码卡(ic卡)的制作、发放、授权、布控、年审等。
    第四条 报关员在办理进出口货物报关业务时,应严格遵守本规定。
    第五条 申请报关注册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年满18岁,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高中毕业或中等专业学校毕业以上的学历;
    (三)取得报关员资格证书。
  第六条 下列人员不能注册为报关员
    (一)触犯刑律被判刑,刑满不到5年者;
    (二)因在报关活动中发生走私或严重违反海关规定行为,被海关吊销报关员证件未满3年者;
    (三)海关规定不能从事报关工作的人员。
    第二章 报关员注册
  第七条 海关对报关员实行注册制度。报关员注册应由已在海关注册登记的企业向海关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
    (一)《报关员注册申请书》(附二张一寸彩色照片);
    (二)报关企业注册登记证书;
    (三)申请注册人有效的身份证件;
    (四)申请注册人所属企业的用工劳动合同(正本)或人事证明;
    (五)报关员资格证书。
    对符合规定者海关予以注册,制发报关员证。报关有效期为一年。申请人于申请之日起一个月内到海关领取报关员证,取证后,始可办理报关业务。
    第八条 在向海关提出注册报关员申请时,如申请者提供的劳动合同是其注册公司下属公司的,或注册为下属公司而出具上级公司劳动合同的,海关有权要求公司出具其隶属关系的相关文件,根据情况给予注册。
    第九条 限定企业报关员数量。对超出企业合理范围,继续申请报关员的不予批准。对于特殊情况,企业业务量加大,需增加报关员,由企业提出申请,海关落实情况后,根据企业实际情况予以解决。
    海关根据企业报关业务量及经营情况界定报关员人数:
    (一)专业报关企业各报关员年报关票数平均不低于200票;
    (二)代理报关企业各报关员年报关票数平均不低于100票;
    (三)专业外贸公司、大中型国有、外商投资企业、一般生产加工型进出口企业
报关员年报关票数平均不低于50票。
    第十条 对年报关票数不足50票的企业,不予以注册报关员(除有特殊原因外)。
    第十一条 原则上不为外商投资兴办的餐饮、娱乐业和房地产等服务性企业以及其他一次性投资的进出口企业注册报关员
    第十二条 除省(市)级及以上专业外贸公司和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大中型生产企业外,不办理自理报关企业报关员的异地报关备案手续。转贴于:报关员考试_
    第三章 报关员年审
  第十三条 报关员必须随企业同时参加年审,年审时间为(以总署通知时间为依据):
    (一)专业报关企业为每年3月1日—3月20日;
    (二)自理报关企业为每年3月21日—4月30日份(三资企业为3月21日—4月15日);
    (三)代理报关企业为每年5月份;
    年审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企业注册证明书(已参加本年度年审的);
    (二)报关员所属企业用工劳动合同(正本)或人事证明;
    (三)报关员资格证书;
    (四)报关员证及报关员条码卡(ic卡);
    (五)报关员年审报告书
    (六)海关认为需要的其他材料
    第十四条 经同意异地备案在本关区从事报关业务的报关员,应在主管海关年审
后15日内,持大连海关备案证明书及需提供的年审材料中之(二)、(三)、
(四)、(五)项材料参加年审。
    第十五条 通过年审者,准予延长一年的报关有效期,报关员可在此期限内继续办理报关业务。
    有下列情事之一的,海关将不予延长报关有效期:
    (一)经常出现报关差错等不负责任行为,屡纠不改的;
    (二)领取报关员证件之日起一年内报关票数不足50票的(在企业担任特殊岗
位,如报关负责人、现场验货人等,可不受此条件限制);
    (三)未经海关同意,逾期1个月以上不参加年审的;
    (四)未经企业授权擅自招揽报关业务的;
    (五)出租、出借报关员证件的;
    (六)挂靠报关企业从事报关业务的;
    (七)虚报、瞒报报关票数、报关差错以及有走私违规行为的;
    (八)其他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报关员管理规定》十九条,情节严重
的。
    第十六条 经年审未予延期的报关员,向海关书面申请获得同意,可参加海关组织的报关业务培训,经培训合格者,方可继续办理报关业务。
    第四章 报关员转籍
  第十七条 报关员调往其他企业从事报关工作,必须在原单位工作满一年,经双方单位同意(特殊情况需经海关调查确定),方可办理转籍,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报关员转籍表(附二张一寸彩色照片);
    (二)调入单位用工劳动合同(正本)或人事证明;
    (三)原报关员证及报关条码卡(ic卡);
    (四)报关员资格证书;
    (五)报关员年内报关情况(包括报关票数、报关差错、有无违规违纪现象等,
由原单位填报)。
    经海关核准,半个月内予以换发报关员证件。
    第十八条 年审期间不办理转籍业务。
    第五章 报关员补证和注销
  第十九条 报关员遗失报关员证件,应自证件遗失之日起15日内向海关递交情况说明,并登报声明作废。海关向有关报关现场落实该证报关情况和有无异地备案报关情况,无误后3个月内予以补发,期间不得办理报关业务。
    办理补证手续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报关员证丢失补发申请表;
    (二)登报声明作废的证明;
    (三)所在单位报告书(工作表现、丢失原因等)。
    第二十条 办理报关员注册、转籍及补证手续,均收取报关员证件工本费,人民币150元整。(署财[96]649号)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事之一的,应由所在企业负责收回其报关员证件,交回海关,或以书面形式申请办理报关员证件注销手续:
    (一)脱离报关员工作岗位的;
    (二)企业因解散、破产等原因停止报关业务的;
    (三)企业解聘报关员的;
    (四)报关员自行离职的;
    (五)其它原因不宜再报关的。转贴于:报关员考试_
    第六章 报关员日常管理
  第二十二条 报关员应持有效报关证件在注册地海关办理本单位进出口货物的报关业务;专业、代理企业报关员办理本单位承揽的进出口货物的报关业务,不得私自为其它单位或私自承揽报关业务。
    第二十三条 报关员证件是报关员办理本企业报关业务的身份证明,不得转借、出租、涂改、不得用报关员条码卡复印件办理报关业务。
    第二十四条 报关员不得同时兼任两个或两个以上报关企业的报关工作。
    第二十五条 报关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或形式挂靠报关企业从事报关业务。
    第二十六条 报关员在报关过程中,不得以海关名义刁难敲诈货主或做有损海关
声誉的行为。
    第二十七条 企业应于每年年审前向海关上报所属企业报关员基本状况。
    (一)报关员报关票数;
    (二)报关员报关差错率;
    (三)报关员违规违纪情况;
    (四)报关员证使用情况;
    (五)报关员管理制度;
    (六)报关员变动情况;(包括本年度调出、调 入、注册、注销等)
    (七)报关员举报违规违法现象,有立功表现的;
    (八)各报关员本年度工作汇报。
    要求企业上报材料必须真实、准确,不得虚报、瞒报。
    第二十八条 海关每年不定期到企业考核报关员。根据企业上报报关员的具体情
况,通过调阅电子数据库及掌握的基本材料,有针对性地到企业对报关员进行实际考
核,以加强规范管理,报关单位应予配合。
    第二十九条 海关对报关员考核时,应注重报关员是否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或
单位出具的人事证明),企业是否每月为报关员定期交劳动保险,以此作为掌握报关员有否挂靠报关企业的行为的依据。
    第三十条 各报关业务现场应及时向监管处反馈违法违规报关员名单,监管处做
报关员违规历史记录,以此规范报关行为,从而达到清理整顿、净化报关市场的目的。
    第三十一条 海关每年不定期举办报关员业务培训,培训时间一般为3----5天,以强化报关员整体业务水平。培训的对象:
    (一)年审不合格或未参加年审者;
    (二)年报关差错率5%以上的(含5%);
    (三)受到海关处罚的。
    第七章 报关员的处罚
  第三十二条 报关员有违反海关规定等行为,海关视情节予以没收其报关员证、注销其报关员资格、罚款等处理。情节严重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报关员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行为,海关按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海关法行政处罚实施细则》规定吊销其报关员证件,3年内不得重新申请报关员注册。
    第三十四条 报关员有下列情事之一的,海关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一)报关员证件转借、盗用、出租、涂改的;
    (二)未经海关同意,逾期1个月以内不参加年审的;
    (三)同时受聘于两个或两个以上报关企业的;
    (四)非法代他人报关的,或超本企业的报关业务范围报关的;
    (五)向海关人员行贿或败坏海关声誉的。
    (六)对用他人报关条码卡(ic卡)或用报关员条码卡复印件从事报关业务的;
    (七)有挂靠行为的;
    (八)对年报关差错率5%以上的;
    (九)因其它原因需处以罚款的;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由大连海关监管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转贴于:报关员考试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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