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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海关对常驻机构-人员-进出境办公-自用-物品监管操作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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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8-5 1:3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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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对关区内常驻机构及人员办公、自用物品的海关监管,根据海关总署(84)署行字第325号关于实施《海关对外国企业、新闻等常驻机构和常驻人员进出口物品的管理规定》和《海关对进出国境旅客行李物品监管办法》等有关法规,特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中的常驻机构及常驻人员是指:
    1、外国企业和其它经济贸易及文化等组织在华常驻机构及常驻人员(包括港澳台地区驻内地常驻机构和常驻人员,下同);
    2、外国民间经济贸易和文化团体在华常驻机构及常驻人员;
    3、外国在华常驻新闻机构及常驻记者;
    4、在华的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及外方独资企业的外方常驻人员;
    5、长期来华工作的外籍专家和华侨专家;
    6、长期来华学习的外国留学生;
    7、其它外国常驻机构和常驻人员。
    第二章 注册备案
  第三条:大连海关监管处负责大连关区常驻机构及常驻人员进出境办公、自用物品的审批、年审和后续管理工作。在大连关区内实行edi审批前,大连海关监管处授权大连地区以外各隶属海关负责本地区常驻机构及常驻人员进出境办公、自用物品的审批、年审和后续管理工作。
    第四条:常驻机构及常驻人员申请进境办公、自用物品之前,必须持下列证件、单据到审批地海关办理注册备案手续:
    一、常驻机构申请进境办公用品:
    (1)外经贸委签发的批准证书(以下简称批准证书)正本及复印件;
    (2)工商行政管理局签发的登记证(以下简称登记证)正本及复印件;
    (3)公安局外管处签发的登记簿正本及复印件;
    (4)劳动局外企服务公司签发的工作证、代表证正本及复印件;
    (5)经首席代表签字并加盖办事处印章的进境办公用品申请表。
    二、常驻机构外方代表及外籍人员申请进境自用物品:
    除向海关递交上述(1)、(2)、(4)项证件外,另须出具:
    (1)公安局签发的长期居留证(以下简称长居证)或港澳台人员暂住证(以下简称暂住证)正本及复印件(有效期均在一年以上,下同);
    (2)经申请人本人签字的进境自用物品申请表。
    三、三资企业外籍常驻人员申请进境自用物品:
    (1)批准证书正本及复印件;
    (2)工商行政管理局签发的营业执照正本及复印件;
    (3)长居证或暂住证正本及复印件;
    (4)外企签发的工作证或就业证正本及复印件;
    (5)三资企业合同复印件;
    (6)经申请人签字的进境自用物品申请表。转贴于:报关员考试_
    四、外籍专家(包括文教专家)申请进境自用物品:
    (1)中华人民共和国统一格式的《外国专家证明书》;
    (2)长居证或暂住证正本及复印件;
    (3)外籍专家所在服务单位的任职证明;
    (4)经专家签字的自用物品申请表。  
    五、工程技术人员、一般外教、外籍留学生等其它常驻人员申请进境自用物品(不包括机动车。下同):
    (1)任职证明或学生证明正本及复印件;
    (2)长居证或暂住证正本及复印件。
    第五条:上述机构或个人若委托他人办理审批手续,应同时向海关递交由机构首席代表签字并盖章或由申请人本人签字的委托书。
    第六条:上述机构或人员若申请进口汽车(新旧均可。下同),还须向海关提供经首席代表(企业法人)签字和单位盖章的保函,保证车辆自用并接受海关监管。
    第七条:审批地海关核对上述证件正本及复印件后,将属于申请人(机构)的证件正本返还申请人(机构),留存其它单据和复印件,编号、登记、建档。
    第三章 进境物品的审批
  第八条:审批地海关应调阅申请人(机构)的档案,查看其注册手续是否齐全,自用物品是否属首次申请。并根据资料确定本次申请是否属自用合理数量。
    第九条:审批地海关应按以下原则进行征免税审批:
    1、按照(89)署监二字第612号进口小汽车范围的说明文件执行。即常驻人员进口的自用交通工具每人各限一辆,征税放行。海关在审批中应仅限于小轿车,对确因家庭人口多,申请进口面包车的,海关可视实际情况从严审批;
    2、常驻机构进口办公用品和机动交通工具,在自用合理数量范围内,征税进口。每个常驻机构进口办公汽车可根据机构规模、办公人员多少等具体情况,限一至三辆;
    3、94署税892号文中规定的20种商品应征税进境,一般物品按照自用合理数量准予免税进境;
    4、常驻人员申请进口自用物品原则上只限一次,如因特殊情况需再次申请的,可经三级审批征税进口;
    5、长期来华工作的外籍专家、华侨专家(含港澳台专家)携运进境的图书资料、科研仪器、工具、样品、试剂等教学、科研物品,在自用合理数量范围内,免税进口;
    6、第二条1-5项中的常驻人员在华居住一年以上者,在签证有效期内初次来华携带进境的个人自用的家用摄象机、照相机、便携式收录机、便携式激光唱机、便携式计算机,在每个品种一台的数量限制内,免税进境,超出部分征税进境。
    第十条:对常驻机构及人员申请进境的车辆、敏感商品及其他特殊情况应按三级审批原则进行审批。海关在五个工作日内尽快作出批复。申请表应统一编号登记,并要求申请人(机构)或其代理人签收。
    第十一条:对申请进境特殊物品、数量较多的同种类物品,特别是对进境车辆的审批,审批地海关可对办公、生活场所进行实地考察。根据常驻机构及人员的实际情况进行审批并写出考察报告上报后存档。
    第十二条:将申请表第一联(正本)及第二联(入境地海关留存联)作关封(关封需加盖骑缝印)交申请人或其代理人提货用。第四联(货主留存联)返还申请人留存,第三联(审批地海关留存联)和三级审批联系单一同归档。
    第十三条:经海关核准进口的办公、自用物品,应自批准之日起六个月内运进并报关。如因特殊情况逾期未到货,申请人(机构)应到原审批地海关办理延期申请。海关可根据情况经三级审核酌情予以审批。
    第四章 进境物品的验放
  第十四条:经海关审批准予进口的办公自用物品进口时,应由有报关资格的企业和报关员持申请人(机构)的委托书、《进出境物品申请表》及其他报关单证到物品进口地海关办理报关验放手续。
    第十五条:进口地海关按正常进口报关程序接受报关并根据《进出境物品申请表》中审批地海关的批注查验征免税放行。
    第十六条:对进口车辆的查验应使用统一的《进口车辆查验登记表》。转贴于:报关员考试_
    第十七条:对完税价格表没有的商品或价格资料没有牌名、型号的车辆,验放部门应按照询价制度向职能部门如实报告查验情况,并依据职能部门最后确定的完税价格办理征税手续。
    第十八条:进口地海关应将实际验放情况在《进境办公(自用)物品申请表》“进出境地海关批注栏”作详细批注,将申请表第二联(查验海关留存联)归档,第四联返还申请人留存,第一联(正本)及《进口车辆查验登记表》复印件在一周内转交或邮寄至审批地海关。
    第五章 后续管理
  第十九条:常驻机构、人员进口的办公自用物品和机动交通工具,只限自用。不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内私自出售或移做它用。
    第二十条:主管海关(即审批地海关)负责本关所辖地区的办公(自用)物品的后续管理。对常驻机构及人员的档案、已经进境的办公(自用)物品的使用情况定期进行审查。并对在管理年限内的机动车辆和公私用物品建立年审制度,对有关物品进行抽查。审查及年审内容包括:
    1、外经委批准证书的有效性;
    2、工商局登记证、营业执照的有效性;
    3、公安局外管处的长居证、暂住证的有效性;
    4、根据档案资料抽查海关重点监管物品尤其是车辆的使用情况。
    第二十一条:经过审查若发现常驻机构或人员注册手续失效;或办公、自用车辆及其他重点监管物品出售或移做它用等违反海关规定现象,主管海关应及时要求常驻机构或人员补办手续。同时应加强与外经委、工商、公安等部门的联系。对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现象应查明原因并及时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二十二条:经审批进口的办公用品及自用家用电器的海关管理年限为两年,汽车的管理年限为六年,其中两年内不得出售、转让或移作它用。满两年不满六年的,如需出售、转让或移作它用,须报经主管海关三级审核批准。
    第二十三条:海关监管下的办公自用物品如需转籍(即由一个常驻机构或人员转让给另一个常驻机构或人员),有关的常驻机构或人员应到主管海关办理申请及相关手续:
    1、转入方到其主管海关办理进境审批手续(办法同第二、三章);
2、转入方和转出方分别向其主管海关提出书面申请并递交经双方签字盖章的转籍协议;
3、转出方主管海关凭转入方主管海关的进境物品申请表及转籍申请转籍协议办理转出手续,将转出日期、物品型号在申请表内作详细批注,第二联(口岸海关留存联)归档,第一联(正本)、第三联(主管海关留存联)及转出物品的原进境物品申请表复印件封入关封随转出物品转至转入地海关办理转入监管手续。同时将转出物品在档案中注销;
    4、转入地主管海关凭关封对转入物品进行监管和后续管理。
    第二十四条:对拟放弃的海关监管物品,常驻机构或人员应向其主管海关递交放弃申请,海关调阅档案,经三级审批后向常驻机构或人员出具海关扣留凭单,查验放弃物品并移送调查部门。在档案中作注销处理。
    第二十五条:对拟解除监管的物品,申请人(机构)持下列单据到其主管海关办理解除监管手续。
    1、经原申请人(机构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的解除监管书面申请;
    2、常驻机构或人员注册备案有效证件(批准证书、营业执照、登记证、代表证、长居证等);
    3、车辆的行车执照;
    4、海关需要的其它单证。
    主管海关凭上述单据调阅档案,经三级审批并实际验车后出具《监管车辆解除监管证明书》。在档案中销案。
    第二十六条:对拟撤销的常驻机构和拟离任的常驻人员复运出境海关监管物品,或因其它原因拟退运海关监管物品,主管海关凭机构(人员)的有关注销手续、退运理由、申请及当事人填写的出境物品申请表等相关手续,经审批后办理出口报关手续(操作程序同进口审批和报关)。
    出口地海关应将物品实际出口情况在出境申请表上做批注,一周内将申请表“验货后退主管海关联”邮寄或转交审批地海关。如出境物品为汽车,还应同时随附一联出口报关单复印件。主管海关将由出口地海关返回的申请表及汽车出口报关单复印件归档销案。
    第二十七条:经审批进口的机动车辆等海关重点管理物品如在管理年限内由于事故或不可抗力,遭受严重残损或毁坏,不能继续使用或被盗,应向原审批地海关申报,并提交公安、保险等有关部门的证明文件。审批地海关经严格审核后,可准许其重新申请进口有关车辆和物品。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对三资企业在异地设立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内工作的常驻人员,申请进境自用车辆及自用用品,一律在该企业法人所在地的海关办理审批手续。审批地海关应将有关单据复印后交分支机构所在地海关协助进行后续管理和年审。
    第二十九条:为保证海关监管的延续性和有效性,对于在机构改革以前由各隶属海关审批且尚未解除监管的机动车辆和重点监管物品,仍由原审批地海关办理解除监管手续。
    第三十条:本规程中所谓办公用品是指:常住机构在办公场所内开展公务活动所必备的机器设备、工具和用品,包括计算工具、文具用品、资料保存设备、办公家具及供办公场所公用的家用电器等。
    第三十一条:本规程中所谓小汽车是指:车身长六米、座位在二十座以内的小轿车、吉普车、旅行车和面包车。     
    第三十二条:本规程自2000年8月21日起执行。 转贴于:报关员考试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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