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江门海关公告2006年第4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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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8-5 1:37:5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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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支持地方外经贸发展,简化通关手续,提高通关效率,体现守法便利原则,实现有效监管与高效运作的有机统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申报管理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企业实施分类管理办法》,江门海关在关区全面实施“提前申报、卡口验放”监管模式。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提前申报、卡口验放”监管模式是指在海关正常工作时间内,在出口货物品名、规格、数量确定无误的情况下,在货物到达监管场所前可以提前办理报关手续,待货物运抵监管区后,即可在海关卡口验放岗办理货物验放手续。 二、“提前申报、卡口验放”模式适用企业范围:属地管理范围内的a类生产型企业。在此范围内的企业,与海关签订《关于适用“提前申报、卡口验放”监管模式合作备忘录》(以下简称《备忘录》,样式见附件2)后,便可根据本企业海运出口需要采用“提前申报、卡口验放”模式办理出口货物通关手续。 三、需选用“提前申报、卡口验放”模式的企业,应向所在地海关现场监管部门提交以下资料: (一)《适用“提前申报、卡口验放”监管模式申请表》(见附件1,可向现场监管部门索取); (二)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四)企业海关注册登记证书复印件; (五)海关需要的其他相关资料。 对企业申请资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的,所在地海关应当场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四、经所在地海关核实确认适用“提前申报、卡口验放”监管模式的,所在地海关自收到企业提交的申请资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联系申请企业签订《备忘录》事宜。《备忘录》以所在地海关名义对外签订。 五、签订《备忘录》后,海关和企业均应严格遵守《备忘录》约定的事项。如企业有违反约定,或有以下违反海关规定情形,并造成企业等级降到a类以下的,海关有权终止执行《备忘录》,停止企业适用该通关模式。 (一)有走私违规行为的; (二)有拖欠海关税款情事的; (三)不按规定办理加工贸易合同核销手续的; (四)以欺骗等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适用该模式的; (五)海关作出降低企业管理类别处理的; (六)其他应停止适用该模式的情况。 特此公告。 转贴于:报关员考试_ 附件: 1. 适用“提前申报、卡口验放”监管模式申请表 2. 关于适用“提前申报、卡口验放”监管模式合作备忘录(格式) 附件2 关于适用“提前申报、卡口验放”监管模式合作备忘录(样式) 编号: 甲方:中华人民共和国 海关 地址: 乙方: 地址: 为支持地方外经贸发展,方便企业合法进出,甲方与乙方协商同意实施“提前报关、卡口验放”监管模式,并就有关事项达成如下协议: 一、本合作备忘录本着支持地方外经贸发展,简化通关手续,减少物流环节,提高通关效率,实现有效监管与高效运作的有机统一原则,确定甲方与乙方相互配合的具体内容。 二、“提前报关、卡口验放”监管模式的适用范围: (一)企业范围:属地管理范围内的a类及以上生产型企业。 (二)货物范围:当天申报、出口的货物。 (三)口岸范围: 。 三、“提前报关、卡口验放”监管模式基本流程: 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在海关正常工作时间内,在出口货物品名、规格、数量确定无误的情况下,货物未到监管场所就可以提前办理报关手续,待货物运抵监管区后,即可在海关“卡口验放岗”办理货物验放。 转贴于:报关员考试_ 四、实行“提前申报,卡口验放”监管模式下,乙方应遵守的事项: 1、在从事进出口活动中,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海关的管理规定,按照海关规范企业进出口行为的要求,如实申报,依法纳税,守法经营。 2、应当提供准确、齐全的单证资料和海关因开展工作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通关单和进场单在货物实际抵达后提交),并在报关单右上角注明“提前申报,卡口验放”,便于海关监管。 3、出口货物一般情况下应于海关正常工作时间内运抵监管区,并办理货物通关放行手续;如不能在正常工作时间内抵达的,应及时告知海关联系人货物计划抵运时间。 4、加强业务培训和法制教育,提高报关人员的业务水平和法制意识,同时,主动加强与海关的信息互动,及时反馈该模式下遇到的问题。 5、积极配合海关相关工作,认真落实有关要求。 五、实行“提前申报,卡口验放”监管模式下甲方应遵守的事项。 1、及时向企业宣传国家的有关政策法规和海关相关规定,介绍新模式的相关情况以及具体业务操作,及时解答解决企业在新模式下遇到的通关问题。 2、对企业提前申报并在正常工作时间内或计划抵运时间内运抵的货物,及时办理卡口验放手续。 3、加大对关员作业的业务培训,兑现对外服务承诺,提高工作效率,加快通关速度。 4、根据企业的申请,保守企业的商业秘密。 六、为便于联系合作,双方同意建立固定的联系沟通渠道,确定相对固定联系人,甲方由现场监管科科长担任联络员;乙方由进出口事务主管人员负责担任(包括报关员)联络员。 七、双方承诺严格遵守备忘录约定的事项。如乙方有违反约定的,或有其他违反海关规定情事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执行《合作备忘录》。 八、本合作备忘录自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根据情况变化,经双方协商同意,可对本备忘录进行补充和修改。 九、本协议书一式二份,具有同等效力,由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中华人民共和国 海关(签章) 代表:(签字) 日期: 乙方:公司(签章) 代表:(签字) 日期:转贴于:报关员考试_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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