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海关反倾销监管操作暂行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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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8-5 1:35: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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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更好的贯彻国家反倾销调查及制裁措施的实施,根据总署署税[2000]819、820号文及其他文件精神,特制订本办法: 1、明确职能:关税处为反倾销保证金及反倾销税的职能管理部门;统计处为原产地的职能管理部门;通关处审单中心为报关单电子数据逻辑审核责任部门;现场海关及办事处的接单部门为原产地证明、原厂证明信和原厂发票纸面单证的具体审验责任部门,现场海关及办事处的查验部门为实货原产核验责任部门。 2、凡进口纳入征收反倾销保证金、反倾销税商品目录的商品,应严格按照总署文件办理;经营单位应提供原产地证明,如果原产地为文件规定的反倾销管理国家及地区,经营单位还应提供原厂发票。 如进口申报时具有原产地证明,应在报关单的备注栏内注明“附原产地证明”字样,对来自反倾销国家和地区的特定商品,还应在备注栏注明“原厂名称”。审单中心负责根据报关单电子数据实施反倾销处理(反倾销保证金或反倾销税),现场海关接单部门负责核验纸面原产地证明并复核审单中心的审单意见,现场海关的查验部门负责核验实货原产情况。 经营单位无法提供原产地证明,如经营单位申明为非反倾销国家或地区,审单中心根据报关单及仓单的装货港口、起运国等指标,判断风险程度,可选择在审结前布控现场海关查验或审结后布控现场海关查验两种作法,由查验部门查验确定能否排除来自非反倾销国家或地区。 现场海关查验部门在收到布控查验确定原产地指令后,应尽快予以安排,一般不得超过一个工作日。对查验情况应及时反馈审单中心。 3、反倾销商品目录中列名除外的品种,应向海关提交国家经贸委员会反倾销反补贴办公室的认定证明,正本审核后退回,复印件应当归档。 4、报关单备注栏申报为来自文件规定的执行价格协议的列名厂商的特定商品,如果其申报价格低于协议参考价,应根据文件实施反倾销措施,否则应按正常情况征收关税和增值税。审单中心应注意重点核对其备注情况与商品规格是否与文件规定严格一致,现场海关应注意重点核查随附单据的有效性、一致性以及货物的一致性。由于协议参考价为cfr价格,如果实际成交价格为fob或cif的,现场海关接单部门应要求经营单位提供运费单据或保险费单据。 5、第4款情况下,经营单位应提供原厂证明信和原产发票,对不能提供原厂证明信的,不论是否低于协议参考价的一律按规定征收反倾销税。 6、加工贸易保税进口及其他保税进口反倾销商品的管理参阅署税[2000]819号文,细则另定。 7、各现场海关每月8日前,应将上月以低于协议参考价进口的韩国六公司和日本川崎公司的不锈钢冷轧薄板的报关单、销售发票的复印件汇总后报关税处,审单中心负责向关税处报送征收反倾销税的情况。 8、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转贴于:报关员考试_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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