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海关对报关企业注册、临时注册及异地备案管理暂行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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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8-5 1:36: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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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大连海关对报关企业注册及异地备案的监督管理,规范相关行为,根据《海关法》及有关法规,结合本关实际,制定本管理暂行办法。 第二条 大连海关监管处是企业注册的职能管理部门,同时负责大连关区的各类报关企业注册、临时注册及异地企业备案,并授权大连地区以外各隶属海关办理辖区内的自理报关企业注册、临时注册及异地企业备案。 第三条 大连关区所辖注册企业、异地备案企业的布控、解控工作统一由监管处处理。 第四条 办理报关企业注册、临时注册及异地备案手续,应严格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 报关注册资格审定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报关注册(即海关注册登记)是指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向海关提供规定的法律文件,申请报关资格,经海关资格审定准予办理有关业务的管理规定。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报关企业是指已完成报关登记手续,取得办理进出口货物报关资格的境内法人,分为以下三种: (一)专业报关企业(报关行); (二)代理报关企业(货代、外代、外运等); (三)自理报关企业(外贸、工贸、三资企业及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内资企业); 第七条 申办专业报关企业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固定的报关服务场所及符合报关作业的所需设备; (二)注册资金人民币150万元以上; (三)健全的组织和财务管理机构以及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从业人员; (四)专业报关负责人,报关业务主管部门主管人员应具备海关规定的资格条件。转贴于:报关员考试_ 第八条 申请专业报关企业需向大连海关监管处提交以下文件资料及影印件: (一)书面申请报告; (二)申请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文件; (三)可行性研究报告; (四)专业报关企业章程文件; (五)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第九条 经监管处初审认为符合条件的,将上述文件及初审意见上报总署审批。海关总署在接到所报材料30日内作出决定,由监管处将审批决定通知申请企业。 第十条 经总署批准成立的专业报关企业需向我关提交以下文件正本及影印件: (一)《专业报关企业注册登记申请书》; (二)海关总署的批准文件; (三)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颁发的营业执照; (四)《企业情况登记表》及《企业管理人员情况表》和《报关员情况登记表》; (五)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及开户银行帐号; (六)专业报关企业印章、报关专用章、企业负责人或主管报关业务负责人和报关员印章备案文件; (七)海关认为需要的其它文件(如税务登记证、企业代码证)。 以上文件齐备,经海关派员实际考核审定认证后颁发《专业报关企业注册登记证书》,申报企业得此证后,始得经营。 第十一条 企业申请代理报关注册登记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国务院主管部门批准经营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或国际运输工具代理业务; (二)注册资本人民币150万元以上; (三)代理报关企业负责人,报关部门的主管人员以及报关员应具备海关规定的资格条件; (四)海关认为需具备的其它条件; 第十二条 申请代理报关企业应向海关提交以下文件正本或影印件: (一)《代理报关企业注册登记申请书》; (二)国务院主管部门批准经营相关业务的文件; (三)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营业执照; (四)财会管理制度; (五)验资报告及开户银行帐号; (六)《企业情况登记表》及《管理人员情况表》和《报关员情况表》; (七)公司印章、报关专用章印模; (八)海关认为需要的其它文件(如税务登记证、企业代码证); 经我关对以上文件资料进行审核并派员实际考核认证后,核发《代理报关企业注册登记证书》,申请企业在获得《代理报关企业注册登记证书》后,始得开展代理报关业务; 第十三条 申请自理报关注册登记的企业应向我关递交下列文件资料正本或影印件: (一)《自理报关企业注册申请书》; (二)外经贸部门下发的关于企业成立的批件(保税区内资企业免); (三)经贸行政管理机关批发的批准证书; (四)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颁发的营业执照; (五)公司的章程; (六)公司的合同(合资、合作企业要求); (七)可行性研究报告(三资企业要求); (八)开户银行证明; (九)税务登记证(国税登记证、地税登记证); (十)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 (十一)本企业的财务制度,包括帐册的设置及进出口业务相关的帐薄情况(固定资产、存货、销售科目的总帐及明细帐); (十二)公司报关专用章、公司印章、法人印章印模; (十三)《企业情况登记表》、《企业管理人员情况登记表》及《报关员情况登记表》; (十四)海关需要的其它材料(如:《组织机构代码证》、《进出口企业代码登记表》等);转贴于:报关员考试_ 第十四条 三资企业的出资方式、出资比例及出资期 限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法律规定。 第十五条 申请自理报关注册的保税区内资企业,其注册资金为50万元人民币以上,保税区外资企业其注册资金为14万美元以上。 第十六条 中外合资及合营企业因外方用于投资的设备亟待进关而未进行验资,不能向海关提供验资报告的,在其它应附资料齐备的前提下,可按海关要求填写保证函(保证在设备进关后一个月内进行验资并向海关提交验资报告)后凭保予以注册,保证期限已到不能提供验资报告的,海关将取消其注册登记。 第十七条 取得进出口经营权已营运多年的内资企业,不能提供本年度验资报告的,在提供以往年度验资报告的同时须随附本年度审计报告书。 第十八条 海关对专业及代理报关申请企业有下列情形将不予以注册: (一)提供资料不全、填写不实; (二)经海关派员实际考核没有固定办公场所及办公设备不足以营业; (三)建帐不全或注册资金抽调挪用的; (四)海关认为不应予以注册的其它事项。 第三章 报关注册处罚措施 第十九条 通过考核对有以下情形的专业、代理报关企业,暂停六个月以内的报关权。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专业报关企业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的专业报关企业; (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代理报关企业管理规定》第十七条的代理报关企业, (三)与委托人合谋采用伪、瞒报等手段欺骗海关,达到逃税、逃证目的,情节较轻的; (四)私刻报关印章、报关员未经企业授权私自报关的; (五)内部管理落实不到位,报关记录不详,委托书、报关单留存不全的; (六)企业季度及年审考核上报材料有伪报、瞒报行为; (七)其它海关认为需要停报关权的。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的专业、代理报关企业将撤销其报关权: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专业报关企业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专业报关企业; (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代理报关企业管理规定》第十八条规定的代理报关企业; (三)专业报关企业获准营业后逾6个月内未开展经营业务的; (四)专业报关企业因故暂停营业1个月以上未事先以书面形式报请海关备案及暂停营业起超过1年的予以撤销报关注册登记证书; (五)专业、代理报关企业对外出租企业报关权,或以对外承包方式供他人办理报关事宜的; (六)在报关时向海关工作人员行贿、诬告、败坏海关声誉或以海关名义向被委托人索要钱物情节恶劣的; (七)其他海关认为应撤销报关权的。 第二十一条 专业及代理报关企业的报关专用章,需到海关指定地点刻印后在海关备案; 第二十二条 对申请自理报关企业提供的资料有下列情形的将暂不予注册: (一)文件提供不全,填写不实的; (二)三资企业的出资比例、出资方式及出资期限不符合国家相关法律规定的; (三)未按合同章程投资条款按期缴纳注册金额的已营运外资企业。 第二十三条 我关对于随附文件资料有下列情形的申请自理报关企业将派员实际考核: (一)注册资本较之投资行业规模较小的外资企业; (二)已验资金额占总注册金额较小的申请企业; (三)注册资本与企业实际规模不相符有虚报资本为骗取进出口经营权嫌疑的内资企业; (四)企业性质不明确的申请企业; (五)验资报告与合同、章程不相符合或有明显疑点的外资企业; (六)海关认为需要实际考核的其它情况;转贴于:报关员考试_ 第二十四条 经海关派员实际核查,有下列情形的申请自理报关企业将不予注册: (一)无厂房、固定办公场所及不能提供厂房的产权或租赁合同、无设备的三无企业; (二)企业无财务建帐或建帐不全、混乱、无法反映其投资情况及反映情况与其合同章程不符的; (三)注册资金是借调用来验资、后又抽调挪用的企业; (四)虚报夸大注册资本以达到一定数额获取进出口经营权的内资企业; (五)以未解除海关监管的特定减免税货物重复投资的外商企业; (六)海关认为不符合注册要求的其它情形。 第二十五条 已注册的报关企业变更企业名称、法人代表、注册地址、企业性质等有关登记事项的,应事先以书面形式报请海关核准,并于换发《工商营业执照》之后30日内到海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应注意以下事项: (一)变更企业需向海关提交主管经贸部门的批文、更改后的《批准证书》及《营业执照》; (二)专业报关企业更改企业名称、性质的,需由我关报请总署批准; (三)报关注册企业在未完结海关手续(特定减免税后未解除监管、保税货物未核销结案等)的情况下,海关不予办理致使无法继续监管的实质性变更。 第二十六条 报关企业在解散、破产时,应持原批准成立的上级机关的有关批复文件向我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由我关收回并注销原签发的《注册登记证明书》(专业报关企业注销后,由我关报总署备案); 第四章 临时注册 第二十七条 海关对符合下列条件,无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给予临时注册登记。 (一)从事展览会暂时进出口货物的企业; (二)从事海上过鲜业务的企业; (三)接受或对外援助、科研赠送的企业; (四)其它需办理临时注册的企业。 第二十八条 申请临时注册的企业需向海关递交以下文件资料。 (一)有关主管部门批文; (二)工商营业执照; (三)企业书面申请; (四)临时注册申请表; (五)临时进出口货物清单、舱单、发票; (六)展览会审批备案表; (七)海关所需的其它文件。 第二十九条 临时注册企业一年内可多次申请注册登记,其海关注册编号一年内不做更改、可重复使用。 第三十条 海关准予临时注册的申请企业其海关注册号自颁发之日起三日内有效。 第三十一条 需要临时注册的企业必须要委托专业报关行或代理报关单位申请注册登记。 第三十二条 对临时注册企业的相关资料海关电子数据留三日,书面材料档案保留三年。 第三十三条 对有下列情况者海关将不予注册: (一)有效证件提供不全者; (二)有违规记录的企业; (三)海关认为不应予注册的其它事项。 第三十四条 申请临时注册企业如有特殊情况,经主管领导批准,可根据实际情况具体办理。 第五章 异地备案 第三十五条 自理报关企业如需到其他海关办理报关事宜的可向注册地海关提出申请并递交规定的文件资料,经主管海关和备案海关审核同意后,企业可在备案地海关办理报关业务,异地备案分为转出备案和转入备案。 第三十六条 专业报关企业和代理报关企业一般不得开展异地备案业务,如特殊情况需要办理的应经主管海关同意后报总署审批。 第三十七条 大连关区的自理报关企业需到其他海关办理异地备案手续的(即转出备案),需向我关提交以下文件资料或影印件: (一)《自理报关备案申请书》一式两份; (二)《自理报关企业注册登记证书》正本及复印件; (三)《企业情况登记表》; (四)企业印章、报关专用章印模; 第三十八条 海关对上述文件资料审定无误后,填写《企业类别通报单》,签章后一并制作关封,交于申请企业送备案海关办理。 第三十九条 申请转出备案企业务必于领取关封之日起2个月内将回执及注册证明书递交我关核销,超期未转回的企业将停止其在本关区的业务,并不予再办理转出备案手续。 第四十条 申请转出备案企业领取关封后,无论何种原因没有在备案海关办理备案手续的,应于领取关封之日起1个月内将原关封及注册证明书递返我关核销,不能返回又不能说明理由的企业将不予再办理转出备案手续。 第四十一条 已在备案海关备案的企业我关不予重复备案。 第四十二条 需在大连关区办理报关业务的其他海关自理报关企业(即转入备案)应向我关递交其注册地海关制作的异地备案关封。封内应装附以下文件资料正本或复印件: (一)《自理报关备案申请书》一式两份; (二)《自理报关企业注册登记证书》复印件; (三)《企业情况登记表》; (四)《企业类别通报单》; (五)公司印章、报关专用章印模。 第四十三条 以上文件资料经我关审核无误后颁发《自理报关单位备案证明书》,申请企业领取此证后,始得在大连海关区办理报关业务。 第四十四条 办理异地备案手续只能由专业、代理报关员或申请备案企业人员办理。 第四十五条 申请转入备案企业所递交的关封有下列情形暂不予办理: (一)所递交关封被无故开启; (二)关封未加盖海关印章的; (三)随附资料不全或签章不全; (四)内容填写不清使其办理人员无从核实的; (五)所附资料内容与海关企业数据库资料内容不符的; 其它不符合规定的情形; 申请企业对上述情况能进行合理说明并使问题得以解决,海关将视情况给予办理。 第四十六条 已在我关备案的企业我关不予重复备案。 第四十七条 遗失《自理报关单位备案证明书》的企业应在一个月内向我关书面写明情况并登报声明作废,在递交补办申请及其注册地海关制作的备案关封后,海关于三个月后予以补办。 第四十八条 再次遗失《自理报关单位备案证明书》的企业我关将暂停其在大连关区的报关业务。 第四十九条 对某些申请转入备案的企业运输路线异常、不合常理的,我关将要求其提供相关合同或信用证及其它资料予以说明,否则不予办理。 第五十条 异地报关备案企业更改注册事项的,由原注册地海关在办理更改手续后,通知异地备案海关更改。 第五十一条 办理了异地备案的企业办理注销登记的,由原注册地海关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通知异地备案海关注销。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 办理报关企业注册及异地备案应按海关规定缴纳一定数额的手续及工本费。(注册登记费15元,备案手续费7元) 第五十三条 以上实施办法由大连海关监管处组织实施并负责解释。 第五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0年 7月 20日起实施。 转贴于:报关员考试_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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