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海关企业年审管理暂行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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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8-5 1:36: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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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总署文件精神,做好大连海关对注册、备案企业的年审工作,规范相关行为,同时加强对企业风险分析和企业风险管理,根据《海关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并结合本关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年审是指海关对已在海关注册、备案的企业在本年度内的报关、纳税以及相关的进出口经营活动的情况进行年度审核,是确认注册企业是否可以继续从事报关活动及相关的进出口经营活动的一项重要制度。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的企业是指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法定程序设立,并已完成海关注册登记或备案,取得进出口报关资格或者可以从事与进出口业务相关的经营活动的境内法人企业,分为以下几种: (一)取得报关资格的企业 1、专业报关企业 2、代理报关企业 3、自理报关企业(外贸、工贸、三资企业及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内资企业) (二)未取得报关资格的企业 1、生产加工企业(已在海关注册的没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对外生产加工企业) 2、其他性质企业(从事与进出口业务相关经营活动的企业) 第四条 海关对注册、备案企业实行年审制度,凡在海关注册、备案的企业必须按海关规定参加年审。 第五条 大连海关监管处企管科及隶属丹东、大东港、营口、鲅鱼圈、鞍山五个海关的对口业务主管部门作为大连关区注册、备案企业年审工作的主管机关,负责大连关区注册、备案企业的年审工作。其中监管处企管科负责大连地区注册及全关区异地转入备案企业的年审工作;隶属丹东、大东港、营口、鲅鱼圈、鞍山五个海关的对口业务主管部门负责本关注册企业的年审工作。 第二章 企业年审的时间 第六条 根据海关总署文件及本关实际,年审时间规定如下: (一)取得进出口报关权的企业每年3、4月份参加年审; (二)没取得进出口报关权的企业每年12月份参加年审; 第七条 根据外经贸委、工商局、海关总署等七部委联合下发的文件精神,对在海关注册的外商投资企业将实行联合年审。联合年审的时间和地点统一由大连市政府决定。非外商投资企业(含专业代理报关企业)将到海关参加海关年审。隶属各关年审时间比照总关年审时间执行。 为避免参加年审的企业分布不均的情况,海关将视企业性质分阶段进行,具体时间按排如下: (一)外商投资企业 合作企业为每年3月1日-3月20日;合资企业为每年3月20日-4月10日;独资企业为每年4月10日-4月30日。 (二)非外商投资企业 专业、代理报关企业为每年3月1日-3月20日;国有、外贸、工贸企业为每年3月20日-4月10日;其他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为每年4月10日-4月30日。上述时间如发生变化,海关将以公告形式对外公布。 第三章 年审递交的材料 第八条 外商投资企业年审时须提供下述材料: (一)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报告书》正本和复印件各一份; (二)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本年度《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复印件或者公司的财务报表; (三)《报关注册登记证明书》正本; (四)《外商投资企业进出口报关业务情况登记表》; (五)海关要求的其他说明材料。 第九条 非外商投资企业提供下述材料: (一)《海关注册登记企业年审报告书》(正本); (二)《报关注册登记证书》正本; (三)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加贴本年度通过年检标识的《营业执照》及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四)经外经贸主管部门年审合格的《资格证书》的复印件(专业、代理报关企业和保税区内资企业免交); (五)技术监督局核发的组织机构代码证; (六)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本年度《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进出口商品销售利润(亏损表)或者公司的财务报表; (七)海关要求的其他说明材料。 第十条 生产加工企业提供下述材料: (一)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加贴本年度通过年检标识的《营业执照》及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二)《报关注册登记证书》正本; (三)《海关注册登记企业年审报告书》(正本)。转贴于:报关员考试_ 第十一条 其他性质的企业提供的材料将视企业的具体情况而定。 第四章 异地备案企业年审 第十二条 异地备案企业在主管地海关年审合格,到备案地海关年审时,可持备案地海关核发的《报关备案证明书》到备案地海关年审。海关注册登记内容发生变更时,需到主管地海关办理关封,持关封和备案地海关核发的《报关备案证明书》到备案地海关办理年审手续。 第五章 材料的审核及处理 第十三条 海关在收到企业的上述年审材料后,仔细审核,确认合格后做如下处理: (一)外商投资企业 1、在《企业报关注册登记证明书》上延长一年的报关有效期,加盖统一的“注册备案专用章”; 2、在《联合年检报告书》正本各部门意见栏加盖“大连海关联合年检专用章”; 3、在《企业档案数据库》中延长企业报关有效期; 4、退回相关材料。 (二)非外商投资企业 1、在《海关年检报告书》“海关审核意见”栏作出的结论:合格或者不合格; 2、在《企业报关注册登记证明书》上延长一年的报关有效期,加盖统一的“注册备案专用章”; 3、在《企业档案数据库》中延长企业的报关有效期。 (三)生产加工企业 1、在《企业报关注册登记证明书》上延长一年的报关有效期,加盖统一的“注册备案专用章”; 2、在《企业档案数据库》中延长企业的报关有效期。 第六章 相关情况处理 第十四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海关对企业将不予通过年审。 (一)违反《海关法》,或按照《海关法行政处罚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规定的,被暂时取消报关资格的; (二)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通报不予通过联合年检的外商投资企业或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予年检的非外商投资企业; (三)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的; (四)被外经贸主管部门撤消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 (五)发现“无厂房、无资金、无人员”的“三无”的生产加工企业; (六)其他不予通过年审的行为。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将延期年审。 (一)异地备案企业年审时,将海关《注册登记证明书》丢失,事先未向海关说明,年审期间应按规定程序补证,待补证后才可参加年审;企业将海关注册登记证明书丢失时,应在15日内向海关说明,并在海关认可的杂志上刊登遗失声明,在声明生效后三个月给予补办;本关注册的企业如发生丢失《注册登记证明书》的情况时,将比照上述规定办理。 (二)企业内容有变更,未及时向海关办理相应的变更手续,企业应先办变更后办年审; (三)年审过程中,发现企业所呈材料有疑问,待下厂考核的; (四)企业因特殊原因,未能按时参加年审,已向海关提出申请,经海关同意后延期年审的。 第十六条 企业逾期(一个月)没参加年审的、一年内没有进出口报关业务等,海关将视为自动放弃报关资格,将不再接受其报关,如要恢复报关资格的,须经海关同意,重新办理有关手续。 第四章 数据维护和删除 第十七条 监管处企管科和隶属丹东、大东港、营口、鲅鱼圈、鞍山五个海关的对口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对本关内年审不合格和未参加年审的企业在数据库中进行布控。企业通过年审后,将由监管处企管科集中负责解除布控工作。隶属丹东、大东港、营口、鲅鱼圈、鞍山五个海关需以传真电报的形式向监管处企管科送达解除布控联系单,监管处企管科在接到传真电报审核无误后,应及时在数据库中进行解控处理。 第十八条 对被取消报关权或自动放弃报关资格的(未参加年审)企业,各关应在《企业档案数据库》中进行逻辑删除,并做相应的数据变动和修改,并应立即通知主管地海关作相应处理。 第十九条 海关在年审中发现企业注册登记的内容与企业档案数据库内容不一致时,应及时进行数据维护。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规定中未尽事宜,以海关总署文件为准。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由大连海关监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转贴于:报关员考试_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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