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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海关关于规范进出口舱单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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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8-5 1:3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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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现场海关,各港区,大连外代、辽宁船代、联合船代、山东海通、中海、金祥:
    为配合大连海关物流监控体系的正常进行,保障物流畅通,依据大关监管[2000]26号,《大连海关舱单管理操作规程》的有关规定,对现阶段舱单管理工作中有待解决的问题进行讨论和明确,对大连口岸各船代公司要求如下:
    (一)进出口舱单在录入edi数据时,必须将所有集装箱箱号录入。其中拼箱货,无论一个集装箱签发多少票提货单,必须将箱号分别录入;空集装箱箱数和箱号也必须全部录入,以保障大窑湾海关集装箱的“通道式管理”。
    (二)进一步强调空集装箱报关问题,不得将报关单中运输方栏中的“江海”填为“其它”,以避免因报关单填写不规范,而造成舱单数据无法核注和港区无法接收集装箱号等问题。
    (三)不允许对签发的提货单进行纸面修改加盖修改校对章;严禁同一提单号签发两票以上提货单;书面舱单和电子舱单未送达海关以前,不允许签发提货单。
    (四)舱单数据需更改的,应由船代公司派人来海关更改,海关不接受货主来更改舱单。在海关舱单数据更改前,不得签发提货单。
    (五)规范出口报关单和舱单更改,包括因某种原因需换船,必须在规定时间内修改,以免影响货主正常打印退税单。
    为保证舱单数据的及时核注、核销,保销物流监控体系的正常运作,现对各现场海关及各港区要求如下:
    (一)各现场海关接单人员不再接收有更改字样的提货单;
    (二)凡空集装箱报关,一律按照大连海关报关单填制规范的有关规定申报;
    (三)严格审核提货单、提单与报关单的件数、重量是否相符,如有不符,不予接单。 转贴于:报关员考试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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