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厦门海关公告2006年第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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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8-5 1:37:5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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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报关单位注册登记管理规定》(海关总署令第127号),海关自2005年6月1日起不再施行企业年审。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关于报关单位年审问题: 凡是持有《注册登记证明书》的有效期为“2006年4月30日”的报关单位,自2006年起海关不再对其进行每年年审。其中,进出口收发货人的《注册登记证明书》的有效期自动延长至2008年;报关企业的《注册登记证书》的有效期自动延长至2007年,上述有效期均以证书封二所标注日期为准(即“x年x 月x日起,你单位可按海关批准的范围开展自理报关业务”)。 如:某进出口收发货人的《注册登记证书》已通过2005年年审(即有效期为“2006年4月30日”),封二所标注日期为2003年5月15日,则其有效期自动延长至2008年5月15日。 二、关于报关单位换证问题: 进出口收发货人应当在其自动延长的有效期届满前三十日到注册地海关办理换证手续;报关企业应当在其自动延长的有效期届满前三十日到注册地海关办理延续手续,在取得延续许可之后,到注册地海关办理换证手续。进出口收发货人和报关企业逾期未办理换证或延续手续的,原《注册登记证书》自动失效。 1.进出口收发货人换证时应向注册地海关提交下列资料: (1)《报关单位换证申请书》;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个人独资、合伙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提交营业执照); (3)《对外贸易经营者登记备案表》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 (4)《报关单位情况登记表》; (5)《报关员情况登记表》; (6)《报关单位管理人员情况登记表》。 2.报关企业换证时应向注册地海关提交以下资料: (1)《报关单位换证申请书》; (2)报关企业注册登记延续许可决定书;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备案表》或《国际货运代理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转贴于:报关员考试_ (5)《报关企业管理人员情况登记表》; (6)《报关员情况登记表》; (7)《报关单位情况登记表》。 三、关于报关单位变更问题: 企业如遇企业名称、企业地址、企业性质、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注册资本、经营范围、主要投资者名称等海关注册登记内容发生变更,应当自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注册地海关提交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及复印件,办理变更手续,并可同时办理换证手续。海关对逾期者将按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四、办事地点及联系电话: (一)办理地点: 1.厦门市岛内报关单位在厦门海关驻高崎办事处后续管理科办理; 2.厦门市海沧区、集美区报关单位在厦门海关驻海沧办事处后续管理科办理,厦门出口加工区报关单位在海沧办事处所属出口加工区通关科办理; 3.厦门市同安区、翔安区报关单位在厦门海关驻同安办事处后续管理科办理; 4.象屿保税区海关、泉州海关、漳州海关、石狮海关、东山海关、龙岩海关负责受理本关区报关单位的申请。 (二)各相关单位咨询电话: 部门 联系电话 高崎办事处 2153112 海沧办事处 6890930 出口加工区 6892767 同安办事处 2153205 象屿保税区海关 2152134 泉州海关 0595--22582086 漳州海关 0596-2922266-3206 石狮海关 0595--88723088 东山海关 0596-5685506-3201 龙岩海关 0597—2201017 转贴于:报关员考试_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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