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海关进出口商品预归类操作规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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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8-5 1:36: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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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严格贯彻“依法行政、为国把关”的工作方针,进一步提高海关工作效率,准确实行进出口商品归类,有效地提高海关商品归类的准确性和时效性,加速货物通关,方便合法进出口,根据海关总署署法(2000)88号文件精神,特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预归类是指一般贸易的货物在实际进出口前,申请人以海关规定的书面形式向海关提出申请并提供商品归类所需的资料,必要时提供样品,海关依法作出具有法律效力的商品归类决定的行为。 第三条、预归类决定所确定的商品归类编码为决定作出时中国海关有效使用的进出口商品十位数编码。 第四条、预归类决定仅对该决定的申请人和大连海关具有约束力,对该决定书所述货物的海关商品归类在其有效期内具有约束力。 第二章 申请的提出 第五条、预归类申请人应是在大连海关注册的进出口货物的经营单位或其代理人。 第六条、大连市辖区内的预归类申请应由申请人填写《海关进出口商品预归类申请书》(以下简称《申请书》),以书面形式提交大连海关商贸处(筹),营口、鲅鱼圈、鞍山、丹东、大东港等地的预归类申请应由申请人填写《申请书》,以书面形式提交当地海关,营口海关、鲅鱼圈海关、鞍山海关、丹东海关、大东港海关应于接收申请后的三天内将申请材料原件送交总关商贸处(筹),并由商贸处(筹)按本操作规程有关规定决定是否受理。申请人所在地海关不在大连关区内的预归类申请,应凭申请人所在地直属海关开具的同一种商品未向两个或两个以上海关提出预归类申请的证明提出申请。 一份预归类《申请书》只应包含一项商品,申请人对多项商品申请预归类的,应逐项提出。 申请人不得就同一种商品向两个或两个以上海关提出预归类申请。 第七条、《申请书》应载明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名称、地址、在海关注册的企业代码、联系人姓名及电话等: (二)申请预归类商品的中英文名称(其他名称); (三)申请预归类商品的详细描述,包括商品的规格、型号、结构原理、性能指标、功能、用途、成分、加工方法、分析方法等; (四)预计进出口日期及进出口口岸。 申请人应按海关要求提供足以说明申报情况的资料,如:进出口合同复印件、照片、说明书、分析报告、平面图等,必要时应提供商品样品。申请所附文件如为外文,申请人应同时提供外文原件及中文译文。 《申请书》一式二份,申请人和海关各执一份。《申请书》必须加盖申请单位印 章,所提供资料与申请书必须加盖骑缝章。 第八条、申请人应对其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负责,不得向海关隐瞒或向海关提供影响预归类准确性的倾向性资料。如实际进出口货物与《海关进出口商品预归类决定书》(以下简称《决定书》)所述及的商品不相符,申请人应承担法律责任,并按《海关法》的有关规定处理。申请人可向海关申请对其进出口货物所涉及的商业秘密进行保密。在预归类决定书的有效期内,申请人对归类决定持有异议,可向大连海关提出复核。转贴于:报关员考试_ 第九条、申请人可在海关作出预归类决定之后声明原提供资料作废并要求向海关提交新资料的,如货物尚未实际进出口,海关应按新提交的预归类申请重新审核。如货物已实际进出口,按本操作规程第十五条有关条款进行处理。 第三章 申请的受理 第十条、预归类申请由总关商贸处(筹)受理并作出决定。疑难商品或有归类争议商品的预归类申请由商贸处(筹)上报海关总署作预归类决定。对非化验不能做出预归类决定的商品,由申请人提供样品,除大连市辖区内的申请人送交商贸处(筹),并由商贸处(筹)提出化验申请连同样品送化验中心外,营口、鲅鱼圈、鞍山、丹东、大东港等地的申请人应送交各隶属海关,隶属海关在接到商贸处(筹)接受申请通知后,可按大关化(1999)3号文件《大连海关对进出口货物、物品进行化验鉴定工作规程》的精神办理。 商贸处(筹)根据本操作规程第五条至第九条的规定对预归类申请进行审查,对不能满足预归类条件的申请,海关可不予受理。申请预归类的商品应为申请人实际或计划进出口的货物,如所提申请与实际进出口无关,海关可不予受理。 第四章 预归类决定书 第十一条、海关作出的进出口商品预归类决定必须在《查询系统》中予以公布,并以《决定书》的形式通知申请人。《决定书》一式二份,一份交申请人持有,一份由海关留存。 第十二条、《决定书》包括以下内容: (一)申请人名称、地址、在海关注册的企业代码等; (二)申请日期; (三)商品中英文名称; (四)商品详细描述; (五)海关商品归类编码; (六)签发日期及海关签章。 第五章 预归类决定书的效力和使用 第十三条、大连海关商贸处(筹)作出的预归类决定在本关区范围内有效。《决定书》自海关签发之日起一年内有效。 第十四条、《决定书》只限申请人使用。持有《决定书》的申请人在该决定的有效期内进出口《决定书》中所述及的货物时,应向进出口地海关递交《决定书》。所 申报的商品名称必须和所持《决定书》中的商品名称相同。在填制报关单时,必须就一份预归类《决定书》所及商品填制一张报关单,在报关单随附单据一栏加小写“r”,并在备注栏后半部中填写“r:预归类准字号”。海关应以查验等方式核对实际进出口货物与《决定书》所述及商品的一致性。各审单现场根据报关单备注栏预归类准字对预归类商品进行人工识别,并在微机系统的《查询系统》中核准此条数据后,不再对其归类进行重新审核。 第十五条、海关在作出预归类决定后,不得随意更改。因海关原因需要改变预归 类决定的,由商贸处(筹)发出《变更通知书》,原《决定书》自《变更通知书》送达之日起失效。海关应将计算机内已作出的预归类决定的电子数据予以删除。 由以下原因造成预归类决定改变时,原《决定书》即行失效: (一)因申请人提供的商品资料不准确或不全面,造成原预归类决定需要改变的; (二)因申请人补充资料或提交新资料、海关需按新提交的预归类申请重新审核,造成原《决定书》失效的; (三)因国家政策调整、法律、法规变化引起预归类决定改变的,申请人可持原决定书到大连海关申请换发《决定书》。由本款原因引起《决定书》失效产生的其他问题,按〈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和其他法规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本操作规程由大连海关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操作规程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转贴于:报关员考试_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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