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海关关于对北京商检局进口国外送检家电样品的监管办法》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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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8-5 1:35: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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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商品检验局: 根据最近清理法规工作要求,我关对《关于对北京商检局进口国外送检家电样品的监管办法》(90京关业二字第141号)进行了修改,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原《北京海关关于对北京商检局进口国外送检家电样品的监管办法》予以废止。 附件:北京海关关于对北京商检局进口国外送检家电样品的监管办法 一、为做好对北京商检进口国外送检家用电器样品的监管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二、申报 北京商检局对每批进口检测用的家用电器样品,应逐批填写一式三份暂时进口货物报关单,一式二份保证函并随附三套单证(发票、运单、装箱单),到我关各申报现场申报。其中一份报关单、一份保函及一套随附单证由申报现场存档;一份报关单和一套随附单证交货主凭以办理验放手续;一份报关单、一份保证函和一套随附单让做关封,交给货主供结案使用。 三、查验 各查验现场海关凭申报现场关员签章的报关单查验放行,查验现场放行后,将加盖放行章的报关单返回申报现场。 四、核销结案 1.北京商检局应在6个月内将检测样品复运出境,并填写一式三份报关单到我关各申报现场申报。其一份报关单由申报现场转单证室,一份报关单交予货主供现场查验放行使用,一份报关单供申报现场结案使用。各申报现场凭出境地海关加盖"放行章"或"验讫章"的出口报关单办理结案手续。 2.经检测后不再复运出境的样品应由北京商检局按一般贸易办理正式进口手续,我关各申报现场凭有关单证结案。未经海关许可并办理进口手续手,不得擅自挪做它用。 3.货主要求放弃的进口样品,北京商检局二处家电科应通知我关申报现场,由海关派员对所放弃物品进行核实。商检局应向海关提供外商出具的放弃函,并填写放弃物品交接清单一式三份。核实无误后,由经办关员在交接清单上签章交商检局随同货物送交北京海关调查处,调查处对货物查收并在交接清单上签字。一份交接清单由调查处留存,一份交商检局留存,一份由商检局交我关申报现场凭以结案。 4.检测中损坏已无使用价值的样品,北京商检局应填写《销毁货物清单》一式二份(见附页),由海关派员监督销毁,并在《销毁物品清单》上签字。一份销毁清单由北京商检局留存;一份交我关申报现场凭以结案。 5.超过规定期限结案的,海关将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销毁物品清单(略) 第六条 海关总署根据需要设立驻外情报机构或派出公开或秘密情报人员,统一组织与国际海关间的情报交流与合作,负责驻外情报机构和人员的管理和指导。 第七条 建立以总署为中心的全国海关情报网络,开展各海关与总署之间、各海关之间的情报交流与配合;各直属海关建立本关区的情报网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海关情报工作是海关执法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海关情报部门运用海关法赋予的权力,采取有效手段进行情报的搜集、分析、使用和保护。 第九条 情报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到海关各业务部门(现场)调阅、查询、复制海关各业务环节的有关文件、资料、单证、电脑数据。并根据任务需要到业务、监管现场跟班作业;各关情报部门应建立各种情报数据库,与本关区电脑数据库(包括h883、价格数据库等)联网。 第十条 情报人员要严守工作纪律,严格请示汇报制度,严禁越权擅自行动,严禁滥用职权。 第四章 情报搜集 第十一条 情报的搜集是情报人员采取公开、秘密的方式,有目的、有计划地搜集有关信息、资料的执法活动。 第十二条 情报搜集的主要内容包括本地区各时期走私形势方面的情况;走私集团的走私网络、路线、联系人员、联系地点等方面的线索情况;涉及某一案件的具体情报;本地区进出口贸易、市场、金融汇率等方面的资料;海关执行中、监管程序中、情报系统运转中的问题及有关国家、地区海关对我方有影响的政策、法规方面的资料等。 第十三条 建立情报搜集的各级评估制度,即各级情报搜集人员对搜集到的每一信息、线索给予可信、一般、不可信、不祥四级初步评估;对每一信息的来源(提供者)给予可靠、-般、不可靠、不详四级初步评估,并将此信息和评估交分析人员。 第十四条 建立情报来源专用联络方式,并列入档案。对可从多方来源获取的同条信息、资料,应选择从最直接的来源获取。 第十五条 公开情报搜集工作是海关情报部门通过公开渠道有目的地搜集有关情报信息的工作。公开情报搜集工作应依据广泛、全面、真实、实用的原则进行。其主要渠道为: 1.本关区内的各业务监管环节; 2.各关区计算机联网数据库系统; 3.查获案件的情况; 转贴于:报关员考试_ 4.其他海关情报部门; 5.各种情报、业务会议; 6.公安、边防、工商、税务等执法部门; 7.军队、安全等情报部门; 8.金融、交通、卫生、外贸、民航、邮电、进出口公司、三资企业等商贸管理、服务行业。 9.报刊、杂志等新闻媒介; 10.群众来信、来访、来电; 11.我驻夕外机构、人员; 12.国(境)外机构、人员; 第十六条 海关秘密情报工作(以下简称密报工作)是指海关情报人员采用秘密的方式主动地从有能力、愿意向海关提供情报的人员中搜集有关走私行为的情报、信息的执法活动。它是海关情报工作的特殊手段。 第十七条 海关密报工作应依照积极、慎重、隐蔽、安全的原则,由情报机构统一组织、分级管理。 第十八条 秘密情报搜集的渠道包括我驻外秘密情报机构、人员;情报调查船;有条件发现和能够向海关提供有关走私活动线索的境内外各类行业、各种层次人员,包括走私犯罪人员。在经营专案密报人的同时,注意培养和发展控制使用的密报人,主动地、有计划、有步骤地建立密报网点。 第十九条 确定密报人应经过慎重地审查,经主管(局)处、关长批准。发展确定密报人必须权衡如下因素: 1.对密报人的使用是否会对海关及人员带来风险; 2.密报人提供的情报是否可以从其他更直接的渠道获取到; 3.海关情报部门是否能够有效地控制和使用密报人; 4.密报人提供的情报的潜在价值与密报人索取的价值比如何。 第二十条 海关开展密报工作应设立专门的秘密工作地点,其地点可以是固定的,也可以是流动的。 第二十一条 密报工作的方式是采取隐蔽单线的联系方式。对密报人的管理应由两个情报人员知晓和负责。每次与密报人会面都应有详细的交谈记录,并及时移交情报分析人员。从密报人那里获取情报只能通过交谈、引导、劝说等手段获取,不能以威胁,哄骗或强制手段获取。 第二十二条 海关情报部门与密报人的关系不是雇佣关系,没有法律、行政的约束。对业已确定的密报人必须建立密报档案,并对密报人进行教育、必要的纪律约束及业务指导,以便海关有效地控制使用密报人。 第二十三条 情报调查船(以下简称调查船)是海关从事海上秘密情报工作的隐蔽船,是海关情报工作的组成部分。调查船及人员在行政上归各关海查部门管理,在业务上受情报部门的指导。调查船获取的信息应尽快传递给情报部门汇总分析,情报部门的综合分析报告亦应定期传递给调查船作参考。调查船不能从事任何形式的缉私办案行动。调查船须按"海关调查船使用、管理规则"开展工作。 第五章情报分析 第二十四条 情报分析是指情报人员针对某一日的,对搜集到的大量信息进行挑选、核实、分类、整理、对比、分析、再搜集、再分析直至产出情报成果的逻辑归纳推理活动过程。 第二十五条 情报分析人员应针对某一执法目标,依据已掌握的有关信息,确定缺少的信息,并制定信息搜集计划交情报搜集人员。 第二十六条 分析人员对已收到的信息应按照评估制度给予进一步的评估,并整理汇入加工程序。分析人员必须尊重每条信息的本来意思,不能加入主观色彩,以歪曲或影响分析的客观性。分析应基于一定的数据量,并按照由特殊到一般的归纳推理逻辑进行。情报分析应注重情报的时效性。 第二十七条 建立情报数据档案和电脑数据库,加强对情报的分类储存、分析、检索和管理。 第六章 情报传递 第二十八条 情报传递是将情报成果及时地传给能够使用此情报的部门或人手中的行为。最大限度地使用情报成果是开展情报工作的关键和目的。 第二十九条 各级情报部门的纵、横向情报传递应严格按照对口、及时、安全的原则进行。各海关情报部门的分析报告业经主管(局)、处领导签发后,即报总署调查局。总署与各海关间,各海关之间的情报传递主要以传真、电话或信函形式进行。每份情报的传递应注明情报保护等级。 第七章 情报保护 第三十条 情报保护是指与信息、情报接触的任何人员为安全地、最大限度地使用情报,在搜集、分析、传递、储存、使用各环节中采取措施对信息、来源给予保护的行为。情报保护的目的是使情报在应知晓的范围内得以最安全、最充分地利用。主要包括: (1)在搜集、分析、传递、使用过程中采取措施对所有的信息、资料进行保护; (2)在搜集、分析、传递、使用过程中采取措施对信息来源进行保护; (3)重要情报的传递应注明情报保护等级,包括情报的使用目的、使用范围、知晓范围、密级程度、紧急程度、使用时限、传递方式、反馈要求等。 (4)情报部门对从情报来源获取的信息、资料,应按来派保护等级要求给予同等的保护; (5)情报使用部门和个人应根据情报部门保护等级的指令使用情报,并采取相应措施予以保护; (6)情报的使用必须在情报来源、情报人员、使用人员三方安全的基础上进行。 转贴于:报关员考试_ 第八章 情报奖励 第三十一条 密报奖金是海关对密报人向海关提供有效情报而促使案件的查处,并按照案件罚没收入给予一定比例奖金的一种奖励形式。具体实施按照(89)署政字第657号文执行。各关发放的密报奖金应本着合法、合情、合理、务实、从快的原则,实际执行中应从严掌握。发放时应考虑如下因素: 1.密报人所提供情报带来的效果如何; 2.该情报是否亦从其他来源得到; 3.密报人在获取这些情报时付出的时间和精力; 4.密报人面临的风险程度; 5.该密报人所提供的情报对案件突破所起的作用程度; 6.该密报人的潜在能量大小。 第三十二条 各海关情报部门对密报人以外的其他人员和单位提供的有效情报,应根据不同情况,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检举或协助查获违反海关法案件有功人员奖励办法》的有关条款规定发给协助奖金。 第三十三条 情报部门对情报本身准确,但因特殊因素而未有罚没收入不能发密报奖金的,可酌情奖励。 第三十四条 情报部门对长期提供动态情报的单位、个人(包括海关内部)应视情况给予奖励。 第三十五条 总署对各海关情报部门上报的分析报告,视采纳情况予以反馈,各海关可视反馈中总署的采纳程度给予情报人员奖励;对传递给其他海关或本海关其他部门和现场的分析情报,应视情况奖励分析人员。上述奖励经费从查私办案费中列支。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各级海关应配备素质高、纪律性强、忠诚、机敏、具有一定的情报理论水平、调查工作经验和较强的社会活动能力的人员从事情报工作,并保持相对的稳定性。 第三十七条 情报人员除应接受基本的情报搜集、分析理论培训外,还应接受必要的特种技能训练。 第三十八条 情报部门直接用于情报工作的接待,应酬及其他必要费用,应本着得当、节约的原则,按照《关于情报"特费"开支范围及报销办法》办理。各海关情报部门负责对情报特费的使用、管理、报销和存档。 第三十九条 各海关应根据本关情报工作的需要,装备情报部门及工作人员所需的通讯、交通等装备和特种工作设备。 第四十条 各海关情报人员须着便装,制装费应从海关统一制服费中开支,同时扣除情报人员相应的海关制服费。 第四十一条 本规则自一九九五年十二月一日起执行,原试行规则同时废止。规则执行中的有关问题,由总署调查局负责解释。 转贴于:报关员考试_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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