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海关公告2006年第7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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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8-5 1:37:5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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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适应国际贸易中存在的以定价公式约定货物价格的贸易实际,规范对公式定价进口货物的海关完税价格审定工作,便利企业通关,海关总署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06第11号),对海关审定公式定价进口货物完税价格做出了规定。 根据《公告》内容,天津海关对公式定价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审定做了相应规定,并制订《天津海关关于审定公式定价进口货物完税价格的操作办法》。 特此公告。 附件:天津海关关于审定公式定价进口货物完税价格的操作办法 附件 天津海关关于审定公式定价进口货物完税价格的操作办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2006年第11号《公告》内容,天津海关对天津关区审定公式定价进口货物完税价格的具体操作规定如下: 一、公式定价的含义: 公式定价,是指在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所签订的合同中,买卖双方未以具体明确的数值约定货物价格,而是以约定的定价公式来确定货物结算价格的定价方式。 按照定价公式确定的结算价格是指买方为购买该货物支付的价款总额。 二、适用范围: 对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进口货物,海关以买卖双方约定的定价公式所确定的结算价格为基础审定完税价格: (一)在货物运抵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前买卖双方已书面约定定价公式; (二)结算价格取决于买卖双方均无法控制的客观条件和因素; (三)自货物申报进口之日起6个月内能够根据定价公式确定结算价格; (四)结算价格符合《审价办法》中成交价格的有关规定。 三、合同备案: 纳税义务人进口列入《公式定价进口货物常见商品名单》(详见附件1,以下简称《商品名单》)中的货物,应当在公式定价合同签订后10个工作日内,向天津商品价格信息处提出合同备案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对地处偏远或确有困难的企业,可向口岸海关就近提出备案申请,再由口岸海关转天津商品价格信息处备案。转贴于:报关员考试_ 经审核,海关向纳税义务人出具《公式定价合同海关备案表》(详见附件2,以下简称《备案表》)。对于符合本文第二条规定的,海关在《备案表》中注明以结算价格为基础审定完税价格;不符合本文第二条规定的,海关在《备案表》中注明不符合公告第二条规定。 《备案表》一式三联,第一联天津商品价格信息处留存;第二联进口口岸海关留存;第三联申请备案单位留存,在货物申报进口时交口岸海关。 四、合同修改: 对已经海关备案的合同,如纳税义务人需要进行修改的,应当在修改合同后的10个工作日内,报备案部门重新审核。 五、通关审核: 纳税义务人申报进口《商品名单》所列公式定价进口货物时,应当在报关单备注栏目内填报《备案表》中给出的备案号,并向海关提供《备案表》和确定货物完税价格所需的各项资料。 六、完税价格的审定: 对于经海关备案且符合本文第二条规定的公式定价进口货物,在进口申报时,结算价格已根据定价公式确定的,海关以结算价格为基础审定完税价格;结算价格尚未确定的,纳税义务人在向海关提供税款担保后,可以先行提取货物,待结算价格确定后,海关以结算价格为基础审定完税价格。 对于经海关备案,但不符合本文第二条规定的公式定价进口货物,海关按照《审价办法》的相关规定,依次按照相同或类似货物成交价格方法、倒扣价格方法、计算价格方法、合理方法等估定完税价格。 七、关于其他货物: 对于未列入《商品名单》的公式定价进口货物,企业可向海关提出申请,经天津商品价格信息处批准后方可比照本文件的规定审定完税价格。 八、适用商品范围: 海关总署根据实际情况不定期调整《商品名单》后将对外公告,本文适用商品范围也将随之调整。 九、职责分工: 天津关区各进口地海关现场负责在通关过程中核对实际进口数据与审批数据是否相符,负责计算核实公式定价商品的结算价格,以及相关保证金的征退工作,并做好相应单据留档。天津商品价格信息处负责企业定价公式商品的备案工作,做好公式定价中变量因素的跟踪复核,同时负责对天津关区公式定价商品价格的监控和指导,以及对口岸海关相关价格咨询的答复,并负责组织该项工作的后续检查。 十、本规程自2006年4月1日起施行。 转贴于:报关员考试_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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