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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州海关公告2006年第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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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8-5 1:3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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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进一步规范进出口货物报关单的填制,提高报关单数据质量,保证海关执法的规范性、统一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等有关规定,广州海关将在通关计算机管理系统(h2000通关系统)上,设置报关单部分栏目逻辑检控参数,对有关栏目填制不符合规范的,海关将不接受申报。现就报关单部分栏目的填制规范公告如下: 
    一、运输方式与国别 
    运输方式为“江海运输(代码:2)、铁路运输(代码:3)、汽车运输(代码:4)、航空运输(代码:5)、邮件运输(代码:6)”时,进口启运国不应填报为“中国(代码:142)”;出口运抵国、最终目的国不应填报为“中国(代码:142)”。 
    二、进出口口岸与运输方式 
     进出口口岸为“福保税关(代码:5321)”、“沙保税关(代码5322)”、“盐保税关(代码:5330)”时,进口的运输方式只能填报为“保税区运往非保税区货物(代码:7)”或“保税区退区货物(代码:0)”(但保税区间及保税仓库间货物转移,即监管方式代码为“1200”的货物除外);出口的运输方式只能填报为“非保税区运入保税区货物(代码:0)”(但保税区间及保税仓库间货物转移,即监管方式代码为“1200”的货物除外)。 
    三、监管方式与出口收汇核销单号 
     非新疆棉或内地棉,即商品编码前四位不为9952,并且监管方式代码为0110,0130,0139,0214,0255,0513,0615, 0654,0664,0700,0715,0864,1215,1427,1500,1523,1616,3010,3422,3910,4019, 4039,4561时,出口报关单必须填写收汇核销单号,但保税区或出口加工区的经营单位(经营单位第五位代码为4或5),以及没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单位(经营单位第六位代码为9)除外。 
    四、经营单位编码 
    经营单位编码应为10位数字,不应出现英文字母。 
    本公告自2006年3月25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转贴于:报关员考试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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