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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青岛海关公告2006年第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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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8-5 1:3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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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海关总署2006年第15号公告(以下简称总署公告),自2006年4月1日起,对进口环节消费税税目、税率及相关政策进行调整。总署公告第二条同时规定,在海关调整有关程序和参数前,进口总署公告第一条所述商品时,纳税义务人应在报关单“征免方式”栏填写“特案”,海关采用手工处理方式征收税款。
    鉴于目前海关总署对部分应征消费税的进口货物的有关参数已调整完毕,自2006年4月7日起,对应征消费税的进口货物一律改按报关单填制规范要求进行正常申报,不再在报关单“征免方式”栏内填报“特案”。
    特此公告。  转贴于:报关员考试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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