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海关港区一体化直通监管办法(试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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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8-5 1:36: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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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港区一体化管理,保证监管有效和严密,特制定本监管办法(试行)。 第二条 本规定中所述港区一体化指将大连出口加工区视作大窑湾港区的延伸部 分,对目的地或起运地为出口加工区的进出口货物,收货人或发货人可以直接在出口加工区内提货或交货。大连港务局在出口加工区内设立具有港口功能的海关指定运营单位(与海关查验场地合一,以下简称运营单位)。 第三条 大连港务局设专门部门负责港区与出口加工区之间的一体化物流运作。 直通货物在运输过程和在运营单位专用场地堆放期间,任何部门和个人未经海关许可,不得擅自开拆、交付、发运、改装、留置、调包或进行其他处理。 第四条 经营出口加工区进出口箱货管理业务的运营单位、车队均应经大连海关批准,办理备案手续,参加年审;并按照海关规定,办理收存、交付手续,实行帐册和计算机联网管理。 承运大窑湾港区至出口加工区海关监管货物的车辆应涂有醒目的、海关认可的标识,并配有gps系统。 运营备案车辆如进行改装等活动应向海关报告,经同意后方可进行。 第五条 除不可抗力原因,海关监管货物发生灭失、损毁等,有关责任人应承担相应的纳税义务和法律责任。 第六条 只允许出口加工区内企业作为收(发)货人的进出口货物办理直通关手续。 第七条 对进口区内外合拼箱的货物,应在口岸拆箱后办理直通,并由厢式监管车承运,需施加海关封志;对区内企业进口合拼的整箱货物,由运营单位办理整箱直通关手续,并在入出口加工区专用场地后向保税区海关申请拆箱。 出口拼箱货物不允许加工区货物与非加工区货物在专用场地装拼一箱。对区内企业合拼整箱的出口货物由运营单位向保税区海关申请装拼箱,办理整箱入港业务;对区内企业至大窑湾拆拼中心拼装出口的货物仍按该办法实行前做法办理。 出口加工区拼箱货在拼装过程中出现甩载等情事时,大窑湾拆拼中心应及时通知大窑湾海关。 (二)进口 第八条 区内进口的货物,进境舱单交货地应注明大连出口加工区或舱单中实际收货人为出口加工区内企业。 第九条 运营单位通过联网系统向保税区海关传输《大连口岸港区一体化直通申请(进境)》(以下简称《直通申请》),同时附注有出口加工区字样或实际收货人为出口加工区企业的舱单或提单副本。(在专用系统未联结前,凭纸面申请办理相关手续,保税区海关留存《直通申请》第一联) 第十条 保税区海关审核电子申请,同意直通的向运营单位发送允许直通指令,同时系统自动向港区和大窑湾海关卡口发送允许直通指令。 第十一条 运营单位派在海关备案的车辆至大窑湾港区内提取直通箱货,港区凭保税区海关同意直通指令办理相关箱货的调箱(纸面操作时,港区留存第二、三联用作计费和卡口放行)。 第十二条 运营单位负责核对直通集装箱箱号和封志,对箱号和封志号与申请相符的,直接办理出港手续;不符的,在出港区海关卡口时应主动向海关报告,由海关现场关员确认后加海关封志,并在第六联上签注更改情况和新封号。转贴于:报关员考试_ 第十三条 大窑湾海关卡口需对直通出港货物验核车牌号、箱号,并在地磅称重后与舱单数据库的重量进行自动核碰,对超出正常误差范围的,大窑湾海关可施加海关封志并进行预定式布控,也可实施现场查验(海关卡口留存第四联)。 承运车辆出卡口时启动gps监控系统和限时报警系统。 第十四条 运营单位应保证正常情况下承运车辆在限定时间内到达出口加工区卡 口,发生不可抗力时应立即向保税区海关报告。 第十五条 承运车辆进入出口加工区卡口后,监控系统对车牌号、箱号进行扫描核对无误后解除gps监控,保税区海关验核封志无误后允许箱货卸至专用场地直通关卸货区(运营单位留存第五联,第六联交至保税区海关)。对承运车辆未按时到达的,gps系统自动报警,由保税区海关至现场进行实际监管。 第十六条 区内企业向保税区海关办理报关手续,核(注)销舱单。海关放行后,在专用场地办理提货手续。 第十七条 保税区海关对办结海关手续的货物向运营单位发送放行指令,运营单位凭该指令和海关在提货单上的签章允许区内企业提货。 第十八条 运营单位应实时向海关提供货物进出和场内堆存、位移等情况。 第十九条 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超过三个月未向保税区海关申报的已办理港区直通关的箱货,运营单位向保税区海关报送超期未报货物清单,由保税区海关按超期货有关规定处理。对存放在大窑湾港区内的未办理直通关或已办理直通关手续但未实际提取的出口加工区企业超期未报关货物由大窑湾海关按照超期货管理有关规定处理。 (三)出口 第二十条 对于出口加工区企业的出口货物,其出境舱单上应注明出口加工区,场站收据上的发货人应为出口加工区内企业。 第二十一条 货物到达专用场地即视为到达港区,运营单位向保税区海关传输到场信息,货主即可办理出口报关手续。 第二十二条 保税区海关放行货物后,数据传输到运营场地和装船港区。 第二十三条 装船港区凭保税区海关允许装船指令并验核箱号后办理配装船收箱手续。 第二十四条 大窑湾海关负责舱单和整船核销工作,保税区海关负责办理结关手续。保税区海关负责区内企业出口报关单和出口舱单的核对核查,并与有关部门联系相关事宜。 (四)附则 第二十五条 大窑湾海关和保税区海关的监控分工从货物提离(进口)或到达(出口)大窑湾海关卡口为界。 第二十六条 对有走私违规嫌疑的箱货,大窑湾海关有权进行查验,但需将查验记录单送保税区海关;对查扣的箱货应将处理情况反馈保税区海关。 第二十七条 港区有义务核对进出口集装箱的封志号和在运营单位拆装货物的单货一致性。对不一致的,在第一时间通知海关,并留货物待海关处理 。对集港后未实际出境的出口货物,运营单位需在二日内向保税区海关出具书面说明。 第二十八条 大窑湾海关、保税区海关和港务局各方的印章印模、签名需相互备案。 第二十九条 运输时车辆需在正常工作时间走海关指定通道。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大连海关负责解释。 转贴于:报关员考试_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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