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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都机场海关政务公开及对外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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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8-5 1:36: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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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海关纠风办
                         二000年八月
                        政务公开的内容
    政务公开的内容按照总署提出的标准化政务公开项目和方法实施。
    涉及我关业务现场的内容:
    1、以我关纠风办牵头修订《首都机场海关通关承诺》。
    2、货管处、旅检处、调技处负责编写相关业务宣传材料,按货管、旅检、调查三个系列进行材料的组织,介绍如何办理相应的海关业务手续。主要包括:相关业务的办事程序、岗位职责权限、对外承诺、工作对象的权利义务,以及工作对象在办理相关业务时普遍关注的问题。
    系列之一:货物通关程序。分为进出口申报、进出口查验、进出口物流监控、进出口快件、保证金保证函、报关单出证、其他业务(进口转关、非报关单申报、进出口舱单申报)七部分。
    系列之二:旅客通关程序。分为旅客入出境通关、行邮税征收及客带货报关两部分。
    系列之三:海关调查、审理程序。分为海关调查和审理两部分。
    附:我关各处室政务公开材料。
    货管处政务公开宣传材料
    货管处货物通关作业程序
    ●进出口报关单申报
    1、报关单位的报关员持已通过审单中心审核并打印的报关单及随附单据通过信箱、窗口两种方式向海关递单。报关单据在海关内部流转。
    2、接单岗位审核报关单据单单是否相符,单据与计算机数据是否相符,报关单据填报是否规范,随附单据是否齐全,验核各种书面单证(许可证、机电审、加工贸易手册、征免税证明、外汇核销单等等)。对不符合要求或单单、单机内容有误的报关单,不予接单,并在报关单上标明退单原因,如需删单重报,则提出删单要求,并注明理由后退单。
    3、接单岗位对有税费的报关单据,打印税费单据,由专人转至窗口或信箱,待报关员缴纳税费后,将报关单据转放行岗位。
    4、放行岗位核销税费。对不需查验的报关单直接办理放行手续;对需要查验的报关单,待查验岗位对货物查验完毕后,办理放行手续。
    5、窗口发单人员发放已办结放行手续的单据;发放待查货物的查验通知单。信箱递交的,放行后放回信箱,由报关员自取。
    对信箱报关单位的承诺:
    1、每日上午8:30以前放入信箱的报关单,11:30前审核完毕。
    2、每日下午13:00以前放入信箱的报关单,15:30前审核完毕。
    3、如遇报关单数量较大时,我处将加班审核,直到审核完毕。
    4、空港和友合数据中心的预录入,将提供24小时服务。
    5、如遇有压单或不合理退单,可直接向现场科长反映;
    6、如认为现场科长处理不妥,或在通关中有其它问题,可直接举报、投诉。举报、投诉电话:65194158
    ●进出口查验
    1、报关员持查验通知单到查验现场办理查验。关员查找留存待查的报关单,随货主入库对货物进行实际查验。
    2、货物查验后,查验关员用计算机打印查验记录单,由报关员签字确认。对于查验正常的货物,放行后报关员即可凭单提货;对于查验不正常的货物,予以扣留并移交调查部门处理。
    3、海关开验货物时,报关人或货主应在场陪同,并负责开箱、搬移和重封货物。
    4、下班前半小时如无特殊情况,不办理查验手续。对于当天3:30以后向查验现场递单或由于海关原因当天不能实施查验的货物,第二天上班后,优先办理查验。
    ●进出口快件报关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快件监管办法》确定的分类标准,进出口快件分为以下四类:
    a类快件:文件类快件
    b类快件:现行法规规定予以免税的快件
    c类快件:超过现行法规规定的免税范围,但不超过人民币5000元的应税物品(禁止、限制进出口的物品除外)
    d类快件:上述三类以外的快件。
    2、快件edi用户接收境外公司以edi方式传输的电子数据,经转换程序转换为海关计算机可以处理的数据后,传输至海关计算机系统,构成向海关申报的数据;快件非edi用户由预录入公司以终端方式录入数据,传输至海关计算机系统,构成向海关申报的数据。
    3、每一份总运单项下的快件数据构成一份快件edi报文,文件类快件与非文件类快件不得在同一个总运单项下申报。
    4、各快件公司以edi方式、终端预录入方式向海关传输的报关电子数据具有法律效力。
    5、海关收到快件公司传输的电子数据后,快件审单关员对快件报关数据进行审核。
    快件审核结果及验放代码为:
    r 放行
    c 查验
    d 报关
    6、海关审核完快件报关数据后将审核结果反馈给各快件公司,快件edi用户根据审核结果自行打印各种通知单。快件非edi用户根据审核结果由预录入公司或海关打印各种通知单。(快件edi放行通知单、快件edi查验通知单、快件edi报关通知单)
    7、各快件公司根据海关的审核结果,填制kj1、kj2、 kj3报关单。办理快件的查验、放行、及c类、d类快件报关手续。
    8、c类快件的报关手续:
    根据《快件监管办法》规定的分类标准及报关方式,价值rmb5000元以下(国家行政法规禁止、限制进出口的货物、物品除外)的快件物品按c类快件,填写kj3报关单向海关申报。
    快件公司持填写好的kj3报关单,随附发票、分运单、总运单、edi报关通知单等在快件审核环节办理申报、计税手续。
    快件审核环节的关员审核有关单据,确认单单相符、归类、计税正确后,报关单一份审单环节留存用于每周汇总计税,一份转查验环节办理查验 、放行手续,另一份退快件公司留存。
    kj3报关单汇总计税联每日按公司分别计算关税、增值税、消费税金额。次日晨与各公司核对税费情况后留存。每周一汇总各快件公司上一周c类快件税款金额,打印税款缴款书后交快件公司交款。快件公司交纳税款后,海关留存一份加盖银行收款章的税单。
    9、a类快件的查验放行:快件公司持填写好的kj1报关单,随附edi放行通知单,edi查验通知单、总运单到海关办理放行手续。海关审核有关单据后,对快件进行机检查验或开箱查验。核查无误后放行货物。
    b类快件放行:快件公司持填写好的kj2报关单,随附edi放行通知单,edi查验通知单、总运单、分运单、发票到海关办理放行手续。海关审核有关单据后,对快件进行机检查验或开箱查验。核查无误后放行货物。
    c类快件放行:快件公司持填写好的kj3报关单,随附edi放行通知单,edi查验通知单、总运单、分运单、发票到海关办理放行手续。海关审核有关单据后,对快件进行机检查验或开箱查验。核查无误后放行货物。转贴于:报关员考试_
    ●保金保函
    1、申报科保证金保函岗位负责办理机场货管处有关货物的保金保函担保手续、保金保函的正常结案及定期催办结案手续。
    2、报关人凭经主管科、处长签字的审批函、经审单中心审核确认的一式三份报关单及随附单据,到保金保函窗口办理申报手续。
    3、符合海关备案手续的保金担保货物,经办关员打印保证金缴款书,在担保审批函上批注保金保函档案编号并签章后,退还报关人以备结案时使用。待报关人交款后,经办关员将“退款专用联”交报关人做结案退款用。报关单一份做关封交报关员留存,一份随正本运单交报关员办理放行手续,另一份连同保金交款书由海关存档以备结案用。
    对于保函担保货物,除无需打印保金交款书外,其他手续同保金担保货物。
    4、报关员持随附正本运单的报关单据到各验放现场海关的放行窗口办理放行手续。具体验放手续同普通进出口货物。
    5、担保企业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及时办理结案,在结案的进口报关单的运提单号前应加“j”、“h”(“j”代表“保金”、“h”“保函”)以区别与其它报关单。
    6、保金担保企业持结案用进口或出口报关单及“退款专用联”到保金保函窗口结案。经办关员核对结案单据,确认无误后办理结案,在“退款专用联”上批注并签章后退担保人以做退保证金用。保函担保企业持结案用进口或出口报关单及海关签章的担保审批函办理结案手续。
    7、因审价等原因在结案时需要补税的,应于交纳税费后办理结案手续。
    8、保金保函担保人如无法在规定期限内结案,且理由正当的,可申请延期(最多六个月),报主管处长审批,二次延期的,需上报总署审批(最多六个月)。
    9、有超期未结案情况的企业和报关行,海关将暂停其保金保函申办权,直至结案为止。
    ●报关单出证
    1、进口付汇、出口收汇和出口退税应办理报关单证明联出证。报关单出证岗位(驻空港)负责办理出证手续。
    2、出口收汇报关单证明联:出证岗位关员接收随附外汇核销单的出口报关单(白色),审核报关单数据无误后,打印出口收汇报关单证明联,签章后将出口收汇报关单证明联及核销单退还报关员,原报关单留存备查。
    3、出口退税报关单证明联:出证岗位关员对出口报关单数据核对无误后,打印出口退税报关单证明联(黄色),签章后将出口退税报关单证明联交报关员
    4、进口付汇报关单证明联:出证岗位关员接收验放审核的进口报关单(白色),审核报关单数据无误后,在该报关单上签章。
    5、报关单证明联每份收取10元签证费。海关开具《行政性统一收款票据》,并在票据上注明报关单号交报关员到银行交费。
    ●其他主要业务
    1、进口转关监管
    办理进口货物转关,报关员应提交下列单证:(1)国际运单正本、副本;(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转关运输货物申报单》一式两份;(3)国内货运单正本、副本;(4)监管车载货登记本;(5)监管车准载证书;(6)监管车驾驶员证;(7)监管车载货清单一式五联;(8)转关联系函;(9)报关发票及装箱单一式三份。
    2、进出境外交信袋:
    海关凭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签发的外交官证或在北京海关备案的外国驻华使领馆中方工作人员的工作证,在运单正本上签章放行。
    3、进出境新闻稿件:海关凭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签发的外国驻华新闻机构记者证,在运单正本上签章放行。
    4、进出境驻华使领馆公私用物品:海关凭北京海关涉外业务处审批签章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外国使领馆进出境公私用物品申报单》,在运单正本上签章放行。
    5、出口外交物品:海关凭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签发的《驻外使领馆外交代表团公用物品运出国境通知书》在运单正本上签章放行。
    6、进口分运行李、物品
    海关凭旅客填写的个人分离运输行李物品申报单和旅客护照,办理验放手续。对征税物品海关开具行邮税缴款单,待旅客交税后予以放行,需扣留或代保管物品,海关开具扣留或代保管凭单。
    7、过境货物
    报关人提交“过境货物报关单”一式四份办理海关手续。
    8、出口分运行李、物品
    海关凭旅客填写个人分离运输行李、物品申报单和护照、机票办理验放手续。
                      旅检处政务公开宣传材料
                        旅客进出境通关须知
    旅客进出境携带有中国法规规定需向海关申报的物品,应在海关“申报(红色)通道”的申报台前向海关递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旅客行李物品申报单》或海关规定的其他申报单证,向海关办理物品进境或出境手续。其中,携带中国法律、法规规定管制的物品进出境的,还要向海关交验中国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批准文件或允许进出境的证明。其他旅客可选择“无申报”(绿色)通道通关。经海关验核签章的申报单证,旅客需要妥善保管,以便回程时或者进境后凭以办理有关手续。海关加封的行李物品,未经海关许可不得擅自开拆或者损毁海关施加的封志。
    进出境行李物品经海关查验、征免税放行后,才能携离海关监管场所。
                        进境旅客申报规定
    下列进境旅客应填写申报单证,并选择“申报”(红色)通道通关,将申报单证交由海关办理物品进境手续:
    1、携带需经海关征税或限量免税的《旅客进出境行李物品分类表》第二、三类物品(不含免税限量内的烟酒)者;
    2、非居民旅客及持有前往国家(地区)再入境签证的居民旅客携带途中必需的旅行自用物品,超出照相机、便携式收录音机、小型摄影机、手提式摄录机、手提式文字处理机每种一件范围者;
    3、携带人民币现钞6,000元以上,或金银及其制品50克以上者;
    4、非居民旅客携带外币现钞折合5,000美元以上者;
    5、居民旅客携带外币现钞折合2,000美元以上者;
    6、携带货物、货样以及携带物品超出旅客个人自用行李物品范围者;
    7、携带中国检疫法规规定管制的动、植物及其产品以及其它须办理验放手续的物品者。
    8、不明海关规定或不知如何选择通道的旅客,应选择“申报”(红色)通道,向海关办理申报手续。
    上述以外的进境旅客可选择“无申报”(绿色)通道进境。
                         出境旅客申报规定
    下列出境旅客应填写申报单证,并选择“申报”(红色)通道通关,将申报单证交由海关办理物品出境手续:
    1、携带需复带进境的照相机、便携式收录音机、小型摄影机、手提式摄录机、手提式文字处理机等旅行自用物品者;
    2、未将应复带出境物品原物带出或携带进境的暂时免税物品未办结海关手续者;
    3、非居民旅客携带外币现钞折合5,000美元以上者;
    4、居民旅客携带外币现钞折合2,000美元以上者;
    5、出境人员携带境外的外币有价证券出境,比照对带出外币现钞的规定办理,超过规定数额的外币有价证券须报外汇管理机关核准,海关凭核准件放行。
    6、携带人民币现钞6,000元以上者;
    7、金银及其制品未取得有关出境许可证明或超出本次进境申报数额者;
    8、携带文物者;
    9、携带货物、货样者;
    10、携带出境物品超出海关规定的限额、限量或其它限制规定范围的;
    11、携带中国检疫法规规定管制的动、植物及其产品以及其它须办理验放手续的物品者。
    不明海关规定或不知如何选择通道的旅客,应选择“申报”(红色)通道,向海关办理申报手续。
    上述以外的出境旅客可选择“无申报”(绿色)通道出境。
                    旅客进出境行李物品分类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1996年8月15日修订)
    第一类物品
    第二类物品
    第三类物品
    衣料、衣着、鞋、帽、工艺美术品和价值人民币1,000元以下(含1,000元)的其它生活用品
    烟草制品
    酒精饮料
    价值人民币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含5,000元)的生活用品
    注: (1)本表所称进境物品价值以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为准,出境物品价值以国内法定商业发票所列价格为准;
    (2)本表第一、二类列名物品不再按值归类。除另有规定者外,超出本表所列最高限值的物品不视为旅客行李物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和限制进出境物品
    (一)禁止进境物品
    1、各种武器、仿真武器、弹药及爆炸物品;
    2、伪造的货币及伪造的有价证券;
    3、对中国政治、经济、文化、道德有害的印刷品、胶卷、照片、唱片、影片、录音带、录像带、激光视盘、激光唱盘、计算机存储介质及其它物品;
    4、各种烈性毒药;
    5、鸦片、吗啡、海洛因、大麻以及其它能使人成瘾的麻醉品、精神药物;
    6、带有危险性病菌、害虫及其它有害生物的动、植物及其产品;
    7、有碍人畜健康的、来自疫区的以及其它能传播疾病的食品、药品或其他物品。
   (二)禁止出境物品
    1、列入禁止进境范围的所有物品;
    2、内容涉及国家秘密的手稿、印刷品、胶卷、照片、唱片、影片、录音带、录像带、激光视盘、激光唱盘、计算机存储介质及其它物品;
    3、珍贵文物及其它禁止出境的文物;
    4、濒危的和珍贵的动、植物(均含标本)及其种子和繁殖材料。
    (三)限制进境物品
    1、无线电收发信机、通信保密机;
    2、烟酒;
    3、国家货币;
    4、限制进境的其它物品。
    (四)限制出境物品
    1、金银等贵重金属及其制品;
    2、国家货币;
    3、外币及有价证券;
    4、无线电收发信机;
    5、贵重中药材;
    6、一般文物;
    7、限制出境的其它物品。转贴于:报关员考试_
                 海关对中国籍旅客带进物品的限量
    中国籍旅客系指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等有效旅行证件出入境的旅客,包括公派出境工作、考察、访问、学习和因私出境探亲、访友、旅游、经商、学习等中国籍居民旅客和华侨、台湾同胞等中国籍非居民旅客。
    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1996年第58号令对外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中国籍旅客进出境行李物品的管理规定》中对中国籍旅客带进物品的规定了以下限量(见《中国籍旅客带进物品限量表》)
                   中国籍旅客带进物品限量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1996年8月15日修订)
    类别
    品 种
    限 量
    第一类物品
    衣料、衣着、鞋、帽、工艺美术品和价值人民币1,000元以下(含1,000元)的其它生活用品
    自用合理数量范围内免税,其中价值人民币8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物品,每种限一件
    第二类物品
    烟草制品
    酒精饮料
    (1)香港澳门地区居民及因私往来香港、澳门地区的内地居民,免税香烟200支,或雪茄50支,或烟丝250克;免税12度以上酒精饮料限1瓶(0.75升以下)
    (2)其他旅客,免税香烟400支,或雪茄100支,或烟丝500克;免税12度以上酒精饮料限2瓶(1.5升以下)
    第三类物品
    价值人民币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含5,000元)的生活用品
    (1)驻境外的外交机构人员、我出国留学人员和访问学者、赴外劳务人员和援外人员,连续在外每满180天(其中留学人员和访问学者物品验放时间从注册入学之日起算至毕结业之日止),远洋船员在外每满120天任选其中1件免税
    (2)其他旅客每公历年度内进境可任选其中1件征税
    注:
    (1)本表所称进境物品价值以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为准;
    (2)超出本表所列最高限值的物品,另按有关规定办理;
    (3)根据规定可免税带进的第三类物品,同一品种物品公历年度内不得重复;
    (4)对不满16周岁者,海关只放行其旅途需用的第一类物品;
    (5)本表不适用于短期内多次来往香港、澳门地区旅客和经常进出境人员以及边境地区居民。
    中国籍旅客进境时可按免税带进《中国籍旅客带进物品限量表》中第一、二类物品。
    暂予保留免税待遇的中国籍旅客根据验放规定带进第三类物品一件,海关予以免税验放,但免税验放第三类物品同一品种公历年度内不得重复。
    其他中国籍旅客除按规定免税验放第一、二类物品外,每公历年度内可任选第三类一件,海关予以征税验放。
    暂予保留免税待遇的旅客携运进境的物品超出免限量但仍属自用的,经海关核准可予征税放行,征税限量与免税限量相同;对其他中国籍旅客,征税限量可从宽掌握。
    对不满16周岁者,海关只放行其旅途需用的第一类物品。
               进口税的纳税义务人及进口税的征收
    进口税的纳税义务人是:携有应税个人自用物品的入境旅客及运输工具服务人员,进口邮递物品的收件人,以及以其他方式进口应税个人自用物品的收件人。
    纳税义务人可以自行办理纳税手续,也可以委托他人办理纳税手续。接受委托办理纳税手续的代理人,应当遵守本办法对其委托人的各项规定。
    纳税义务人应在海关放行应税个人自用物品之前缴纳税款。
    应税个人自用物品放行后,海关发现少征税款,应当自开出税款缴纳证之日起一年内,向纳税义务人补征;海关发现漏征税款,应当自物品放行之日起一年内向纳税义务人补征。因纳税义务人违反规定而造成的少征或者漏征,海关可自违反规定行为发生之日起三年以内向纳税义务人追征。
    海关发现或确认多征的税款,海关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义务人也可自缴纳税款之日起一年内,要求海关退还。
    纳税义务人同海关发生纳税争议时,应当先按海关核定的税额缴纳税款,然后自海关填发税款缴纳证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海关书面申请复议。逾期申请的,海关不予受理。
    海关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并通知纳税义务人。纳税义务人对复议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海关通知之日起十三日内向海关总署申请复议。海关总署在接到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并通知纳税义务人。
    纳税义务人对海关总署的复议决定仍然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首都机场海关旅检处客带货报关操作规程
   “客带货”是指由旅客以随身携带方式,托运行李方式进出口的货物,旅客自用物品除外。
    旅客应委托报关员向旅检处征税科申报“客带货”情况,旅检处征税科凭北京海关批准的报关数据预录入服务企业打印的统一格式的进出口货物报关单接受报关。
    客带货进出口报关流程:报关单录入/电子申报--->集中审单--->录入公司打印报关单--->现场接单/打印税费单据--->缴纳税费--->返回税费单据--->放行、查验--->理单、归档.
                     调技处政务公开宣传材料
                     调查科与审理科的职责
    调查科负责对货物进出口、客带货案件(涉税案件)进行调查、取证,提出初步处理意见。
    审理科负责对非涉税或情节简单的走私违规案件和调查科调查终结的案件进行审理,作出处罚决定。
    从事案件调查和审理的关员可以行使下列权力
    1、查验被扣留的货物、物品或装载货物、物品的工具。
    2、查问涉案人员,查阅有关人员的证件。
    3、查阅、复制与货物、物品有关的合同、发票、帐册、单据、记录、文件、业务函电、录音录像制品和其他资料;对其中与违法或违规的货物、物品有牵连的,可以扣留。
    4、检查有走私嫌疑的运输工具和有藏匿走私货物、物品嫌疑的场所,检查走私嫌疑人的身体;对有走私嫌疑的运输工具、货物、物品和走私犯罪嫌疑人,经关长批准,可以扣留;对走私犯罪嫌疑人,扣留时间不超过二十四小时,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四十八小时。
    5、在调查走私案件时,经关长批准,可以查询案件涉嫌单位和涉嫌人员在金融机构、邮政企业的存款、汇款。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力。
                       调查工作制度与程序
    1、调查工作由双人负责,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表明身份。
    2、调查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当事人也可以申请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调查人员回避。
    3、询问、检查、查验应当制作笔录或记录,由调查人员双人签字。
    4、调查人员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关长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
    5、案件调查终结后,经办关员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提出初步处理意见,移交审理科进入审理程序。
                      审理工作制度与程序
    1、审理工作实行与调查工作相同的双人办案制度、回避制度、调查取证制度。
    2、在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情况下,审理人员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作出处罚决定。
    3、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审理人员应当依法履行告知手续,属于听证范围,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4、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场交付当事人或代理人。当事人或代理人无法到海关的,审理人员应当以邮寄方式或公告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5、审理人员依法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后,当事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处罚决定,逾期不履行的,海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
                       当事人的权利
    1、了解权。当事人有权了解海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
    2、陈述、申辩权。当事人有权陈述自己对案件的意见、看法,提供有关证据材料,进行说明和申辩。
    3、申请复议权和提起行政诉讼权。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4、请求行政赔偿权。海关及其关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当事人有权依法提出行政赔偿。
    5、申诉、控告、检举权。当事人对海关关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权申诉、控告或检举。
    6、批评、建议权。当事人对海关及其关员实施的违法、不当的行政行为有权提出批评,并就如何改善海关的工作和提高行政管理质量提出建议和意见。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当事人的义务
    1、协助公务的义务。当事人对海关关员执行公务的行为应当主动予以协助和配合。
    2、提供真实信息的义务。当事人应当如实向海关提供的各种信息资料,如销毁、转移证据或者故意提供虚假信息,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调查与审理工作准则
    依法行政;文明执法;注重效率。
    执法三不准
    不准超越法定权限;不准违反法定程序与时限;不准侵犯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关于超期不来海关接受处理的规定
    当事人无正当理由超过三个月不来海关接受处理的,其被扣的货物、物品由海关依法变卖处理,所得价款上缴国库。
    关于听证程序
    海关对自然人作出罚款1万元人民币以上、对法人或其他组织作出罚款1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申请听证的,应当在告知后3日内提出。符合听证条件的,海关应当组织听证,并在听证的7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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