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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关员资格全国统一考试违纪行为处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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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8-5 1:19: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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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考试管理,严肃考试纪律,保证考试顺利实施,根据报关员资格全国统一考试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处理违纪行为,应当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规范、适用规定准确。 

二、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由考生所在考场监考人员给予口头警告,并责令其改正。经警告仍不改正的,由监考人员报所在考点的督考人员,给予其终止本场考试并责令离开考场的处理:
(一)违反规定随身携带与考试无关的书籍、笔记、报纸、稿纸等物品进入考场参加考试的;
(二)考试开始前答题的;
(三)考试开始30分钟后仍未按规定填写、填涂姓名、准考证号的;
(四)考试期间交头接耳、左顾右盼的;
(五)在考场内吸烟、喧哗或有其他影响考试秩序行为的;
(六)未在本人应坐位置答题的;
(七)用规定以外的笔答题的;
(八)有其他违纪行为的。
有前款第(一)项情形的,应责令将有关物品交由监考人员统一保管。 

三、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按作弊处理,三年内不得报名参加报关员资格全国统一考试:
(一)由他人冒名顶替或互以对方身份参加考试的;
(二)严重扰乱考场秩序,或故意妨碍工作人员履行职责,或威胁、侮辱、殴打工作人员的; 
(三)参与考场内外串通作弊的; 
(四)使用通讯工具或电子产品(不具备存储功能的计算器除外)的;
(五)以讨论、互打手势等方式传递信息的;
(六)夹带或查看与考试有关资料的;
(七)交换试卷、答题卡的;
(八)抄袭他人答案或同意、默许、帮助他人抄袭的;
(九)考试期间故意损毁试卷、答题卡或将试卷、答题卡带出考场的;
(十)有其他严重作弊行为的。
有本条第(二)项所列行为,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四、对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以其他形式骗取报名参加考试的,给予其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已取得报关员资格证书的,由报关员资格考试委员会确认无效。 

五、对考生用于作弊的材料、工具等证据,应及时采取必要措施予以保全,同时填写清单,在对考生的处理决定生效且无异议后,按有关规定处理。

六、对考生违纪行为的处理,应当按规定作出记录或书面决定。有关证据材料,应当由作出处理决定的直属海关存档备查。 

七、考生对海关作出的违纪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据有关法律规定申请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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