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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报关员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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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8-5 1:2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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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报关员管理,维护报关秩序,规范报关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报关员,系指取得报关员资格, 按本规定程序在海关注册,向海关办理进出口货物报关业务的人员。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是报关员资格考试、 注册的主管机关,对报关员报关行为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 报关员在办理进出口货物报关业务时, 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海关规章,如实申报,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章 资格审定 



  第五条 海关实行报关员资格全国统一考试制度。 考试合格取得报关员资格证书者,方可申请报关员注册。 

  第六条 参加资格考试的人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年满18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具有良好品行; 

  (三)具有高中或中等专业学校毕业以上学历。 

  第七条 下列人员不能参加资格考试: 

  (一)触犯刑律被判刑,刑满释放不到5年者; 

  (二)因在报关活动中有走私或严重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 被海关吊销报关员证件,不满3年者; 

  (三)海关规定不能从事报关工作的其他人员。 

  第八条 报关员资格全国统一考试办法由海关总署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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