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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关员考试2005年复习笔记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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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8-5 0:40: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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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适用范围 
(1)列入国家《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废物目录》的废物; 
(2)列入国家《自动进口许可管理类可用作原料的废物目录》的废物。 
2.报关规范 
(1)向海关申报进口列入《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废物目录》的废物,报关单位应主动向海关提交有效的、经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签发并盖有“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废物进口审批专用章”的“进口废物批准证书(第一联)”及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入境货物通关单及其他有关单据。 
(2)向海关申报进口列入《自动进口许可管理类可用作原料的废物目录》的废物,报关单位应主动向海关提交有效的、经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签发并盖有“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废物进口审批专用章”的标注“自动进口许可”字样的“进口废物批准证书(第一联)”及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入境货物通关单及其他有关单据。 
(3)对未列入《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废物目录》及《自动进口许可管理类可用作原料的废物目录》或虽列入上述目录但未取得有效进口废物批准证书的废物一律不得进口和存入保税仓库。 
(4)进口废物批准证书实行“非一批一证”管理。 
(5)进口的废物不能转关(废纸除外)只能在口岸海关办理申报进境手续。 
五、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 
野生动植物是人类的宝贵自然财富。挽救珍稀濒危动植物种,保护、发展和合理利用野生动植物资源,对维护自然生态平衡,开展科学研究,发展经济、文化、教育、医药、卫生等事业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为此,我国颁布了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并颁布了我国物种保护目录,同时,我国也是《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的成员国(地区)应履行保护义务的物种以及位保护我国珍稀物种而自主保护的物种。我国依法对上述物种实施管理。 
(一)含义 
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办公室会同国家其他部门,依法制定或调整《进出口野生动植物种商品目录》并以签发“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简称公约证明)、“中华人民共和国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办公室野生动植物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简称非公约证明)或“非《进出口野生动植物种商品目录》物种证明”(简称非物种证明)的形式,对该目录列明的依法受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实施的进出口限制管理。 
凡进出口列入《进出口野生动植物种商品目录》的野生动植物或其产品,必须严格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程序进行申报和审批,并在进出口报关前取得国家濒管办或其授权的办事处签发的公约证明或非公约证明后,向海关办理进出口手续。 
(二)适用范围及报关规范 
1.非公约证明 
非公约证明是我国进出口许可管理制度中具有法律效力,用来证明对外贸易经营者经营列入《进出口野生动植物种商品目录》中属于我国自主规定管理的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合法进出口的证明文件,是海关验放该类货物的重要依据。 
(1)适用范围 
①用于列入《进出口野生动植物种商品目录》中属于我国自主规定管理的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的进出口通关。 
②不论以何种方式进出口列入上述管理范围的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均须事先申领非公约证明。 
(2)报关范围 
①向海关申报进出口列入《进出口野生动植物种商品目录》中属于我国自主规定管理的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报关单位应主动向海关提交有效的非公约证明及其他有关单据。 
②非公约证明实行“一批一证”制度。 
2.公约证明 
公约证明是我国进出口许可管理制度中具有法律效力,用来证明对外贸易经营者经营列入《进出口野生动植物种商品目录》中属于《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成员国(地区)应履行保护义务的物种合法进出口的证明文件,是海关验放该类货物的重要依据。 
(1适用范围 
①用于列入《进出口野生动植物种商品目录》属于《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成员国(地区)应履行保护义务的物种的进出口通关。 
②不论以何种方式进出口列入上述管理范围的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均须事先申领公约证明。 
(2)报关规范 
①向海关申报进出口列入《进出口野生动植物种商品目录》中属于《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成员国(地区)应履行保护义务的物种,报关单位应主动向海关提交有效的公约证明及其他有关单据。 
②公约证明实行“一批一证”制度。 
3.非物种证明 
由于受濒危管理的动植物种很多,认定工作的专业性很强,为使濒危物种进出口监管工作做到既准确又严密,海关总署和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办公室共同商定,对海 
关无法认定的,由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办公室指定机构进行认定并出具非物种证明,报关单位凭以办理报关手续。
(1)适用范围
适用于未列入《进出口野生动植物种商品目录》的动植物种的进出口,以及列入《目录》的非《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植物物种的进口。
(2)报关规范
①非物种证明按时效分为“当年使用”和“一次性使用”.
②“当年使用”的证明,用于未列入该目录的动植物物种的进出口,以及列入该目录的非公约附录植物物种的进口。在不涉及目录调整时,证面注明的使用单位在本关区、本年度内(截止至当年12月31日)进出口相同物种时有效。进出口企业使用“当年使用”的证明报关时,应向海关出具证明正本及复印件。海关接受报关后,将复印件连同报关单据一并存档,正本交还进出口企业报关使用,直至证明失效。
③“一次性使用”的证明,用于列入上述目录的非公约附录人工培植植物物种的出口。出口企业持“一次性使用”的证明正本向海关报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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