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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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8-5 1:07: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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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 海洋运输货物保险的保障范围 海洋运输货物保险保障的风险 一般将海洋运输货物保险保障的风险分为海上风险和外来风险 两大类。 1.海上风险(perilsofsea) 海上风险也称海难,是指海上航行中发生以及海与陆上、内河或驳船相连接的地方所发生的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 (1)自然灾害(naturalcalamity)。是指自然界的力量所造成的灾害,它一般是人力无法抗拒的。在中国《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中把恶劣气候(heavyweather)、雷电(lightning)、海啸(tsunami)、地震(earthquake)和洪水(flood)作为可保的自然灾害;伦敦《协会货物保险条款》中承保的自然灾害包括地震、雷电、火山爆发(volcaniceruption)、浪击落海(washingoverboard)及海水、湖水或河水进入船舱、驳船、运输工具、集装箱、大型海运箱或储存处所(entryofsea,lakeorriverwaterintovessel,craft,conveyance,container,lift-vanorplaceofstorage)。 (2)意外事故(accident)。是指由于外来的、偶然的、非意料中的原因所造成的事故。海上保险所承保的意外事故并非包括所有的意外事故。中国的《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中所承保的意外事故包括运输工具遭受的搁浅(stranded)、触礁(grounded)、沉没(sunk)、倾覆(capsized)、碰撞(collision)、失火(fire)和爆炸(explosion)等;伦敦保险业协会的《协会货物条款》中所承保的意外事故除了包含以上风险,还包括了陆上运输工具的倾覆或出轨(overturningorderailmentoflandconveyance)以及抛弃(jettison)等。 2.外来风险(extraneousrisks) 外来风险是指海上风险以外的其他外来原因的风险。外来风险必须是意外的、偶然的、难以预防的,而且必须是外部因素导致的。 外来风险可分为一般外来风险和特殊外来风险。海运货物保险承保的一般外来风险是指一般外来的意外因素所致的货物损失,通常包括偷窃、短量、提货不着、淡水雨淋、混杂、沾污、渗漏、碰损、破碎、串味、受潮受热、钩损、包装破裂和锈损风险等。特殊外来风险是指除一般外来风险以外的其他外来因素所致的货物损失,它往往是与政治、军事、社会动荡以及国际行政措施、政策法令等有关的风险。常见的特殊外来风险主要有战争、罢工、进口国有关当局拒绝进口或没收等。 海洋运输货物保险保障的损失 按照损失的程度,海运保险货物的损失可分为全部损失和部分损失两大类。 1.全部损失(totalloss) 全部损失简称全损,是指整批或不可分割的一批保险货物全部灭失或可视同全部灭失的损害。关于整批或不可分割的一批保险货物的全损,一般包括以下四种情况:(1)一张保险单所载明的货物的全损;(2)一张保险单中包括数类货物,每一类货物分别列明数量和保险金额时,其中每一类货物的全损;(3)在装卸过程中一整件货物的全损;(4)在使用驳船装运货物时,一条驳船所装运货物的全损。 全部损失可进一步分为实际全损和推定全损。 (1)实际全损(actualtotalloss),也称绝对全损(absolutetotalloss)。是指保险标的发生保险事故后灭失,或者受到严重损坏完全失去原有形体、效用,或者不能再归被保险人所有。构成实际全损一般有以下几种情况: ①保险标的灭失。例如保险货物被大火焚烧,全部烧成灰烬。转贴于:报关员考试_ ②保险标的受损严重,已完全丧失原有的形态和使用价值。例如水泥被海水浸湿后结成硬块而失去原有的属性和用途。 ③保险标的的丧失已无法挽回,即被保险人无可弥补地失去对保险标的的实际占有、使用、受益和处分等权利。例如战时货物被敌对国捕获并作为战利品分发。 (2)推定全损(constructivetotalloss)指被保险标的物发生事故后,虽然没有完全毁灭,但对其进行救助或修理的费用估计要超过保险价值,于是对此货推定为全损。 发生推定全损的情况有下列几种: ①保险货物受损后,修理费用估计要超过货物修复后的价值。 ②保险货物受损后,整理和续运到目的地的费用,将超过货物到达目的地的价值。 ③保险货物的实际全损已经无法避免,或者为了避免实际全损需要施救等所花费用,将超过获救后的标的价值。 ④保险标的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使被保险人失去标的所有权,而收回这一所有权所需花的费用,将超过收回后的标的价值。 在发生推定全损时,被保险人可以要求保险公司按部分损失赔偿,也可要求全部损失赔偿。要想保险公司能按全损赔偿,必须经过委付(abandonment)。 委付是指被保险标的物在发生推定全损时,由被保险人将保险标的物的一切权利转让给保险人,而要求保险人按全损给予补偿。委付成立与否,要满足以下几个条件: ①委付通知书必须及时发出。 ②委付必须经过保险人明示或默示地承诺才能生效。 ③必须是对全部标的物进行委付。 ④不能附带任何保留条件。 2.部分损失(particulartotalloss) 凡保险标的物的损失没有达到全部损失的程度,即为部分损失。按照损失的性质,部分损失可分为共同海损和单独海损。 (1)共同海损(generalaverage)。是指在运载货物的船舶在运途中遭到危险,为了船、货的共同安全,人为地采取合理牺牲措施挽救船、货,这种牺牲和额外开支叫共同海损。 共同海损行为是一种非常措施,这种措施在正常航行中是不会采用的。例如正常航行中船方有保管货物的责任,应谨慎地使货物处于安全状态。然而,在特殊的危险状态中,为了船舶和货物的共同安全,船长可以下令把货物部分抛入海中以减轻船舶载重,这种行为所致的货物牺牲就是共同海损。 共同海损的成立必须具备以下几个条件: ①必须确有危及船货共同安全的危险存在。 ②所采取的挽救措施要合理。 ③发生的损失和支出的费用是在特殊非正常情况下的。 ④共同海损的挽救措施最后一定要有效果。转贴于:报关员考试_ 共同海损的基本赔偿原则是:以实际遭受的合理损失和额外支出费用为准,经过补偿后使遭受共同海损损失或支付共同海损费用的一方同没有遭受共同海损损失或没有支出费用的其他利害关系方处于均等的地位。 (2)单独海损(particularaverage)。指保险标的物即船舶或货物在运输途中,纯粹由海上灾害事故造成的,而且无共同海损性质的部分损失。单独海损可能是船舶的单独海损,也可能是货物的单独海损,也可能是运费的单独海损。这种损失只能由被保险人单独承担。如果被保险人投保了相应的险种,且在保险单上载明保险人承担单独海损责任,那么不论是船舶、货物或运费,在受损后均可向保险人要求赔偿。 共同海损与单独海损均属于部分损失,但两者的性质和起因完全不同,补偿的方法也显著不同:共同海损的起因是人为有意识造成的,而单独海损是承保风险所直接导致的损失;共同海损要由受益方按照受益大小的比例共同分摊,而单独海损由受损方自行承担损失。 海洋运输货物保险保障的费用 发生海上危险事故时,往往需要采取一定的措施以避免损失的发生或扩大,由此会引起费用的支出,对这些费用,保险人根据其性质规定了不同的赔付原则。在海运货物保险中,保险人负责赔偿的费用主要有以下几种。 1.施救费用(sue&laborcharges) 施救费用是指保险货物遭遇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时,被保险人或其代理人、雇佣人员和受让人为避免或减少损失而采取各种抢救、保护、整理措施而产生的合理费用。例如,船舶在航行中因意外触礁,致使海水从船底进入船舱,舱内服装部分被浸湿,船长下令将服装搬离该舱,并对已浸湿的服装进行整理和烘干,由此而支出的费用就是施救费用。 施救费用的构成必须符合三个条件。 ①施救行为必须是由被保险人或其代理人、雇佣人或受让人所采取的。 ②施救费用的支出受保险责任范围的限制,如果保险货物的损失不属保险责任,被保险人为此而支出的抢救费用不能作为施救费用得到补偿。 ③施救费用应该是必要的、合理的费用,如果施救行为不当,因此而支付的费用不能作为施救费用,保险人不予赔偿。 通过对保险货物进行施救,不仅可以减少国家物质财富的损失,还可以减少保险赔款的支付,所以保险人对这种行为是予以鼓励和支持的。根据我国海商法规定,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少根据合同可以得到赔偿的损失而支出的必要的合理费用,应当由保险人在保险标的的损失赔偿之外另行支付,保险人对上述费用的支付,以相当于保险金额的数额为限。此外,即使施救行为没有效果,保险人在支付保险标的赔款后,还应赔偿被保险人支付的合理的施救费用。 2.救助费用(salvagecharges) 救助费用是指当船舶遇到海难,虽然经船上人员尽力采取办法亦不能使船舶脱离危险时,必须由他人来救助,由此支付的报酬就是救助费用。 确定救助报酬时,不仅要考虑救助效果,还要综合考虑救助工作的时间、危险程度、救助采取的技术措施和投入的工具、被救助财产的价值、救助的开支和所受的损失等事实,通过协商或由仲裁确定,但救助报酬最高不得超过获救财产的价值。 3.额外费用(extracharges) 额外费用包括保险标的受损后,对其进行查勘、公证、理算或拍卖等支付的费用以及运输在中途中止时所支付的货物卸下、存仓及续运至目的地的费用等。如果保险标的遭遇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额外费用可由保险人负责赔偿;反之,如果保险标的损失的索赔不能成立,额外费用也不能获赔。转贴于:报关员考试_ 二、我国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 我国现行的《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oceanmarinecargoclauses)于1981年1月1日修订实施,主要包括责任范围、除外责任、保险期限、被保险人义务及索赔期限等内容。 (一)保险责任范围 1.基本险的责任范围 我国海运货物保险条款包括基本险和附加险两部分。基本险又称主险,可以单独投保,被保险人必须投保基本险,才能获得保险保障。附加险则是不能单独投保的险别,它必须在投保基本险的基础上才可以投保。 基本险有平安险、水渍险和一切险三种。其具体责任范围如下: (1)平安险(freefromparticularaverage,fpa)也称部分损失不赔险,它的承保责任范围有六项。 ①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恶劣气候、雷电、海啸等自然 灾害造成整批货物的全部损失和推定全损。 ②由于运输工具遭受搁浅、触礁、沉没、互撞、失火、爆炸等意外事故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③在运输工具已经发生搁浅、触礁等意外事故的情况下,货物在此前后又在海上遭受自然灾害所造成的部分损失。 ④在装卸或转运时由于一件或整件货物落海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⑤由于上述事故引起的共同海损的分摊以及为挽救受险货物和防止或减少货损而支付的合理费用。 ⑥运输契约订有“船舶互撞责任”条款,根据该条款规定应由货方偿还船方的损失。 (2)水渍险(withparticularaverage/withaverage,wpa/wa)。 水渍险与平安险的名称是我国保险业务中的一种习惯叫法,其承保责任范围与平安险基本一致,只是多了一部分责任,即对由于海上自然灾害导致货物的部分损失也给予赔偿。 (3)一切险(allrisks,ar)。其承保责任范围是在水渍险的基础上再加上货物在运途中由于一般外来风险所导致的全损或部分损失都可得到保险公司的赔偿。 2.附加险的责任范围 附加险是基本险的扩展,它不能单独投保,而必须在投保主险的基础上加保,它承保的是外来风险引起的损失。按承保风险的不同,附加险可分为一般附加险、特别附加险以及特殊附加险。 (1)一般附加险(generaladditionrisks) 一般附加险负责赔偿一般外来风险所致的损失。在我国《海运货物保险条款》中,一般附加险有11种,其条款内容非常简单,一般只规定承保的责任范围。这11种是指偷窃及提货不着险(theft,pilferageandnon-deliveryclause)、淡水雨淋险(freshwater&/orraindamageclause)、短量险(shortageclause)、混杂、沾污险(intermixture&contaminationclause)、渗漏险(leakageclause)、碰损及破碎险(clash&breakageclause)、串味险(taintofodourclause)、受潮受热险(sweat&heatingclause)、钩损险(hookdamageclause)、包装破裂险(breakageofpackingclause)、锈损险(rustclause)。 (2)特别附加险(specialadditionrisks) 特别附加险所承保的风险大多与国家的行政措施、政策法令、航海贸易习惯有关,其险别主要有交货不到险(failuretodeliverclause)、进口关税险(importdutyclause)、舱面险(ondeckclause)、拒收险(rejectionclause)、黄曲霉素险(aflatoxinclause)、出口货物到香港(包括九龙)或澳门存仓火险责任扩展条款(firerisksextensionclause(forstorageofcargoatdestinationhongkong,includingkowloonormacao)。 (3)特殊附加险(specificadditionalrisks) 特殊附加险主要承保战争和罢工的风险。 海运货物战争险(oceanmarinecargowarrisksclause)承保直接由于战争、类似战争行为和敌对行为、武装冲突或海盗行为所致的损失以及由此引起的捕获、拘留、扣留、禁制、扣押所造成的损失;各种常规武器,包括水雷、鱼雷、炸弹所致的损失;战争险责任范围引起的共同海损的牺牲、分摊和救助费用。转贴于:报关员考试_ 罢工险(cargostrikeclause)承保货物由于罢工者、被迫停工工人或参加工潮、暴动、民众斗争的人员的行为,或任何人的恶意行为所造成的直接损失和上述行动和行为引起的共同海损的牺牲分摊和救助费用。 (二)除外责任 1.基本险的除外责任 (1)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过失所造成的损失。 (2)属于发货人的责任所引起的损失。 (3)在保险责任开始前,被保险货物已经存在的品质不良或数量短差所造成的损失。 (4)被保险货物自然途耗、本质缺陷、市价跌落和运输延迟所引起的损失或费用。 (5)属于海洋运输货物战争险和罢工险条款规定的责任范围和除外责任。 2.特殊险的除外责任 (1)海运货物战争险的除外责任是:对由于敌对行为使用原子或热核武器所致的损失和费用不负责任;对根据执政者、当权者或其他武器集团的扣押、拘留引起的承保航程的丧失和挫折而提出的索赔也不负责。 (2)罢工险的除外责任是,因罢工造成劳动力不足或无法使用劳动力而使货物无法正常运输、装卸以致损失,属于间接损失,保险人不负责任。 (三)保险期限 1.基本险的保险期限 保险期限在我国《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中被称为“责任起讫”,即保险人对运输货物承担保险责任的的责任期限。保险人仅对发生在保险期限内的保险事故造成的货物损失负责。海运货物保险承保运输过程中的风险,起责任期限以运输过程为限,在保险实务中通常被称为“仓至仓”条款(warehousetowarehouseclause,w/wclause)。具体指被保险货物运离保险单所载明的启运地仓库或储存处所开始运输时生效,包括正常运输过程中的海上、陆上、内河和驳船运输在内,直至该项货物到达保险单所载明目的地收货人的最后仓库或储存处所或被保险人用作分配、分派或非正常运输的其他储存处所为止。如未抵达上述仓库或储存处所,则以被保险货物在最后卸载港全部卸离海轮满60天为止。如在上述60天内被保险货物需转运至非保险单所载明的目的地时,则以该项货物开始转运时终止。 2.战争险的保险期限 海运战争险的保险期限以货物装上海轮开始,到卸离海轮为止。如果被保险货物不卸离海轮或驳船,保险责任最长期限以海轮到达目的港当日午夜起算,满15天保险责任自动终止。 (四)被保险人的义务 在保险期限内,被保险人必须履行保险合同中规定的有关义务,否则,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人可以拒赔损失。 被保险人在投保时,应如实告知保险货物的情况及相关事实,不得隐瞒或虚报。合同订立后,被保险人如果发现航程有所变动或保险单所载明的货物数量、船舶名称等有误,应立即通知保险人,并在必要时加缴保险费。转贴于:报关员考试_ 如果在订立合同时,被保险人作了保证,就应自始至终遵循该项保证。这里所谓的保证,是指在保险合同中被保险人明确承诺要做或不做某事、保证某种情况的存在等。例如,某一海运保险合同中有这样一个条款,被保险人保证载货船舶的船龄不超过15年,在被保险人应始终保证做到这一条。被保险人如果违反其所作的保证,不管后果如何,保险人都有权解除保险合同,但对在违反保证之前的损失保险人应予赔偿。 货物到达目的地后,被保险人应及时提货。如果发现货损,被保险人应及时索赔,其中包括立即通知保险人的检验代理人,向有关方索取货损货差证明,向责任方提出书面索赔,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以及提交索赔单证等。详细内容将在保险索赔实务中介绍。 (五)索赔时效 我国《海洋货物运输保险条款》规定,海运货物保险的索赔时效为两年,自被保险货物全部卸离海轮起算。一旦过了索赔时效,被保险人就丧失了向保险人请求赔偿的权利。 三、伦敦保险协会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 目前采用的伦敦保险协会货物新条款是1993年4月1日实施的,与我国现行的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的保险条款不一样。在伦敦新条款中,将险别分成六种,即协会货物(a)险、(b)险、(c)险、战争险、罢工险和恶意损害险。前三者是主险,可单独投保,后三者是附加险,一般不能单独投保。在需要时,战争险、罢工险可独立投保。六种新的险别条款中,除恶意损害险之外,其他都按条文性质统一划分为八个部分,即承保范围、除外责任、保险期限、索赔期限、保险利益、减少损失、防止延迟和法律惯例。本节主要介绍承保风险、除外责任和保险期限。 承保风险和除外责任 1.协会货物(a)险的承保风险和除外责任 (1)承保风险 协会货物(a)险承保范围较广,采用“一切风险减除外责任”的规定方式,其承保风险是: ①承保除“除外责任”各条款规定以外的一切风险所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 ②承保共同海损和救助费用。 ③根据运输契约订有“船舶互撞责任”条款应由货方偿还船方的损失。 (2)除外责任。包含四类: ①一般除外责任。如被保险人故意的不法行为造成的损失或费用;保险标的内在缺陷或特征造成的损失和费用;直接由于延迟所引起的损失或费用;由于使用原子或热核武器造成的损失或费用等等。 ②不适航、不适货除外责任。主要指被保险人在保险标的装船时已知船舶不适航,以及船舶、运输工具、集装箱等的不适货。 ③战争险除外责任。 ④罢工险除外责任。 2.协会货物(b)险的承保范围和除外责任 (1)承保范围 采用“列明风险”的方式,具体列有: ①归因于火灾、爆炸所造成的灭失和损害。 ②归因于船舶或驳船触礁、搁浅、沉没或倾覆所造成的灭失和损害。 ③陆上运输工具倾覆或出轨。 ④船舶、驳船或运输工具同水以外的任何外界物体碰撞。 ⑤在避难港卸货所致损失。 ⑥地震、火山爆发、雷达所致损失。转贴于:报关员考试_ ⑦共同海损的牺牲。 ⑧抛货或浪击入海所致损失。 ⑨海水、潮水或河水进入船舶、驳船、运输工具、集装箱、大型海运或储存处所。 ⑩货物在装卸时落海或跌落造成整件的全损。 (2)除外责任 在(a)险除外责任上加上(a)险承保的“海盗行为”与“恶意损害险”都是(b)险的除外责任。 3.协会货物(c)险的承保范围和除外责任 (c)险承保的比(b)险少,只承保“重大意外事故”的风险,采用列明风险的方式,具体列出承保风险,即归因于下列原因造成的灭失或损害都属于该承保范围内: (1)火灾、爆炸。 (2)船舶或驳船触礁、搁浅、沉没或倾覆。 (3)陆上运输工具倾覆或出轨。 (4)在避难港卸货。 (5)共同海损的牺牲。 (6)抛货。 (c)险的除外责任与(b)险完全相同。 4.战争险的承保风险和除外责任 战争险主要承保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标的损失: (1)战争、内战、革命、叛乱、造反或由此引起的内乱或交战国或针对交战国的任何敌对行为。 (2)捕获、拘留、扣留、管制或扣押,以及这些行动的后果或这方面的企图。 (3)遗弃的水雷、鱼雷、炸弹或其他遗弃的战争武器。 (4)共同海损和救助费用。 战争险的除外责任与(a)险的除外责任基本相同。 5.罢工险的承保风险和除外责任 罢工险主要承保保险标的的下列损失: (1)罢工者、被迫停工工人或参与工潮、暴动或民变的人所致损失。 (2)恐怖主义者或任何出于政治目的采取行动的人所致损失。 罢工险的除外责任也与(a)险的除外责任基本相同。 6.恶意损害险的承保风险 恶意损害险是新增加的附加险别,它所承保的是被保险人以外的其他人(如船长、船员)的故意破坏行为所致被保险货物的灭失或损害。但是,恶意损害如系出于政治动机的人的行动,便不属于该险别的承保风险,而属罢工险的承保风险。 恶意损害的风险除了在(a)中被列为承保风险外,在(b)及(c)险中都列为“除外责任”。因此,在投保(b)险和(c)险时,如果被保险人需要对这种风险取得保障,就需另行加保“恶意损害险”。 保险期限 协会海运货物保险期限与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的“仓至仓”保险条款规定的保险期限基本相同,但作了以下补充规定: 1.货物在运抵保险单上所载明目的地收货人仓库之前,被保险人如果要求将货物存储于其他地点,则该地应视为最后目的地点,保险责任在货物运抵该地点时即告终止。 2.一批货物如需运往若干目的地,且货物在卸货港卸货之后,需先运往某一地点进行分配或分派,则除非被保险人与保险人事先另有协议,货物在运抵分配地点时,保险责任即告终止,货物在分配或分派期间以及其后的风险均不在保险人承保责任范围之内。 3.如果被保险货物在卸离海轮60天以内,需转运到非保险单所载明目的地,则保险责任在该项货物开始转运时终止。 以上都要受被保险货物卸离海轮60天的限制。 转贴于:报关员考试_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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