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习指导:常见信用证种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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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8-5 1:07: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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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信用证的性质、是否保兑、付款时间、付款方式、使用特殊性等将信用证分为以下类型: 1.根据信用证的性质分不可撤销信用证和可撤销信用证 (1)不可撤销信用证(irrevocablecredit) 不可撤销信用证指信用证一经开出,在到期日以前,未经信用证的有关各方全部同意,不能撤销或修改。在不可撤销信用证交易下,只要交来的单据与信用证各条款相符,开证行必须绝对保证偿付该信用证。开证行的责任是第一性的。不可撤销信用证均载有下述条款或与之相当的条款:若汇票按本信用证条款开立并提示,我行承担在此类汇票提示时兑付之责。 不可撤销信用证的作用是:由开证行代替买方作为承担“购买”装运单据的人,只要卖方向银行提交的货物物权凭证是合格的,即是信用证所规定的,则上述保证责任就是绝对的,银行必须接受单据而不论买卖双方间关于销售合同的执行有何争议。 (2)可撤销信用证(revocablecredit) 可撤销信用证是指开证行在信用证有效期内无须通知受益人而随时撤销或修改。这种信用证对受益人的保护很弱,主要维护了开证行的利益,若进口商因市场、运输等情况的变化而出现或处于困境,甚至倒闭时,开证行可随时撤销或修改已开出的信用证,因而使可撤销信用证的商业使用价值大大降低。 《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第8条指出,开证行开具可撤销信用证后: ①对可撤销信用证项下办理即期付款、承兑或议付的另一银行,在其收到修改或撤销通知以前,根据表面上符合信用证条款的单据所进行的任何付款、承兑或议付,予以偿付。 ②对另一家根据可撤销信用证办理延期付款的银行在其收到修改或撤销通知以前,已经接受了表面上符合信用证条款的单据者,予以偿付。 这些规定表明,对于可撤销信用证,开证行虽然可以在任何时候不经受益人同意而修改或撤销,但如果开证行的撤销通知到达议付行之前,议付行已议付了受益人提交的单据,则开证行不能拒绝偿付议付行已议付的货款。 虽然可撤销信用证对受益人而言没有可靠的银行保障,但相对于托收而言,运用可撤销信用证发货仍比用托收安全。使用一份可撤销信用证,不等于绝对会被撤销,如果装运前没收到撤销通知,只要制出合格单据并尽快向银行交单议付,就不会有被撤销的危险,出口商可以通过银行信用顺利结汇,而不是像托收只能利用商业信用的银行服务来完成结汇。 2.根据信用证是否加以保兑分保兑信用证和不保兑信用证 (1)保兑信用证(confirmedcredit) 保兑信用证是指一家银行所开的信用证,经由另一家银行加以保证兑付者称为保兑信用证。这里的另一家银行就叫保兑行,保兑行通常是通知行,但也有时是出口地的其他银行或第三国银行。 保兑信用证需要保兑行在信用证上批注“我行在此信用证加具保兑”等明确词语并签章。保兑行所承担的责任相当于其本身开证,所以只有在不可撤销信用证上才能加以保兑,成为保兑的不可撤销信用证。保兑的不可撤销信用证,意味着该信用证不但有开证行不可撤销的付款保证,而且有保兑行的兑付保证。所以这种有双重保证的信用证对受益人最为有利,受益人可以要求开证行或保兑行履行付款责任,但他首先要服从信用证条款的规定。如信用证规定保兑行为付款人时,他应该先要求保兑行付款;如以开证行为付款人,则应先向该付款人提示,只有在该付款人不付款时,才能要求保兑行履行付款责任。 出口商之所以要求进口商开立保兑信用证,其原因一是受益人可能对开证银行的资信不够了解或者不足信任;二是受益人担心开证银行所在国家的外汇管制可能影响安全及时收汇;三是开证行若认为自己开出的信用证可能不易为受益人所接受时,也可能主动要求另一家银行对信用证加具保兑。 (2)不保兑信用证(unconfirmedcredit) 是指一家银行所开立的未经另一家银行保兑的信用证。这种信用证上可以注明“本信用证仅为以上所指名的银行开立的信用证作出通知,通知行不承担任何约束或责任”。不保兑信用证上的付款保证人是开证行。 根据付款时间分即期信用证、远期信用证和假远期信用证 即期信用证(sightcredit) 即期信用证是指开证银行或其指定的付款银行收到符合信用证条款的跟单 汇票或者装运单据即行付款的信用证。 即期信用证的最大优点是只要提交的单据正确,受益人便可立即取得货款。这给了受益人更多的安全,也可帮助其加速资金周转。 在即期信用证中,经常带有“电汇索偿条款”(t/treimbursementclause),指开证行允许议付行用电报或电传通知开证行或指定付款行,说明各种单据与信用证要求相符,开证行或指定付款行接到电报或电传通知后,有义务立即以电汇形式转帐,这样就加速了给受益人的付款过程,其过程最多2至3天时间。 远期信用证(usancecredit) 远期信用证指开证行或其指定的付款银行收到信用证项下的单据,并不立 即付款,而是待到信用证规定的期限届满时才履行付款的信用证。转贴于:报关员考试_ 远期信用证对进口商来说,其好处是可以利用出口商的资金,便于他本身的资金周转;对出口商来说,便于成交扩大出口,收汇也较托收安全。但是,双方都要承担一定风险。例如当外币升值则进口商在付款赎单时就要付出较多的本币,在这种情况下,对进口商不利,对出口商有利,反之如果贬值,出口商在结汇是所收到的本币就比预期的少,这时对进口商有利,对出口商不利。并且出口商在收回货款之前要承担利息上的损失,如果出口商将相应的利息加到货价上,在进口商就要支付较高货价。 (3)假远期信用证(usancecreditpayableatsight 假远期信用证从表面上看是远期信用证,但是规定受益人开立的远期汇票由付款银行保证贴现,贴现利息与手续费由开证人负担,据此,受益人得以即期收到十足的货款,但对于开证人却是远期汇票到期日方付款,因而假远期信用证又称买方远期信用证(buyer'susancecredit)。 真远期信用证与假远期信用证的区别主要是: ①开证基础不同。假远期信用证是以即期付款的贸易合同为基础开证,真远期信用证是以远期付款的贸易合同为基础开证。 ②利息的负担者不同。假远期信用证的贴现利息由进口商负担,真远期信用证的贴现利息由出口商负担。 ③收汇时间不同。假远期信用证的受益人能即期收汇,真远期信用证要待汇票到期才能收汇。 国际贸易中之所以使用假远期信用证,其原因可能是进口国政府规定进口一律远期付款,不得开具即期信用证,而出口方又要求即期收款。进口商开立假远期信用证也可以达到利用付款行资金的目的。 根据付款方式分付款信用证、议付信用证和承兑信用证 国际商会《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第十条规定,所有信用证必须清楚地表 明该证适用于即期付款、延期付款、承兑或议付。 付款信用证(paymentcredit) 包括即期付款信用证和延期付款信用证。 即期付款信用证(sightpaymentcredit)是指指定某一银行收到规定的单 据时就付款的信用证。即使信用证并未指明“付款信用证”字样,如包含以下条款者即可被认为是付款信用证:“兹开立以你方为受益人的跟单信用证,一经向我行提价以下单据即予付款”、“我方保证只要所交单据与本信用证规定的条款一致,我方即予付款。” 即期付款信用证有两个特点,一是该类信用证可以是开证行自己付款,也可以是由其他银行付款。如属前者,开证行应履行即期付款的承诺,如属后者,开证行应保证该款的照付;二是该类信用证可以要求受益人提供汇票,也可以不要求提供汇票。 延期付款信用证(deferredpaymentcredit)是指开证行在信用证中规定货物装船后若干天付款,或开证行收单后若干天付款的信用证。延期付款信用证不要求出口商开立汇票,所以出口商不能利用贴现市场资金,只能自行垫款或向银行借款。在出口业务中,若使用这种信用证,货价应比银行承兑远期信用证高一些,以拉平利息率与贴现率之间的差额。 议付信用证(negotiationcredit) 议付信用证是指开证行允许受益人向某一指定银行或任何银行交单议付的 信用证。这里的议付指被授权议付的银行对汇票及/或单据付出对价的行为,只审核单据而不付出对价并不构成议付。 议付信用证可分为公开议付信用证(opennegotiationcredit)和限制议付信用证(restrictednegotiationcredit)。 公开议付信用证是指开证银行并不限制议付银行,任何银行均可按信用证 条款办理议付手续的信用证。公开议付信用证项下,开证银行对任何愿意议付的银行发出公开邀请并作出付款承诺。在公开议付信用证中通常载有如下文句:“根据本信用证并按其所列条款开具之汇票向我行提示并交出本证规定之单据者,我行同意对其出票人、背书人及善意持有人履行付款责任。”转贴于:报关员考试_ 限制议付信用证是指开证银行在信用证上特别限度仅由某银行办理议付手续的信用证。因而限制议付信用证仅对指定银行做议付邀请与付款承诺。在限制议付信用证中,通常载有如下文句:“本证限在xx银行议付。” 开证银行之所以要对信用证限制议付,其原因可能是:一方面,开证银行为了把信用证议付业务留给自己的分行或代理行来做,而不让肥水流到他人田;另一方面,由于某笔交易的复杂性,开证银行希望由熟悉业务的银行来办理信用证项下的议付手续,便于掌握与控制。 公开议付信用证和限制议付信用证的到期地点都在议付行所在地,这种信用证经议付后,如不能正常得到开证银行的偿付款项,议付银行有权对受益人行使追索权。 承兑信用证(acceptancecredit) 一般工作中使用的是银行承兑信用证,凡是指定某一银行承兑的信用证称 为银行承兑信用证。在承兑信用证中通常有如下文句:“我行保证凡符合信用证条款的汇票被提示时及时承兑,并于到期日及时付款。” 银行承兑信用证是进口商根据成交合同中出口商接受远期支付而向进口地银行申请开立的,它也是开证行对进口商授信的一种方式。银行承兑信用证的交单条件一般都是d/a,付款行在汇票上承兑后,就能取得单据。在银行承兑信用证下,出口商取得资金的方式有三种: 第一种,等银行承兑汇票到期后,回收资金。 第二种,要求出口地银行议付,议付行在出口商交单时,按出口地市场利率,扣除到期利息后,把净值付给出口商。 第三种,在付款承兑后,要求付款行贴现,或在付款地的贴现市场办理贴现,以取得资金周转。 银行承兑信用证下开证行的资信比即期信用证下开证行的资信更为重要。因为银行承兑汇票后,单据与汇票分离,有承兑的银行处理,不论贴现与否,出口商赖以回收货款的依据就是这张银行承兑的光票。假如开证行到期不履行付款义务,出口商有财物两空的危险。 5.根据信用证使用目的分循环信用证、可转让信用证和对背信用证 循环信用证(revolvingcredit) 循环信用证是指信用证被全部或部分使用后,其金额又恢复到原金额,可 再次使用,直至到达规定的次数或规定的总金额为止。 循环信用证与一般信用证的不同之处在于,一般信用证在使用后即告失效;而循环信用证则可多次循环使用。循环信用证较适合于分批均匀交货的情况下使用。使用循环信用证对进口商来说,可以不必多次开证从而节省开证费用,同时对出口商来说,也可简化审证、改证等手续,有利于合同的履行。 循环信用证按时间循环和按金额循环可分为以下几种: ①自动循环(automaticrevolving)。受益人按规定的时间或时间间隔装运货物于议付后,信用证可自动恢复到原金额供再度使用。 ②通知循环(noticerevolving)。通知循环也叫非自动循环,指受益人于每次装货议付后,须等待和收到开证银行致受益人通知后,才能恢复到原金额的再度使用。 ③定期循环(periodicrevolving)。定期循环也叫半自动循环,是指受益人于装货议付后,须经过一定时间方可恢复原金额的再度使用。定期循环是依契约的规定,可按月、季循环使用。 ④积累循环(cumulativerevolving)。积累循环是指上期末未使用之余额可转入下期使用。 ⑤非积累循环(non-cumulativerevolving)。是指本期尚未使用的余额不能转入下期使用,不能转入下期使用的尚未使用的余额视为过期、放弃和作废的金额处理。 可转让信用证(transferablecredit) 可转让信用证是指开证行授权可使用信用证的银行(通知行)在受益人的要 求下,可将信用证的全部或一部分转让给一个或数个第三者,即第二受益人(secondbeneficiary)的信用证。第二受益人也称受让人(transferee)。信用证经转让后,即由第二受益人办理交货,但原证的受益人,即第一受益人仍须负责买卖合同上卖方的责任。 在信用证中明确注明“可转让”(transferable)字样的才为可转让信用证,如果信用证出现“可分割”(divisible)、“可分离”(fractionable)、“可过户”(assignable)、“可转移”(transmissible)等字样时,并不意味“可转让”含义。一旦使用这些词语,可以不予理会。可转让信用证不能无限制转让,只能转让一次,第二受益人不得再行转让。如果信用证允许分批装运,则可按分批部分办理转让,即同时转让给几个第三者使用,但转让手续必须一次性办理。 信用证可能要进行转让的情况有三种: ①出口方为中间商,在对外成交签约之后,需由实际供货厂商履行交货,从而要求进口商开立可转让信用证,以便将信用证金额的全部或一部分转让给实际供货厂商。 ②总公司统一对外成交,需由分散在各口岸分公司分头交货,因而要求进口商开立可转让信用证,将信用证项下交单收款的权利转让给各公司。 ③进口商委托出口地的代理代为采购货物,预先开立可转让信用证,再由代理人在购货时转给供货厂商。转贴于:报关员考试_ 实际业务中,可转让信用证须由第一受益人填具转让书,支付转让费。在第一受益人的要求下,可受理该证的银行(议付行、付款行、保兑行)可以重新缮打信用证。在转让证内,转让行可将总金额、单价、装运期、有效期减少或缩短,保险加保比例可以增加,也可以第一受益人代替原证的开证申请人。除此之外,转让证内容必须与原证条款相同,不能变动。转让行对转让证所负的责任与原证相同,不因转让了信用证而有所改变。第二受益人在货物装船出口后,应按转让证条款规定开立汇票制作单据,连同转让书交受理行(即转让行)。转让行应照汇票金额议付,将票款付给第二受益人,同时通知第一受益人,按照原证开汇票、发票,以调换第二受益人所交来的汇票、发票,并将两张汇票之间的差额付给第一受益人,此即第一受益人所赚得的利润。议付行或付款行议付后,将第一受益人开具的汇票、发票及第二受益人提供的其他单据,一并寄交开证行向其索汇。如第一受益人在被通知替换发票而未照办时,付款行或议付行有权把收到的单据,包括第二受益人的发票,寄送开证行而不再对第一受益人负责。 如果在信用证中未注明“可转让”字样,就是不可转让信用证,那么受益人不能将此信用证的权利转让给他人。 (3)对背信用证(back-to-backcredit) 对背信用证又称转开信用证,是指受益人要求原证的通知行或其他银行以原证为基础,另开一张内容相似的新信用证。对背信用证的受益人可以是国外的,也可以是国内的,对背信用证的开证银行只能根据不可撤销信用证来开立。 国际贸易中之所以使用对背信用证,其可能原因是: ①进口商开来的是不可转让信用证,为了便于供货厂商直接发运货物,出口商以原证为基础,要求银行另外开立一张内容相近的新证给供货厂商。 ②作为中间商的出口方,为了不让供货厂商了解国外买主的情况,利用开具对背信用证的方法,达到对交易内容保密的目的。 ③尚未建立直接贸易关系的国家或地区之间的贸易往来,也经常采取由第三国银行开具对背信用证的做法。 对背信用证与可转让信用证十分相似,但在性质上又有很大不同,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①可转让信用证是一笔信用证业务的延伸。该信用证的开证行只有一个,且对第一和第二受益人负责;而对背信用证虽以另一张信用证为基础,但它仍是一笔独立的信用证业务,它有两个独立的开证行,分别对各自的受益人负责。 ②可转让信用证转让出去的内容受《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第54条的约束,而对背信用证并无这样的约束。 ③可转让信用证只有一次交单(如果是一次装运),第一受益人只有调换汇票和发票的权利;而对背信用证下有两笔独立的交单和议付。 ④可转让信用证必须明确表明“可转让”,银行才能转让;而对背信用证则在任何情况下,只要银行同意,都可以一证为基础,开出另一张信用证。 6.根据信用证使用的特殊性分预支信用证、对开信用证和备用信用证 (1)预支信用证(anticipatorycredit) 预支信用证是指开证行授权通知行在受益人提交规定的单据之前预付其一部分金额的信用证。预支信用证分两种:一种为全预支信用证,即按信用证的全部金额预支。通常预支信用证凭出口人的光票付款,也有要求出口人附一份负责补交单据的声明书,在声明书中列明一旦出口人不交货或提交的单据不完整时,银行不须承担责任(而由开证申请人承担责任)。另一种为部分预支信用证,这种信用证允许出口商利用声明书先预支一部分货款,以后再行交单。一旦出口商提交单据,银行则将预支款的利息扣除,把余款交给出口商。 预支信用证在远东、南非、新西兰、澳大利亚及印度尼西亚应用较多,通常用于羊毛、大米、毛皮等货物的买卖,我国的补偿贸易中有时也用预支信用证。国际贸易中使用预支信用证的情况可能有以下几种: ①交易的商品为市场紧俏货,或者市场紧缺货,进口商以预支货款为条件,争取出口商供货。 ②进口商利用出口商资金短缺的困难,以预支货款为筹码,要求出口商以优惠条件供货。 ③受益人为买方在出口地的代理人,买方通过开具预支信用证的方式,给受益人抓住有利行情及时进货的便利。 办理信用证预支手续的银行即预支行有下列的权利或义务: ①预支银行通常为信用证的通知行,但通知银行并无必然办理货款预支的义务,它将根据开证银行的资信状况与交易的情况,自行决定是否承担预支银行的职责。 ②预支银行仅凭信用证预支条款,办理信用证项下的货款预付手续。预支银行没有义务去调查受益人的资信及偿还能力,也不负责督促受益人履行交单。在受益人未能及时偿还预支货款的情况下,则由开证银行负责向预支银行清偿。 对开信用证(reciprocalcredit) 对开信用证是两张信用证的开证申请人互相以对方为受益人而开立的信用 证。开立这种信用证是为了达到贸易平衡,以防止只出不进或只进不出。对开信用证的性质是一张信用证的受益人(出口商)和开证申请人(进口商),同时又是第二张信用证(回头证)的开证申请人和受益人。第一张信用证的通知行往往是第二张信用证的开证行。两证的金额大体相等,两证可同时互开,也可分别先后开立。如果出口信用证先开,进口信用证上一般加列如下条款: “thisisareciprocalcreditagainstcreditno.favouring covering.” 对开信用证生效的方法一般有两种: 第一种,进出口信用证同时生效。如进口信用证先开,暂不生效,须使对方开来出口信用证,经受益人接受并通知对方银行后,进口信用证才生效。 第二种,进出口信用证分别生效。如进口信用证先开,可先生效,但证上规定对受益人交单和要求议付时应附保函,保证在议付若干天内,按合约规定,开出出口信用证。当进出口双方彼此较信任时才能使用分别生效的方式。 备用信用证(standbycredit) 备用信用证是开证行向受益人承担一项义务的文件,如果某项合同或开证 申请人未能履约,开证行将为此而支付。然而,如果开证申请人按期履行合同的义务,受益人就无需要求开证人在备用信用证项下支付任何货款或赔款,所以称为备用信用证。 备用信用证是美国人创造的,由于美国商法只允许担保公司及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开立保函(letterofguarantee),而不允许银行开立保函,美国银行就创造了备用信用证来争取这方面的业务。 备用信用证属于银行信用,开证银行保证在开证申请人未履行其义务时,即由开证银行付款。因此备用信用证对受益人来说是备用于开证申请人发生毁约时,取得补偿的一种方式。 备用信用证与一般跟单信用证的区别是: ①备用信用证并非必然被使用,往往是备而不用,只有在开证申请人未能履行信用证规定的义务时,受益人才能行使备用信用证项下的权利,要求银行付款;而一般跟单信用证是受益人履行了信用证规定的条件,即可向银行提交单据要求付款。 ②备用信用证不仅可用于货物的买卖,而且更多地适用于货物买卖以外的交易,诸如履约保证、还款保证、投标保证等方面,比起一般跟单信用证仅限于货物买卖,使用的范围要广很多。 ③备用信用证项下,银行履行付款责任的依据是受益人按照备用信用证规定所出具的表明开证申请人违约的声明或证明;而一般跟单信用证项下,银行付款的依据是受益人提交符合信用证规定的单据。 转贴于:报关员考试_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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