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4年关贸总协定的例外条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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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8-5 1:04:4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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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4年关贸总协定的例外条款 • 一般例外 • 安全例外 ¼¼ 一般例外 缔约方可采取以下措施:为维护公共道德,或保护人类、动植物的生命或健康,或保护文物和天然资源,或输入输出金银所必需的措施; 有关罪犯产品的措施; 履行缔约方全体无异义的国际商品协定的措施; 特定条件下的限制原料出口或者获取、分配产品的措施等。 安全例外 任何缔约方可不公布涉及国家安全利益的资料; 不得阻止为保护国家安全利益的下列行动:裂变材料或提取炼裂变材料的原料;军火贸易或军用物资贸易;战时或国际其他紧急情况的行动; 不得阻止根据联合国宪章为目的的维持国际和平和安全行动。 5.其它有关非关税措施的协定 非关税措施可能对贸易造成障碍,影响贸易发展, 世贸组织专门制定一些协定,以约束各成员的行为。 这些协定包括: •技术性贸易壁垒; •实施卫生与植物检疫措施; •海关估价; •进口许可程序; •原产国规则; •装船前检验。 转贴于:报关员考试_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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