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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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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5-22 9:37: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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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 
  (一)法律依据:《森林法》《野生动物保护法》《野生动植物保护条例》《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 
  管理部门: “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办公室”。该室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了《进出口野生动植物种商品目录》,并由该办公室根据进出口物种不同签发:公约证明、非公约证明、非物种证明之一。 
  (二)适用范围与报关规范 
  1、非公约证明 
  ① 适用我自主规定管理并列入目录的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 
  ② 一批一证制 
  2、公约证明 
  ① 适用根据《国际公约》应保护并列入目录的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 
  ② 一批一证制 
  3、非物种证明:由濒管办指定机构认定并出具该证明 
  ① 适用未列入《目录》的动植物种、列入《目录》中但不属公约管理的植物物种的进口。 
  ② 分为“一次性使用”和“当年使用”;“当年使用证明”报关时提交正本,海关留存复印件,正本交还企业继续保存使用,仅限于在同关区进出口相同物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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