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关员考试第45讲(讲义):法律法规3《商品检验法》《刑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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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9-27 11:40: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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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多次走私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走私货物、物品的偷逃应缴税额处罚。 (走私一般货物
以后,将要学习到的自己总结一个表格,方便记忆。)
第一百五十四条 下列走私行为,根据本节规定构成犯罪的,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一百五十五条 下列行为,以走私罪论处,依照本节的有关规定处罚: (二)在内海、领海运输、收购、贩卖国家禁止进出口物品的,或者运输、收购、贩卖国家限制进出口货物、物品,数额较大,没有合法证明的; (三)逃避海关监管将境外固体废物运输进境的。 第一百五十六条 与走私罪犯通谋,为其提供贷款、资金、帐号、发票、证明,或者为其提供运输、保管、邮寄或者其他方便的,以走私罪的共犯论处。 第一百五十七条 武装掩护走私的,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缉私的,以走私罪和本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的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罪,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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