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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关员考试第45讲(讲义):法律法规3《商品检验法》《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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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9-27 11:4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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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多次走私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走私货物、物品的偷逃应缴税额处罚。

(走私一般货物

数额
刑罚
罚金
50万元以上
处10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15万—50万
处3-10年有期徒刑
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5万—15万
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以后,将要学习到的自己总结一个表格,方便记忆。)

第一百五十四条 下列走私行为,根据本节规定构成犯罪的,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一)未经海关许可并且未补缴应缴税额,擅自将批准进口的来料加工、来件装配、补偿贸易的原材料、零件、制成品、设备等保税货物,在境内销售牟利的; (二)未经海关许可并且未补缴应缴税额,擅自将特定减税、免税进口的货物、物品,在境内销售牟利的。

第一百五十五条 下列行为,以走私罪论处,依照本节的有关规定处罚:
(一)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国家禁止进口物品的,或者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走私进口的其他货物、物品,数额较大的;

(二)在内海、领海运输、收购、贩卖国家禁止进出口物品的,或者运输、收购、贩卖国家限制进出口货物、物品,数额较大,没有合法证明的;

(三)逃避海关监管将境外固体废物运输进境的。
(数额较大:指达到一定数额,个人收购走私货物偷逃税款在5万元以上。单位在25万元以上。)

第一百五十六条 与走私罪犯通谋,为其提供贷款、资金、帐号、发票、证明,或者为其提供运输、保管、邮寄或者其他方便的,以走私罪的共犯论处。

第一百五十七条 武装掩护走私的,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缉私的,以走私罪和本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的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罪,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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