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关员考试每日学习指导(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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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5-16 21:04: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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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海关 一、我国海关的性质与任务 (一)海关的性质 《海关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是国家的进出关境(以下简称进出境)监督管理机关。”这一规定明确了海关的性质,其包括了三层含义: 1.海关是国家行政机关 海关是国家的行政机关之一,从属于国家行政管理体制,属于我国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国务院直属机构海关对内对外代表国家依法独立行使行政管理权。 2.海关是国家进出境监督管理机关 海关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并通过法律赋予的权力,制定具体的行政规章和行政措施,对特定领域的活动开展监督管理,以保证其按国家的法律规范进行。 海关实施监督管理的范围是进出关境及与之有关的活动,监督管理的对象是所有进出境的运输工具、货物 、物品。 关境(Customs Territory)是世界各国海关通用的概念,指适用于同一海关法或实行同一关税制度的领域。《国际海关术语汇编》中定义关境为:一个国家的海关法得以全部实施的区域。 一般情况,关境与国境的关系分为三种: (1)关境等于国境。 (2)关境大于国境:如结成关税同盟的国家,其成员国之间,货物进出国境不征收关税,只对来自和运往非同盟成员国的货物在进出共同关境时征收关税,此时应认为每个成员国的关境大于国境,如欧盟。 (3)关境小于国境:通行的观点认为,若在国内设立了自由港、自由贸易区等特定区域,因进出这些特定区域的货物都是免税的,因而该国的关境即小于国境。 我国海关所指的关境范围是除享有单独关境地位的地区以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部领域,包括领陆、领空和领土完整海,是立体的空间。香港、澳和台、澎、金、马为我国的单独关税地区,各自行单独的海关制度。可见,我国关境小于国境。 3.海关的监督管理是国家行政执法活动 海关通过法律赋予的权力,对特定范围内的社会经济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并对违法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以保证这些社会经济活动依照国家的法律规范进行。因此,海关的监督管理是保证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实施的行政执法活动。海关执法的依据是《海关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海关事务属于中央立法事权,立法者为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海关总署也可以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法规、决定、命令,制定规章,作为执法依据的补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不得制定海关法律规范,地方法规、地方规章也不是海关执法的依据。 (二)海关的任务 《海关法》第二条规定:“海关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监管进出境的运输工具、货物、行李物品、邮递物品和其他物品(以下简称进出境运输工具、货物、物品),征收关税和其他税费,查缉走私,并编制海关统计和办理其他海关业务。”这实际上表明了海关的四项基本任务:监管、征税、查缉走私、编制海关统计。它们是统一的有机联系的整体。 监管,是海关的四项基本任务析基础所在,海关的其他任务都是在监管工作的基础上进行的。通过对进出境运输工具、货物、物品的合法进出的监管,达到保证一切进 出境活动符合国家政策和法律的规范,维护国家主权和利益的目的。 征税,是执行对外贸易管理制的重要辅助手段。海关执行国家的关税改策,运用经济杠杆,发挥关税的财政作用、调节作用和保护作用。其所需的单证、数据、资料等是在海关监管的基础上获取的。 缉私,则是监管、征税两项基本任务的延伸。出现逃避监管和偷漏关税的行为时,必须开展打击走私犯罪活动,确保前两项工作的有效进行。 海关统计,是在海关监管、征税工作的基础上完成的,它为国家宏观经济调控提供了准确、及时的信息,又对监管、征税等业务环节的工作质量起到检验把关的作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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