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关员考试每日学习指导(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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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5-16 21:05: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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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海关的权力 海关权力:指国家通过《海关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赋予海关对运输工具、进出 境货物、物品的监督管理权能,属于公共行政权范畴,未包括缉私警察的权力。同时海关权力其行使是有一定范围和条件限制的,并应当接受法律和人民群众的执法监督。 (一)海关权力的特点 海关权力的主要特点:特定性、独立性、效力先定性和优益性。 1.特定性 《海关法》第二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是国家进出关境监督管理机关”。首先,这是海关权力法定性的规定,即进出境监督管理权,目的是实现进出境监督管理职能。除国务院或有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以外,只有海关才能行使这种权力,其他任何机关、团体、个人都不具备行使海关权力的资格,不拥有这种权力。 其次,海关权力的特定性同样是一种限制性,这种权力只适用于进出关境监督管理领域,超出这个范围,就是一种越权行为,应视为无效。 2.独立性 《海关法》第三条规定:“海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向海关总署负责”,不仅明确了我国海关的垂直领导管理体制,也表明海关行使职权只对法律和上级海关负责,不受地方政府、其他机关、企业单位或个人的干预。 3.效力先定性 在海关行政行为一经作出,就推定其符合法律规定,对海关本身和海关管理相对人都具有约束力。在没有被国家有权机关宣布为违法和无效之前,即使管理相对人认为海关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也必须遵守和服从。这是海关权力的效力先定性的表现。 4.优益性 海关权力的优益性是指海关在行使行政职权时,依法享有一定的行政优先权和行政受益权。行政优先权是国家为保障海关有效地行使职权而赋予海关的职务上的优先条件,如海关执行职务受到暴力抗拒时,执行有关任务的公安机关和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应予以协助。行政受益权是海关享有国家所提供的各种物质优益条件,如中央财政经费等。 (二)海关权力的具体内容 1.行政许可权 包括报关企业注册登记许可等法律、行政法规设定的行政许可项目10项,海关派员驻厂监管的保税工厂资格审批等以国务院决定方式公布的行政许可项目10项。 2.税费征收权 依法对进出口货物、物品征收关税及其他税费;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规定,对特定地区、特定企业或有特定用途的进出口货物、物品减征或免征关税;以及对经海关放行后的有关进出口货物、物品发现少征或漏征税款的,依法补征、追征税款的权力。 3.行政检查权 行政检查权是海关保证其行政管理职能得到履行的基本权力,主要包括: (1)检查权 海关有权检查进出境运输工具;检查有走私嫌疑的运输工具和有藏匿走私货物、物品的场所;检查走私嫌疑人的身体。 海关对进出境运输工具的检查不受海关监管区域的限制;对走私嫌疑人身体的检查,应在海关监管区和海关附近沿海沿边规定地区内进行;对于有走私嫌疑的运输工具和有藏匿走私货物、物品嫌疑的场所,在海关监管区和海关附近沿海沿边规定地区内,海关人员可直接检查,超出这个范围,在调查走私案件时,须经直属海关关长或者其授权的隶属海关关长批准,才能进行检查,但不能检查公民住处。 (2)查验权 海关有权查验进出境货物、物品。海关查验货物认为必要时,可以径行提取货样。 (3)查阅、复制权 包括查阅进出境人员的证件,查阅、复制与进出境运输工具、货物、物品有关的合同、发票、账册、单据、记录、文件、业务函电、录音录像制品和其他有关资料。 (4)查问权 查问违反《海关法》或相关法律法规的嫌疑人,调查其违法行为。 (5)查询权 查询案件涉嫌单位和涉嫌人员在金融机构、邮政企业的存款、汇款。 (6)施加封志权 根据《海关法》的规定,海关对所有未办结海关手续、处于海关监管状态的进出境货物、物品、运输工具,有权施加封志。 (7)稽查权 自进出口货物放行之日起3年内或者在保税货物、减免税进口货物的海关监管期限内及其后的3年内,海关可以对与进出口货物直接有关的企业、单位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报关单证以及其他有关资料和有关进出口货物实施稽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规定,海关进行稽查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询问被稽查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其他有关人员与进出口活动有关的情况和问题;检查被稽查人的生产经营场所;查询被稽查人在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账户;封存有可能被转移、隐匿、篡改、毁弃的账簿、单证等有关资料;封存被稽查人有违法嫌疑的进出口货物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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