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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巴西对原产于中国的纺织品服装实施进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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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8-6 0:38: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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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类型】 其他部委文件【内容类别】 进出口货物监管类 
      【文  号】 商务部2006年第34号公告【发文机关】 商务部 
      【发布日期】 2006-4-28【生效日期】 2006-4-28 
      【效  力】 [有效] 
      【效力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公告 
2006年 第34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和巴西联邦共和国发展、工业和外贸部关于在贸易和投资领域加强合作谅解备忘录》的有关条款,从2006年4月3日起,巴西对原产于中国的丝绸、灯芯绒、聚酯纤维、毛衫和套头衫、针织衬衫和t恤衫、外衣、大衣和夹克衫、化纤布、刺绣产品单方实行进口管理。中方对这些产品不实行出口管理。为使企业了解巴方对部分纺织品服装实施进口管理的具体内容,方便企业对巴出口相关纺织品服装,现将相关纺织品服装的品名和巴方税号、管理期限及有关要求公告如下:  
  一、品名和巴方税号  
  1、灯芯绒:58012200, 58012300;  
  2、刺绣产品:58109100, 58109200, 58109900;  
  3、针织衬衫和t恤衫:61051000, 61052000, 61059000, 61061000, 61062000, 61069000, 61091000, 61099000;  
  4、聚酯纤维:54023300;  
  5、化纤布:54075100, 54075210, 54075220, 54075300, 54075400, 54076100, 54072000, 54073000, 54074100, 54074200, 54074300, 54074400, 54077100, 54077200, 54077300, 54077400, 54078100, 54078200, 54078300, 54078400, 55151200, 55152100, 55159100, 55162100, 55162200, 55162300, 55162400, 54079100, 54079200, 54079300, 54079400, 54083100, 54083200, 54083300, 54083400,54076900;  
  6、外衣、大衣和夹克衫:61013000, 61032300, 62011300, 62019300, 62032300, 62102000, 61023000, 61042300, 61043300, 62021300, 62029300, 62042300, 62043300, 62103000;  
  7、毛衫和套头衫:61102000, 61179000, 61101100, 61101200, 61101900, 61103000, 61109000;  
  8、丝绸:50071010, 50071090, 50072010, 50072090, 50079000  
  二、管理期限  
  上述产品管理期限为2006年4月至2008年12月。  
  三、有关要求  
  企业对巴西出口上述产品,应先了解进口商是否已获得巴西政府所发的相关进口批准文件,避免造成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二○○六年四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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