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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磷酸三丁酯实施临时出口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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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8-6 0:38: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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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类型】 其他部委文件【内容类别】 进出口货物监管类
【文  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2003年第5号公告【发文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发布日期】 2003-4-4【生效日期】 2003-4-4
【效  力】 [有效]
【效力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公告
2003年第5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核两用品及相关技术出口管制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现决定对磷酸三丁酯实施临时出口管制。磷酸三丁酯的出口,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核两用品及相关技术出口管制条例》的规定经过许可。临时管制措施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二oo三年四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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