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磷酸三丁酯实施临时出口管制 |
|
|||||||
2006-8-6 0:38:38 |
英途网 www.einto.com |
|||||||
【法规类型】 其他部委文件【内容类别】 进出口货物监管类 【文 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2003年第5号公告【发文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发布日期】 2003-4-4【生效日期】 2003-4-4 【效 力】 [有效] 【效力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公告 2003年第5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核两用品及相关技术出口管制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现决定对磷酸三丁酯实施临时出口管制。磷酸三丁酯的出口,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核两用品及相关技术出口管制条例》的规定经过许可。临时管制措施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二oo三年四月四日 转贴于:报关员考试_ | ||||||||
| ||||||||
| - 相关内容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