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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口药品通关口岸管理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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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8-6 0:38: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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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类型】 其他部委文件【内容类别】 进出口货物监管类
【文  号】 国食药监注[2004]115号【发文机关】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海关总署
【发布日期】 2004-4-30【生效日期】 2004-4-30
【效  力】 [有效]
【效力说明】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海关总署
国食药监注[2004]115号
关于进口药品通关口岸管理事宜的公告

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海关总署《关于实施〈药品进口管理办法〉有关事宜的通知》(国食药监注〔2003〕320号)(以下简称《通知》),药品进口的口岸城市为:
北京市、天津市、上海市、大连市、青岛市、成都市、武汉市、重庆市、厦门市、南京市、杭州市、宁波市、福州市、广州市、深圳市、珠海市、海口市、西安市。为加强管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与海关总署进一步确定了上述18个允许药品进口的具体通关口岸名单,并作为《通知》附件1下发。实施一段时间以来,取得了一定效果。
随着我国对外贸易的迅速发展,药品在各口岸的进口状况经常发生变化,为适应贸易发展的新形势,经研究决定,自2004年5月1日起,不再限定药品进口口岸城市内直属海关所辖的具体进口口岸,即在上述18个城市直属海关所辖的所有口岸均可进口药品。药品进口口岸所在地海关凭已注明进口口岸的《进口药品通关单》办理有关验放手续。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二○○四年四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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