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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经贸企业持股试点选择律师、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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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8-6 0:3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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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1998]外经贸计财发第84号
    【批准日期】
    【发布日期】1998.02.06
    【实施日期】1998.02.0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印发
《关于外经贸企业内部职工持股试点过程中选择律师、
 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师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1998〕外经贸计财发第84号 1998年2月6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各部委直属公司,各外贸中心:
为了指导、规范外经贸企业内部职工持股试点工作中律师、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师的选择,我部制定了《关于外经贸企业内部职工持股试点过程中选择律师、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师的指导意见》(附后),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本指导意见请转发至县级外经贸企业。执行中有何问题及建议,请及时向我部(计财司)反映。
 附件:如文
附件
         关于外经贸企业内部职工持股试点过程中
        选择律师、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师的指导意见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外经贸企业内部职工持股试点过程(以下简称“试点工作”)中律师、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师(以下简称“三师”)的选择,保证外经贸企业内部职工持股试点工作的规范进行,特提出本指导意见。
第二条 本指导意见适用于按照《对经贸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内部职工持股试点暂行办法》〔1997〕外经贸计财发字第188号)进行试点的企业,其他外经贸企业在公司制改制过程中可参照执行。
第二章 “三师”资格
第三条 从事试点工作的律师需具备以下资格:
 (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
(二)经过外经贸主管部门的内部职工持股试点工作培训,经考核通过获合格证书。
第四条 从事试点工作的注册会计师需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
第五条 从事试点工作的资产评估师需取得中国注册资产评估师协会颁发的注册资产评估师证书。
第三章 “三师”职责
第六条 律师在内部职工持股试点工作中起主协调作用,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召集“三师”会议,提出改制工作总体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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