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见索即付保函统一规则》与案例分析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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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8-6 0:40: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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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 p与b签订了一份建筑合同,应p要求,g银行开出以b为受益人的保函。保函规定:如果p未能履行上述合同项下的契约责任,我行保证赔付你方之损失,最高金额不超过1000万马克。(in theevent of p defaulting inperformance of its obligations under the above mentioned contract [the construction contract]we wi11 pay you the amount of your loss up to a maximum of dm 10 million.) 请问上述保函属于 urdg适用范围吗? 分析:这是一份保证书,担保人的责任取决于委托人的违约,且仅限于受益人实际遭受的损失。所以上述保函不适用于urdg。 【案例分析】 案情同上,但保函规定:我们保证凭首次书面要求向你方支付索款要求的金额,最高不超过1000万马克的款项。(we nudetake to pay you on first written demand the amount specified in such demand up to a maximum of dm10 million.) 请问上述保函属于urdg适用范围吗? 分析:这是一个见urdg范畴内真正的见索即付保函,因为付款责任仅仅取决于书面要求文件的提交,支付金额也仅取决于要求书本身和限定最大责任的保函条款。 【案例分析】 p与b签订了一份销售货物给b的合同,并按照合同规定,要求g银行开立了一份以b为受益人的保函,以防止p不能在合同规定的装运期内发运与销售合同相符的货物。该保函仅表明其开立与所述销售合同相关,并保证凭首次书面要求向b支付最高不超过5000法郎的款项。p向b发了货,而b却声称p所发货物与合同不符,并且迟装。p对此提出异议。但b凭保函提出要求。g银行并不关心基础销售合同,即使保函中提及该合同也是如此,只要b提交了与保函相符的书面要求,g银行就必须付款。 【案例分析】 应合同当事人p的要求,ip银行安排b的当地银行g凭其反担保函开立一份以b为受益人的保函。反担保函规定,当g银行提交书面声明,声明其保函项下量差人已向翼提出要求时,ip银行同意向g银行支付不超过规定最高限额的款项。随后g银行凭反担保函提出要求并提交了所要求的声明。虽然要求出于诚信,但由于b的索款要求不符合保函规定。 g银行实际上并未对b产生支付责任。尽管如此,ip银行仍须向g银行付款,因为反担保函的条件已被满足,而 ip银行无需关心 b对g银行提出的要求是否有效。 【案例分析】 见索即付保函项下受益人通过电话提出索款要求。这不符合urdg所要求的书面要求形式,除非电话信息能够或并将转变成文字形式。 【案例分析】 见索即付保函项下受益人以传真形式提出索款要求。担保人有权拒付,因为尽管传真是一种电子通讯方式,但它未经证实。在这种情况下,通常和适当的做法是要求对传真以可证实的指示加以确认。转贴于:报关员考试_ 【案例分析】 g银行开出一份担保p供货的保函。如打算使保函于指定机构出具的质量检验合格证书后失效,保函应规定凭提交指定机构签发的,声明货物符合质量标准的质量检验证明而失效。 【案例分析】 g银行开出一份以b为受益人的保函,b将其转让给t,随后t提交了书面要求书及保函规定的其他单据。除非保函或其修改明确声明保函项下索赔权可以转让,g银行无义务付款,因为无论b与t之间的转让有无效力,由t提出要求都不符合保函规定。但不能禁止b提出要求并指示g银行将款项付给t。 【案例分析】 g银行开出一份以b为受益人的保函,随后b通过往来银行bb银行向g银行提交了书面要求书及保函规定的其他单据。只要提交的符合保函要求,g银行必须付款,因为bb只是作为b的代理人提出要求,而不是作为受让人行使自己的权利。 【案例分析】 g银行开出一份以b为受益人的保函,b将保函项下全部款项让渡给t,b向g银行提出要求,g银行付款,t对b的权利不在urdg范围之内,而应由管辖 t和b之间关系的法律决定。当然,urdg并不排除t宣称根据适用法律可能拥有要求b交还g银行对b作出的任何付款的权利。 【案例分析】 p要求其往来银行ip银行通过其当地代理行g银行凭ip银行的反担保函开立一份以b为受益人的保函,ip银行要求g银行开立保函并向其出具了反担保函。在g银行向b开立保函之前,ip银行接到p的指示要求撤销保函,但ip银行在未得到g银行同意之前不能撤销反担保函,g银行尚未开立自己保函的事实与此无关。然而,ip银行应毫不延误地与g银行联系,要求撤销其以前开立保函的指示(假定该指示仍未被执行)。如果g银行事实上尚未开出保函,它应当停止开立函并解除ip银行在反担保函项下的责任。 【案例分析】 g银行3月l日开立一份以b为受益人的保函,规定于4月1日生效。3月14日委托人p指示银行撤销保函。g银行必须拒绝执行该项指示。保函自3月1日开出后即不可撤销,而保函的生效日,即4月1日代表的可凭保函提出要求的最早日期,但该日期与保函变为不可撤销的时间无关。 【案例分析】 p和b签订了一份金额为8亿马克的建筑合同,合同规定预付款为8000万马克,工程进度款项凭建筑师的表明相关阶段完工的进度证明支付。预付款凭预付款保函支付,该保函规定:保函金额随建筑师进度证明的提交及款项的支付依次递减,此规定符合urdg第8条要求。 【案例分析】 本例基本情况同上例,只是保函规定保函金额随着委托人第一特定履约阶段的完工按规定金额递减。除非完工可被理解为仅是要求提交证明完工的合理单据(例如建筑师证明),那么,规定的条件就是非单据条件,不符合urdg第8条要求,并同urdg的单据化特征相违背,因为担保人被要求自己去证实相关的工程阶段已实际完工。 【案例分析】 保函规定凭首次书面要求及承办工程师签发的违约声明付款。声明是伪造的,但经合理的审核未发现这一非表面问题,担保人在支付之后不承担责任,因为担保人只关心单据与保函表面一致,对单据的真伪并不负责(见urdg第11条)。转贴于:报关员考试_ 【案例分析】 保函担保一销售合同项下货物的发运。保函规定凭首次书面要求书及验货人签发的说明货物不符合合同规定的证明付款。随后受益人要求时,提交的要求书所引用的合同号与保函规定的相同,但验货人证明却引用了不同的合同号,单据间互不一致,除非委托人同意付款,否则担保人必须拒付。但即使委托人同意付款,担保人仍可拒付。 【案例分析】 g银行开立了以b为受益人的保函,随后b提出要求,g银行由于不能确定该要求是否各方面都符合保函条款的要求,在付款前征询其客户p的意见。p正在国外度假,两星期后g银行才与p取得联系。p通知银行拒绝付款,因为他认为要求不符合保函条款。b应有权得到付款。因为付款或拒付的决定应由担保人g银行做出,而不是其客户p、任何拒付必须在合理时间内通知受益人,并且只能依据g银行自己对单据的审核。 【案例分析】 b将要求书和辅助单据提交给g银行,g银行以辅助单据与保函条款不符为由拒付。p指示g银行保留单据,因为单据对于p处理他同b的纠纷将有帮助,g银行必须无视这一指示并持有单据听候b的处理。 【案例分析】 由g银行开立的以b为受益人的保函规定,凭随附声明委托人违约的工程师证明的首次书面要求付款。该出具的证明实际表示的是委托人未违约,而未字被抹掉了。如果在合理审核的基础上发现这一涂抹是明显的,g银行必须拒付要求。如果g银行作了支付,它就不能依据urdg第11条免责。但如果在合理审核的基础上,该涂抹是不可发现的,g银行支付后可依第11条解除其本身的责任。 【案例分析】 由g银行根据委托人p的指示开立的以b为受益人的保函规定凭首次书面要求付款。b在完全知道p已经全部履行了合同项下契约责任的情况下仍提出要求。g银行在不了解b缺少诚信的情况下付了款,g银行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案例分析】 p要求阿姆斯特丹的ip银行安排通过一家巴林银行开立以b为受益人的最大金额为1200万荷兰盾的保函。ip银行以电讯方式要求 g银行开立最高金额为1200万荷兰盾的保函,但由于传递系统的技术故障,g银行收到的电文中的金额是120万荷兰盾,并以此金额向受益人开立了保函。如果ip银行和g银行均做到了诚信和合理谨慎,他们对该错误都不负责。 【案例分析】 r国的客户p要求本国ip银行安排在7天内通过u国银行开立的以u国b受益人的投标保函。ip银行以电传指示在u国的代理行g银行开立保函。由于g银行的雇员罢工,两星期后g银行才开出保函,导致p的投标被b拒绝。ip银行和g银行对p遭受的损失均不负责。 【案例分析】 g银行开立保函 10月1日到期。9月15日,受益人提出符合保函条款的要求,但由于政府宣布的紧急状态要求所有银行9月16日停业,造成g银行无法按计划付款。10月10日,紧急状态令取消,银行重新开业。g银行对其不能及时支付不负责任。然而,尽管保函效期此时已过,但受益人仍有权要求支付,因为要求是在保函效期内提出的。 【案例分析】 ip银行受p的指示安排b国银行开立最大金额为55万英镑的以b为受益人的保函。ip银行给其在b国的代理行g银行发出了适当的指示,但由于ip银行的电讯传输系统的故障,发出的电文出现了错误,致使g银行收到的电文中金额为55.5万英镑。保函以此金额开立,由于金额与b和p的合同金额不符,b拒绝接受该保函。ip银行在向g银行发送其开立保函的指示时,已经发现其电讯传输系统的问题,但却继续使用该系统,对此错误ip银行不得依urdg第12条免除自己对p的责任。转贴于:报关员考试_ 【案例分析】 g银行开立的保函规定书面要求的提交不能迟于1992年11月1日,受益人于9日2日提出要求,但未按urdg第2 0条规定提供有关委托人违约的受益人声明,受益人无权得到付款,因为他既未能符合第20条的规定也未能满足第16条的要求,即索款要求必须与urdg相符。但没有任何理由阻止受益人在11月2日以前任何时间内提交新的符合urdg 要求的索款要求。 【案例分析】 保函规定见索即付,金额最高不超过5万元。由于委托人的违约,受益人遭受了20万元的损失,受益人即根据实际受损金额提出要求。这是一个与保函不符的要求,因为它超过了保函规定的最高限额。担保人必须拒付。受益人必须在保函效期内提交与保函相符的要求,或提交总额不超过5万元的多笔要求。 【案例分析】 p签订了向b出售设备的合同,合同要求p通过b国的银行开立保函。应p的要求,ip银行要求b国的g银行凭ip银行的反担保函开立以b为受益人的保函,反担保函规定金额不超过10万英镑,凭g银行的首次书面索赔付款。保函开出后g银行在反担保函效期内向ip银行提交了金额为4万英镑的要求书,g银行的要求书附有关于其已收到b的要求,而且要求符合保函条款及urdg第20条要求的声明。g银行提交的要求是有效的。 【案例分析】 应p的要求,g银行给b开立了保函,规定见索即付,该保函是担保p向b承建的建筑工程。随后b提交了书面索偿书,随附关于p违约的书面声明,指出 p未能按合同规定如期完工,根据 urdg第21条的规定,g银行将该声明转递给p,p否认声明的准确性。如没有确切的欺诈证据或适用法律允许的其他拒付理由,g银行必须付款,因为根据urdg第2条(b)款的规定,g银行只关心书面违约声明的提交,而非违约事实。 【案例分析】 g银行应ip的要求开立以b为受益人的投标保函,保函委托人是投标人p。合同规定中标者必须出具履约保函。随后,b同p签订了合同并在收到履约保函后将投标保函给g银行。这样就使该投标保函由于撤销而失效(尽管该投标保函根据其条款还没有到期),g银行必须毫不延误地通知ip银行,ip银行也必须毫不延误地通知p投标保函已经撤销。 【案例分析】 g银行凭ip银行的反担保函开立了以b为受益人的保函,委托人为p,保函规定见索即付,并明确规定于1992年11月30日失效。1992年11月27日b提交了含有违约声明的书面要求书和一份要求将保函效期展延至1993年6月30日以代替付款的声明。g银行将该要求书通知ip银行,ip银行又通知了p,p(与或未与受益人协商)同意展期。g银行依指示将保函展期,以保函修改方式生效。要求书即告失效。 【案例分析】【案例分析】 p与b签订了一份建筑合同,应p要求,g银行开出以b为受益人的保函。保函规定:如果p未能履行上述合同项下的契约责任,我行保证赔付你方之损失,最高金额不超过1000万马克。(in theevent of p defaulting inperformance of its obligations under the above mentioned contract [the construction contract]we wi11 pay you the amount of your loss up to a maximum of dm 10 million.) 请问上述保函属于 urdg适用范围吗? 分析:这是一份保证书,担保人的责任取决于委托人的违约,且仅限于受益人实际遭受的损失。所以上述保函不适用于urdg。转贴于:报关员考试_ 【案例分析】 案情同上,但保函规定:我们保证凭首次书面要求向你方支付索款要求的金额,最高不超过1000万马克的款项。(we nudetake to pay you on first written demand the amount specified in such demand up to a maximum of dm10 million.) 请问上述保函属于urdg适用范围吗? 分析:这是一个见urdg范畴内真正的见索即付保函,因为付款责任仅仅取决于书面要求文件的提交,支付金额也仅取决于要求书本身和限定最大责任的保函条款。 【案例分析】 p与b签订了一份销售货物给b的合同,并按照合同规定,要求g银行开立了一份以b为受益人的保函,以防止p不能在合同规定的装运期内发运与销售合同相符的货物。该保函仅表明其开立与所述销售合同相关,并保证凭首次书面要求向b支付最高不超过5000法郎的款项。p向b发了货,而b却声称p所发货物与合同不符,并且迟装。p对此提出异议。但b凭保函提出要求。g银行并不关心基础销售合同,即使保函中提及该合同也是如此,只要b提交了与保函相符的书面要求,g银行就必须付款。 【案例分析】 应合同当事人p的要求,ip银行安排b的当地银行g凭其反担保函开立一份以b为受益人的保函。反担保函规定,当g银行提交书面声明,声明其保函项下量差人已向翼提出要求时,ip银行同意向g银行支付不超过规定最高限额的款项。随后g银行凭反担保函提出要求并提交了所要求的声明。虽然要求出于诚信,但由于b的索款要求不符合保函规定。 g银行实际上并未对b产生支付责任。尽管如此,ip银行仍须向g银行付款,因为反担保函的条件已被满足,而 ip银行无需关心 b对g银行提出的要求是否有效。 【案例分析】 见索即付保函项下受益人通过电话提出索款要求。这不符合urdg所要求的书面要求形式,除非电话信息能够或并将转变成文字形式。 【案例分析】 见索即付保函项下受益人以传真形式提出索款要求。担保人有权拒付,因为尽管传真是一种电子通讯方式,但它未经证实。在这种情况下,通常和适当的做法是要求对传真以可证实的指示加以确认。 【案例分析】 g银行开出一份担保p供货的保函。如打算使保函于指定机构出具的质量检验合格证书后失效,保函应规定凭提交指定机构签发的,声明货物符合质量标准的质量检验证明而失效。 【案例分析】 g银行开出一份以b为受益人的保函,b将其转让给t,随后t提交了书面要求书及保函规定的其他单据。除非保函或其修改明确声明保函项下索赔权可以转让,g银行无义务付款,因为无论b与t之间的转让有无效力,由t提出要求都不符合保函规定。但不能禁止b提出要求并指示g银行将款项付给t。转贴于:报关员考试_ 【案例分析】 g银行开出一份以b为受益人的保函,随后b通过往来银行bb银行向g银行提交了书面要求书及保函规定的其他单据。只要提交的符合保函要求,g银行必须付款,因为bb只是作为b的代理人提出要求,而不是作为受让人行使自己的权利。 【案例分析】 g银行开出一份以b为受益人的保函,b将保函项下全部款项让渡给t,b向g银行提出要求,g银行付款,t对b的权利不在urdg范围之内,而应由管辖 t和b之间关系的法律决定。当然,urdg并不排除t宣称根据适用法律可能拥有要求b交还g银行对b作出的任何付款的权利。 【案例分析】 p要求其往来银行ip银行通过其当地代理行g银行凭ip银行的反担保函开立一份以b为受益人的保函,ip银行要求g银行开立保函并向其出具了反担保函。在g银行向b开立保函之前,ip银行接到p的指示要求撤销保函,但ip银行在未得到g银行同意之前不能撤销反担保函,g银行尚未开立自己保函的事实与此无关。然而,ip银行应毫不延误地与g银行联系,要求撤销其以前开立保函的指示(假定该指示仍未被执行)。如果g银行事实上尚未开出保函,它应当停止开立函并解除ip银行在反担保函项下的责任。 【案例分析】 g银行3月l日开立一份以b为受益人的保函,规定于4月1日生效。3月14日委托人p指示银行撤销保函。g银行必须拒绝执行该项指示。保函自3月1日开出后即不可撤销,而保函的生效日,即4月1日代表的可凭保函提出要求的最早日期,但该日期与保函变为不可撤销的时间无关。 【案例分析】 p和b签订了一份金额为8亿马克的建筑合同,合同规定预付款为8000万马克,工程进度款项凭建筑师的表明相关阶段完工的进度证明支付。预付款凭预付款保函支付,该保函规定:保函金额随建筑师进度证明的提交及款项的支付依次递减,此规定符合urdg第8条要求。 【案例分析】 本例基本情况同上例,只是保函规定保函金额随着委托人第一特定履约阶段的完工按规定金额递减。除非完工可被理解为仅是要求提交证明完工的合理单据(例如建筑师证明),那么,规定的条件就是非单据条件,不符合urdg第8条要求,并同urdg的单据化特征相违背,因为担保人被要求自己去证实相关的工程阶段已实际完工。 【案例分析】 保函规定凭首次书面要求及承办工程师签发的违约声明付款。声明是伪造的,但经合理的审核未发现这一非表面问题,担保人在支付之后不承担责任,因为担保人只关心单据与保函表面一致,对单据的真伪并不负责(见urdg第11条)。 【案例分析】 保函担保一销售合同项下货物的发运。保函规定凭首次书面要求书及验货人签发的说明货物不符合合同规定的证明付款。随后受益人要求时,提交的要求书所引用的合同号与保函规定的相同,但验货人证明却引用了不同的合同号,单据间互不一致,除非委托人同意付款,否则担保人必须拒付。但即使委托人同意付款,担保人仍可拒付。 【案例分析】 g银行开立了以b为受益人的保函,随后b提出要求,g银行由于不能确定该要求是否各方面都符合保函条款的要求,在付款前征询其客户p的意见。p正在国外度假,两星期后g银行才与p取得联系。p通知银行拒绝付款,因为他认为要求不符合保函条款。b应有权得到付款。因为付款或拒付的决定应由担保人g银行做出,而不是其客户p、任何拒付必须在合理时间内通知受益人,并且只能依据g银行自己对单据的审核。 【案例分析】 b将要求书和辅助单据提交给g银行,g银行以辅助单据与保函条款不符为由拒付。p指示g银行保留单据,因为单据对于p处理他同b的纠纷将有帮助,g银行必须无视这一指示并持有单据听候b的处理。 【案例分析】 由g银行开立的以b为受益人的保函规定,凭随附声明委托人违约的工程师证明的首次书面要求付款。该出具的证明实际表示的是委托人未违约,而未字被抹掉了。如果在合理审核的基础上发现这一涂抹是明显的,g银行必须拒付要求。如果g银行作了支付,它就不能依据urdg第11条免责。但如果在合理审核的基础上,该涂抹是不可发现的,g银行支付后可依第11条解除其本身的责任。 【案例分析】 由g银行根据委托人p的指示开立的以b为受益人的保函规定凭首次书面要求付款。b在完全知道p已经全部履行了合同项下契约责任的情况下仍提出要求。g银行在不了解b缺少诚信的情况下付了款,g银行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转贴于:报关员考试_ 【案例分析】 p要求阿姆斯特丹的ip银行安排通过一家巴林银行开立以b为受益人的最大金额为1200万荷兰盾的保函。ip银行以电讯方式要求 g银行开立最高金额为1200万荷兰盾的保函,但由于传递系统的技术故障,g银行收到的电文中的金额是120万荷兰盾,并以此金额向受益人开立了保函。如果ip银行和g银行均做到了诚信和合理谨慎,他们对该错误都不负责。 【案例分析】 r国的客户p要求本国ip银行安排在7天内通过u国银行开立的以u国b受益人的投标保函。ip银行以电传指示在u国的代理行g银行开立保函。由于g银行的雇员罢工,两星期后g银行才开出保函,导致p的投标被b拒绝。ip银行和g银行对p遭受的损失均不负责。 【案例分析】 g银行开立保函 10月1日到期。9月15日,受益人提出符合保函条款的要求,但由于政府宣布的紧急状态要求所有银行9月16日停业,造成g银行无法按计划付款。10月10日,紧急状态令取消,银行重新开业。g银行对其不能及时支付不负责任。然而,尽管保函效期此时已过,但受益人仍有权要求支付,因为要求是在保函效期内提出的。 【案例分析】 ip银行受p的指示安排b国银行开立最大金额为55万英镑的以b为受益人的保函。ip银行给其在b国的代理行g银行发出了适当的指示,但由于ip银行的电讯传输系统的故障,发出的电文出现了错误,致使g银行收到的电文中金额为55.5万英镑。保函以此金额开立,由于金额与b和p的合同金额不符,b拒绝接受该保函。ip银行在向g银行发送其开立保函的指示时,已经发现其电讯传输系统的问题,但却继续使用该系统,对此错误ip银行不得依urdg第12条免除自己对p的责任。 【案例分析】 g银行开立的保函规定书面要求的提交不能迟于1992年11月1日,受益人于9日2日提出要求,但未按urdg第2 0条规定提供有关委托人违约的受益人声明,受益人无权得到付款,因为他既未能符合第20条的规定也未能满足第16条的要求,即索款要求必须与urdg相符。但没有任何理由阻止受益人在11月2日以前任何时间内提交新的符合urdg 要求的索款要求。 【案例分析】 保函规定见索即付,金额最高不超过5万元。由于委托人的违约,受益人遭受了20万元的损失,受益人即根据实际受损金额提出要求。这是一个与保函不符的要求,因为它超过了保函规定的最高限额。担保人必须拒付。受益人必须在保函效期内提交与保函相符的要求,或提交总额不超过5万元的多笔要求。 【案例分析】 p签订了向b出售设备的合同,合同要求p通过b国的银行开立保函。应p的要求,ip银行要求b国的g银行凭ip银行的反担保函开立以b为受益人的保函,反担保函规定金额不超过10万英镑,凭g银行的首次书面索赔付款。保函开出后g银行在反担保函效期内向ip银行提交了金额为4万英镑的要求书,g银行的要求书附有关于其已收到b的要求,而且要求符合保函条款及urdg第20条要求的声明。g银行提交的要求是有效的。 【案例分析】 应p的要求,g银行给b开立了保函,规定见索即付,该保函是担保p向b承建的建筑工程。随后b提交了书面索偿书,随附关于p违约的书面声明,指出 p未能按合同规定如期完工,根据 urdg第21条的规定,g银行将该声明转递给p,p否认声明的准确性。如没有确切的欺诈证据或适用法律允许的其他拒付理由,g银行必须付款,因为根据urdg第2条(b)款的规定,g银行只关心书面违约声明的提交,而非违约事实。 【案例分析】 g银行应ip的要求开立以b为受益人的投标保函,保函委托人是投标人p。合同规定中标者必须出具履约保函。随后,b同p签订了合同并在收到履约保函后将投标保函给g银行。这样就使该投标保函由于撤销而失效(尽管该投标保函根据其条款还没有到期),g银行必须毫不延误地通知ip银行,ip银行也必须毫不延误地通知p投标保函已经撤销。 【案例分析】 g银行凭ip银行的反担保函开立了以b为受益人的保函,委托人为p,保函规定见索即付,并明确规定于1992年11月30日失效。1992年11月27日b提交了含有违约声明的书面要求书和一份要求将保函效期展延至1993年6月30日以代替付款的声明。g银行将该要求书通知ip银行,ip银行又通知了p,p(与或未与受益人协商)同意展期。g银行依指示将保函展期,以保函修改方式生效。要求书即告失效。 【案例分析】 英国的p与法国的b签订了一份建筑合同,合同规定由一家法国银行向b开出一份履约保函。应p的往来银行ip的要求,g银行凭ip银行的反担保函开立了以b为受益人的保函。ip银行的营业地点是英国,而g银行的营业地点在法国。保函与反担保函均未规定适用法律。根据urdg第2 7条规定,g银行开立的保函应由法国法律管辖,ip银行的反担保函属英国法律管辖。 英国的p与法国的b签订了一份建筑合同,合同规定由一家法国银行向b开出一份履约保函。应p的往来银行ip的要求,g银行凭ip银行的反担保函开立了以b为受益人的保函。ip银行的营业地点是英国,而g银行的营业地点在法国。保函与反担保函均未规定适用法律。根据urdg第2 7条规定,g银行开立的保函应由法国法律管辖,ip银行的反担保函属英国法律管辖。 转贴于:报关员考试_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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