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与印度数量限制争端案及其启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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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8-6 0:42: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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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端概况 1997年7月16日,美国根据《wto谅解》第4条、《gatt》第22条第1款、《农产品协议》第19条、《进口许可证协议》第6条要求与印度磋商。美国提出,印度对农产品、纺织品和部分工业产品的进口限制,包括印度1997年;月22日通知wto的2700多种农产品和工业产品的关税,不符合印度根据《gatt》第11条第1款、第13条第11款,《农产品协议》第4条第2款和《进口许可证协议》第3条应当承担的义务。 同时,澳大利亚、加拿大、欧盟、新西兰和瑞士也分别要求就同一问题与印度磋商(各自的编号分别是wt/ds91、wt/ds92、wt/ds93、wt/ds94、wt/ds96)。随后.日本、澳大利亚、加拿大、欧盟、新西兰和瑞土又要求加入美国与印度的磋商。1997年9月17日,美国与印度进行正式磋商。日本作为第三方参加了磋商。 1997年10月3日,美国请求成立专家组,1997年11月18日.dsb决定成立专家组,其职权范围是:“根据美国在编号为wt/ds90/8的文件中涉及协议的有关规定。审查由美国在该文件中向dsb提出的事项,作出决定以协助dsb提出建议或作出这些协议规定的裁决。”1998年2月10日,美国请wto总干事决定专家组人选,2月20日,总于事指定celso lafer、paul demaret和richard snape三人组成专家组。1998年5月7日。6月22、23日,专家组与双方会晤。1998年12月11日、专家组向双方提交了报告。1999年4月6日,专家组报告分发给wto各成员。专家组认定印度的这些措施违反了《gattl994》第11条第1款、第18条第11款,《农产品协议》第4条第2款:专家组也认定了这些措施对美国在《gatt 1994》和《农产品协议》中享有的利益造成了丧失和损害。 1999年5月25日。印度向dsb提出上诉,6月4日印度提交了上诉材料.6月21日美国提交了被上诉方材料。上诉机构由claus?dieter ehlermann(主持上诉机构的委员)、said ei-naggar和mitsuo matsushita三人组成。1999年7月11日,上诉机构开庭审理本案。8月23日,上诉机构作出了报告19月22日dsb通过了专家组和上诉机构的报告。在1999年10月14日dsb会议上,印度表示愿意执行usb的决定,考虑到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国际收支平衡委员会(bop)和gatt、wto专家组一般对消除国际收支平衡限制都给予较长期限的做法,并且考虑到印度是发展中国家,专家组建议本案的执行期可能需要比15个月更长的时间。印度表示愿意与美国就执行期磋商达成一致意见。1999年12月28日,争端各方已就实施期限达成一致意见:最后实施期限为2000年4月1日,除了印度通知美国某些关税项目合理期限截止到2001年4月1日外。根据双方达成的协议,印度同意在取消对美国进口的协议中涉及产品数量限制时,给予美国不低于其他成员的待遇。 d.m.h. di miao you yi italy 程序概要 一、专家组程序 (一)事实认定 本案涉及的是印度对2714种产品的进口数量限制。1996年7月,印度向wto发出通知。称为国际收支平衡需要及其他原因,将对2700余种产品实行数量限制。实际上.自1957年以来,印度经常在国际收支平衡委员会中就这一问题与其他成员磋商。1994年国际收支平衡委员会曾表示赞赏印度进行经济改革的勇气.鼓励印度继续推行贸易自由化。1995年底和1996年1月再次磋商时,委员会注意到下列情况:由于印度采取的经济政策,其贸易在国内生产总值中的比例大大增加,外贸上升,外汇储备稳步增加;而在磋商前的几个月,印度经济情况有所下降,投资增长减缓,财政赤字和外债水平仍然很高。国际货币基金组织认为,只要坚持明智的宏观经济政策。印度可以在两年内转向没有数量限制的、以关税为主的外贸体制。自上次磋商以来,印度已经开放了部分消费品进口,但绝大多数产品进口仍然受到数量限制。印度提出.现阶段立即取消数量限制既不现实,也不可行。许多成员考虑到印度国际收支情况.支持印度根据《gatt》第18条第2款继续实行数量限制;但也有许多成员认为,根据印度的国际收支现状,它已没有理由继续实行数量限制,因此要求印度制定取消数量限制的时间表。为此.委员会欢迎印度于1996年10月再次磋商,并将其仍在维持的数量限制措施通知wto。1997年初,磋商又一次进行,委员会注意到: 1995年以来,印度经济状况稳定发展;国际货币基金组织表示印度不存在外汇储备不足的情况,数量限制可以在较短的时间内取消。但印度仍然认为立即取消数量限制会影响其经济发展。委员会同意在1997年6月再次开始磋商。1997年5月.印度向wto通知了它准备在1997?2002年继续维持的数量限制。同时,印度提出了从1997年4月1日起,用9年时间分三个阶段逐步取消数量限制的计划。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代表表示,印度国际收支状况与上一次磋商后没有变化。在国际收支平衡委员会的例会上,与会代表赞赏印度为取消数量限制所作的努力,但许多成员对印度计划所需要的时间之长表示出不同意见。在这次会议上,印度提出了新的7年计划,大多数产品在前两个阶段(每一阶段3年)取消数量限制,敏感产品和关税约束税率低的产品在第三阶段取消。由于对这一方案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委员会主席于7月1日宣布结束磋商,将各方观点报告常务理事会。 印度对进口产品实行数量限制的主要依据是印度关税法和外贸法。根据这些法律,印度外贸实行经营许可制,许可证上应标明进口价值和数量。1997?2002年进出口政策包括一份进口否定清单,提出了进口的各种程序和条件,以及取得特别进口许可证的条件。印度就是通过这份清单管制进口的。要进口属于清单范围的产品,必须申领进口许可证,其手续非常繁杂,条件也很苛刻。 (二)程序问题 1.印度要求延长答辩期 专家组程序开始之后,印度根据《wto谅解》第12条第10款要求延长其提出答辩的期限,理由是印度新一届政府刚产生,许多职位还未任命。无法按规定期限提交答辩材料。美国反对延长时间,认为印度已经有足够的时间作出答辩。专家组指出,印度确实可以在更早的时候提出延长期限的问题,但考虑到《wto谅解》第12条第10款的规定。考虑到印度政府重组,又考虑到重新安排5月会议的困难,专家组决定给印度10天额外时间作出答辩。 2.专家组是否应当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协商 在程序进行过程中,专家组决定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协商,美印双方对此持不同看法。美国认为《gatt》第15条第2款要求wto在某些问题上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协商,这里所说的wto也包括dsb的专家组;印度则认为只有wto及其理事会有权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磋商。《wto谅解》第13条第2款允许专家组“向它认为恰当的任何个人或机构征求信息和意见”.专家组认为,不管对《gatt》第1;条如何解释,根据《wto谅解》第13条,专家组有权向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咨询有关印度的外汇储备和国际收支平衡方面的意见。虽然国际收支平衡委员会也征求过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意见,但专家组认为.委员会并未对此作出结论,再加上这一期间印度的收支平衡状况可能有变化,专家组有必要再次征求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意见。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于1998年7月17日答复了专家组的书面咨询。专家组在分析本案时充分考虑了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意见。转贴于:报关员考试_ 3.专家组的审理范围 专家组要解决的程序问题有四个: (1)关于《gatt》第13条和《进口许可证协议》第3条。 美国在诉请中指出,印度的数量限制措施违反了《gatt》第11条第1款,不符合第18条第11款的规定,还违反了《农产品协议》第4条第2款和《进口许可证协议》第3条;如果专家组认为印度的措施没有违反《gatt》第18条,则它违反了《gatt》第13条。它要求专家组确认印度的行为已经不再符合国际收支平衡例外的条件,应当立即纠正其措施,使其符合《gatt》的规定。 印度称自己的措施符合《gatt》第18条第12款,它有权继续采取数量限制措施。美国在第一次提交的材料中只提出印度的措施违反了《gatt》第1l条第1款、第18条第11款和《农产品协议》第4条第2款。在成立专家组的请求中,美国又提出了《gatt》第13条和《进口许可证协议》第3条的问题。 印度指出.美国在第一次提交的材料中没有涉及《gatt》第13条和《进口许可证协议》第3条,因此这两条不属于专家组职权范围。 专家组认为,美国的请求中确实提到了《进口许可证协议》第3条,因此它属于专家组讨论的范围;但美国并没有就这一问题提出任何法律观点,也没有要求专家组作出任何结论,所以专家组决定不讨论这一诉请。在讨论了印度的措施是否符合《gatt》第11条和第18条的问题之后,可能就不再需要讨论其是否符合《gatt》第13条的问题,因此专家组决定,也不讨论这一问题。 (2)关于《gatt》第18条b段的规定。 专家组除了分析《gatt》第18条第11款,是否还应当分析第18条b段呢?专家组注意到,美国只提到了《gatt》第18条第11款,因此专家组决定只分析《ga丁t》第18条第11款,而不讨论b段的规定。但第18条b段与美国的诉请有密切关系,印度在其抗辩中也涉及了第18条第2款的多项规定。专家组认为,被诉方有权在其抗辩中涉及申诉方提到的规定之外的规定。因此,在分析美国的诉请时,专家组将分析第18条b段和《gattl994》关于国际收支平衡条款谅解备忘录中的有关内容。 (3)国际收支平衡措施与《gatt》第18条的关系。 a.专家组是否有权审理国际收支平衡措施与《gatt》第18条的关系。 双方提交的材料都提出这样一个问题:wt()专家组是否有权分析国际收支平衡措施与《gatt》第18条的关系。针对美国的指控印度提出,即使它采取的措施不符合《gatt》第ll条,也符合第18条第11款。同时印度提出,讨论国际收支平衡问题完全是国际收支平衡委员会和常务理事会的权力,本专家组不能取代委员会和常务理事会。专家组指出,根据《wto谅解》第3条第2款,专家组应当依据解释国际条约的惯例,澄清所涉及协议中规定的含义;此外,根据《wto协议》第16条第l款,专家组还应当遵循1947年gatt缔约方全体通过的决议、程序和惯常实践。 b.《gatt》第18条第12款规定的特殊程序与wto争端解决一般程序。 《gatt》第18条第12款规定了两种解决争议的程序:磋商和争端解决方式的程序。根据规定,磋商如果不成功,缔约方全体可以提出建议,如果建议没有得到执行,缔约方全体可以授权受影响的缔约方暂时不履行义务。实际上,美印双方根据第18条b段进行过多次磋商,但都没有取得一致意见。况且,至少从1970年以来,gatt从未由缔约方全体提出过上述建议。《wto协议》生效之前,虽然有一些关于国际收支平衡的争议,但数量不多,最终通过专家组程序解决的只有韩国牛肉案。 gatt缔约方全体从来没有适用过第18条第12款的争端解决程序,但缔约方却根据第23条适用一般争端解决程序.以求对国际收支平衡问题做出决定。 c.《1994gatt关于国际收支平衡条款谅解备忘录》(简称《1994年谅解备忘录》)将wto争端解决一般程序引入有关国际收支条款的争端。 《wto协议》生效之后、第18条b段的文字没有变动,但增加了《1994年谅解备忘录》(1994 understanding)。这一文件澄清了1970年程序(完全磋商程序)、1972年程序(简化磋商程序)及1979年的决定,规定了实行收支平衡措施以及收支平衡措施的程序.但文件并没有明确提及第18条第12款c、d项。《gatt》第23条得到《wto谅解》的详细解释,根据规定.《wto谅解》的程序适用于一切双边纠纷,本案争议双方对此没有异议。第18条b段、《wto谅解》和《wto协议》中惟一涉及《wto谅解》的争端解决机制和国际收支平衡磋商之间关系的规定是《1994年谅解备忘录》的注释:“争端解决谅解书所阐明和适用的《gatt》第22条和第23条的规定。可以适用于因收支平衡而采取的限制进口措施所产生的任何问题。”专家组决定以这一规定为基础。分析专家组是否有权讨论国际收支平衡的问题。转贴于:报关员考试_ 印度和美国对这一条注释有不同理解。印度认为,从注释的措辞看。它要求区别实际“采取”(application)的措施及其“理由”(justification)。印度提出,收支平面措施是否符合《gatt》第l、2、10、13条以及wto其他协议的问题可以由普通的专家组审查,但国际收支平衡的理由本身只能根据特别程序来处理。而美国提出。《1994年谅解备忘录》确认了而不是否定了专家组对国际收支平衡问题的管辖权。专家组认为,“采取的措施”这一说法的普通含义并不包括要区别措施的执行方式及其理由,印度的观点是不能成立的;这一段话的含义是确认(而不是限制)将争端解决程序适用于为国际收支平衡而采取的措施。接着,专家组又从《gatt》第18条、《1994年谅解备忘录》的上下文关系作了分析,得出了相同的结论。专家组对这一问题的结论是:第18条第12款并没有排斥专家组对国际收支平衡问题的管辖权;第18条b段规定的程序也不是解决国际收支平衡问题惟一的程序;允许专家组处理因国际收支平衡采取的限制措施.并没有造成与第18条b段规定程序的重复,也不会造成wto不同组织作出的决定的相互冲突;由于有《wto谅解》解决争议程序的保证,不同专家组处理同类问题时作出不同决定的可能性极小。在没有明文禁止专家组处理国际收支平衡问题的情况下,不应当对条文作这样的理解。专家组认为、它对因国际收支平衡采取的限制贸易措施引起的纠纷有管辖权。专家组也指出,这样的结论并不表明专家组取代了国际收支平衡委员会、专家组非常重视国际收支平衡委员会和常务理事会的决定;这一结论也不影响发展中成员引用第18条的权利。根据这些原则,专家组决定先看《wto协议》生效之前,gatt对国际收支平衡的监督审查机制,主要是《gatt》第18条b段关于发展中成员的规定;再看《wto协议》中适用的规定,主要结合《1994年谅解备忘录》、《gatt》第23条和《wto谅解》的有关规定。 (4)印度逐步取消许可证的期限。 印度提出,本案的关键是印度逐步取消许可证的时间;美国则认为这不是本案的关键。专家组也注意到,美国的诉请要求专家组确认印度的措施是《gatt》第11条第1款所禁止的数量限制,又不符合第18条第11款的例外。专家组决定,只在分折印度的申辩理由和讨论向dsb提出建议时讨论印度取消许可证的期限问题。 (三)实体问题 1.印度的进口限制措施是否符合《gatt》第11条第1款印度某些产品的进口实行许可证制度。美国提出,这一制度缺乏透明度,而且许可证只发给“实际使用者”;印度则提出, 它的制度是透明的,而且有规则可依。《gatt》第11条规定了wto的一条基本原则:禁止数量限制。第11条第1款的范围非常广,它禁止除“关税、税收和其他费用以外”的一切进口或出口限制。进口许可证是否属于“限制”?专家组指出,印度的进口许可证是有条件颁发的,而印度也承认许可证制度是《gatt》第11条第l款所说的进口限制。 美国提出,部分产品进口必须通过政府渠道,这也是《gatt》第11条第1款所称的限制c专家组注意到,印度已经将这些措施通知了国际收支平衡委员会,这表明,印度承认这些措施是《gatt》第11条第1款所称的进口限制。《gatt》第11、12、13、14和18条的补充注释规定:“第11、12、13、14和18 条所指的‘进口限制’或‘出口限制’包括通过国营贸易企业实行的限制。”专家组也指出,通过国营贸易企业进口这一事实本身并不是限制。必须证明措施的实施构成了限制。美国已经证明从1992年到1995年,印度没有进口小麦和稻米,但这还不能证明印度的措施就是限制,因为不进口某种产品可能有其他原因。由于印度将这一措施通知了国际收支平衡委员会,加上美国提供的证据,使专家组确信印度的措施是《gatt》第11条第1款所称的“限制”。 美国提出,印度根据申请人的出口创汇对某些产品颁发特别进口许可证,也违反了《gatt》第11条第1款。专家组注意到,印度也将这一措施通知了国际收支平衡委员会,看来它与一般许可证的性质相同。专家组据此确认,特别进口许可证制度是《gatt》第11条第1款所称的“限制”。 2.印度的措施是否违反《gatt》第18条第11款 美国提出。根据《gatt》第18条第9款。印度的措施不是必要的,因此也就不符合第18条第11款。美国认为,第18条第11款允许一成员在国际收支平衡状况改善时逐步取消限制措施,但必须是在符合第9款规定的条件期间,一旦第9款规定的理由不存在,就应当立即取消限制措施。而印度则认为,在国际收支平衡委员会作出决定或建议要求其取消限制措施之前,它都可以维持限制措施。专家组指出,《gatt》第18条允许发展中成员有条件地维持临时进口限制,其前提是这样做的“必要性”,采取收支平衡措施的条件显然不同于《gatt》第12条对发展中成员规定的条件。尽管发展中成员可以采取措施,但不一定需要采取,采取措施的条件包括第18条第9款。印度是否正在经历第18条第9款所称的收支平衡困难?专家组首先确定,根据gatt实践和双方意见,专家组要审查的是专家组成立之日前印度的收支平衡状况。专家组向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咨询,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答复显示,到1997年11月21日,印度的外汇储备(不包括黄金储备)是251亿美元,比一年前增加56亿,比同年3月底增加28亿,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指出:“1997年11月18日时,印度的外汇储备是充足的。”虽然专家组成立时印度正经历外汇市场动荡,但“当时印度的外汇储备不存在严重衰退的威胁。”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注意到,1997年11月印度外汇储备减少了19亿美元,但还是提出“自1991年印度收支平衡危机以来,有了相当程度的外汇储备积累”。专家组认为,在确定印度采取的措施是否超过了阻止货币储备严重下降所“必需”的程度时,应当考虑各方面的证据。美国提出了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意见、国际收支平衡委员会的意见,并以印度储备银行1996年7月1日到1998年6月30日年报作为依据。印度则提出,1997年下半年,为了保护卢比政府不得不改变货币政策,如果不存在货币储备严重下降的威胁,政府是不会这样做的。印度指出,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也承认对外汇储备的充足性的判断是非常主观的,它认为存在其他四种判断方法。专家组认为,印度政府的行为本身不能证明存在货币储备下降或下降的威胁。在衡量了所有证据之后,印度提出的四种方法中只有一种可以支持印度关于储备不足的观点,但经过综合分析专家组还是确认,在专家组成立之日,印度的货币储备不存在第18条第9款a项所称的严重下降或严重下降的威胁.因此无权实行收支平衡措施。因此,印度的措施是不必要的,措施的实行违反了 《gatt》第18条第11款。印度又提出.即使它的措施不符合第18条第11款,根据第18条第11款的补充注释,它也有权维持限制措施,因为立即取消限制所造成的后果将需要恢复限制。转贴于:报关员考试_ 根据补充注释的措辞,专家组指出,补充注释确实可以适用于两种情况:存在收支平衡困难;收支平衡困难已经不存在,但有可能反复。根据补充注释.要维持限制需要满足三个条件:可能出现第18条第9款规定的采取或加强措施的情况;放松或取消限制将导致情况出现;放松或取消限制与情况出现之间必须有直接因果关系。专家组已经确认印度不存在储备严重下降或严重下降的威胁.还要分析如果取消了限制措施,是否会立即产生需要印度采取限制的情况。专家组注意到,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在回答专家组关于这一问题的咨询时重复了前面提到过的观点,并指出:“立即取消数量限制在进口替代产业造成一些问题,储备暂时下降、这些可能性不能排除。但如果印度能在短期内逐步取消,取消数量限制也有益处:进口产品增加导致关税收入增加;有竞争力、高效和高质量的消费品能促进出口增长。”根据这些证据,专家组得出结论。立即撤销限制措施可能产生储备下降和调整困难,但没有证据表明储备下降会达到第18条第9款规定的可以采取限制措施的程度。因此.印度采取的措施不符合第18条第11款。第18条第11款还有一个但书o:不得以其发展政策变化便依(本节)实施的限制成为必要为理由,要求一缔约方撤销或修改这种限制。印度应当举证。印度只是原则性地提出了某种可能性。并没有举出具体的政策变化。专家组据此确定,印度无权引用第18条第11款但书来维持数量限制措施。 (四)专家组结论 印度的措施违反了《gatt》第11条第1款、第18条第11款,也不符合第23条的例外规定;就措施涉及的农产品而言,违反了《农产品协议》第4条第2款;印度的措施剥夺或损害了美国根据《农产品协议》可以享受的利益。专家组建议印度使其措施符合《gatt》的规定。 本案专家组就报告的执行提出了建议,根据《wto协议》的宗旨、在贸易自由化和发展中成员的权利方面需要求得平衡。专家组认为。印度没有权利逐步取消(phase?out)其不符合gatt的措施,但也不必立即取消这些措施。专家组认为,应当给印度合理的期限,根据《wto谅解》第21条第3款,合理期限一般是15个月.这一期限可以长于或短于15个月。可见,15个月的执行期只是建议,而不是强制性规定。考虑到本案的实际情况,专家组建议,如果需要通过仲裁或其他方式确定执行期限,这一期限应当比15个月长。 二、上诉审程序 (一)上诉内容 印度提出了5点上诉: (1)专家组错误地确认它有权处理与国际收支平衡有关的限制措施问题; (2)专家组对《gatt》第18条第11款的补充注释解释错误; (3)专家组错误地确认印度无权引用第18条第ll款的特别注释维持其限制措施; (4)专家组对第11款但书和补充注释中举证责任的认定是错误的; (5)专家组把客观判断问题的责任交给了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不符合《wto谅解》第11条。 (二)上诉机构的审理 1.关于专家组是否有权处理与国际收支平衡有关的限制措施 印度指出,wto各机构有不同的分工,专家组错误地认为其审查国际收支平衡问题的权力是没有限制的。上诉机构指出,从专家组的结论看,它并没有认为自己审查国际收支平衡问题的权力是“没有限制的”,在作出自己对本案管辖权的结论时,专家组谨慎地分析了国际收支平衡委员会和常务理事会的权力,才得出了自己有权审查以国际收支平衡为理由的限制措施的结论。上诉机构指出,专家组是否有权力审查与国际收支平衡有关的所有问题,需要根据经《wto谅解》解释和运用的《gatt》第23条,以及关于国际收支平衡问题的注释来确定。《gatt》第23条规定,任何一个成员认为自己的利益因另一成员实施某一种措施而正在丧失或受到损害时,可以运用第23条规定的争端解决程序。《wto谅解》第1条第l款规定:“本谅解书的各项规则应适用于本谅解书附录一所列各个协议。”在附录一所列协议中,有“有关于货物贸易的多边协议”,1994年gatt就是其中之一。因此有关《gatt》第18条b段的纠纷也在《wto谅解》的范围。《wto谅解》第1条第2款指出: “本谅解书的各项规则和程序的实施,应受制于本谅解书附录二所列各有关协议中规定的关于争端解决的特别或增补程序。”附录二并没有提到国际收支平衡问题,也没有列出《gatt》第18条b段或其他段落。关于国际收支平衡问题的注释更是排除了任何有关这一问题的不明确之处。上诉机构据此认为《wto谅解》完全适用于纠纷。印度的观点:专家组可以审查措施的实施,但无权审查措施的理由。上诉机构认为,印度的理解是错误的。上诉机构指出,国际收支平衡委员会和常务理事会对收支平衡问题的管辖与专家组处理有关问题的管辖权并没有冲突.专家组在处理问题时应当充分考虑收支平衡委员会的意见。专家组的管辖权也不会和委员会或常务理事会的管辖权造成重叠,因为它们有不同的职能,其解决争端程序的性质、范围、实践和结果的形式也不相同。综合上述分析,上诉机构得出结论:专家组完全有权力审查由国际收支平衡措施引起的纠纷。 2.关于专家组对第18条第11款补充注释的解释 印度的第二点上诉针对专家组对第18条第11款补充注释的解释,特别是专家组对因果关系的分析。专家组的解释是:根据补充注释,要维持收支平衡限制,“必须确定,一旦措施取消,第18条第9款a项或b项规定的情况会立即出现,而且在取消措施和预计出现的情况之间必须有因果联系”。上诉机构同意专家组的分析,特别是关于因果联系的结论。 3.关于专家组确认印度无权引用第18条第11款的特别注释问题 印度的第三点上诉理由是.专家组要求用宏观经济和其他手段解决国际收支平衡问题,这等于要求它改变其经济政策,因此不符合《gatt》第18条第11款的但书。上诉机构认为,专家组并没有要求印度改变其经济政策。专家组在论及取消措施后第18条第9款涉及的情况不会“立即”重现时,引用了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意见。专家组的观点恰好与印度的断言相反.专家组提出:“印度曾经成功地运用宏观手段不一定构成印度经济政策的变化。”专家组对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提出的结构措施未表态。上诉机构还认为.使用宏观控制手段不一定与任何特定的发展政策有关,专家组在这一问题上没有错误。 4.关于专家组对第11款但书和补充注释中举证责任的认定 至于印度提出的在解释第18条第11款但书时的举证责任,专家组认为引用但书是实体抗辩。因此印度负有举证责任。印度指出,专家组的观点是错误的。上诉机构指出。第18条第11款但书要求成员不得要求实行收支平衡措施的发展中成员改变其经济政策。在分析这一款的含义时,确实没有举证责任的问题.但如果申诉方证明被申诉方的措施不符合第18条第11款和补充注释,则被申诉方或者反驳证据,或者引用但书。如果被申诉方选择引用但书,它必须证明申诉方违反了木得要求发展中成员改变经济政策的义务。因此,专家组关于这一问题举证责任的结论是正确的。 5.关于专家组把客观判断责任交给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问题 印度指出,专家组把客观评价事实的责任给了国际货币基金组织.这样做不符合《wto谅解》第11条。上诉机构指出,《wto谅解》第ll条规定:“每个专家组应有权从其认为合适的任何个人或机构寻找信息和征求技术性意见。”《gatt》第15条第2款规定了缔约方全体在国际收支平衡问题方面应当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充分协商。专家组正是根据这些规定征求了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意见,并且在作出结论时充分考虑了该组织的意见。但专家组并没有把判断事实的责任推给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其做法并不违反《wto谅解》第11条。转贴于:报关员考试_ (三)上诉机构结论 (1)维持专家组关于其有权审理印度根据《gatt》第18条b段实行的国际收支平衡措施的结论; (2)维持专家组对第18条第11款补充注释的解释,特别是对因果关系的解释; (3)专家组并没有要求印度改变其经济政策,就第18条第11款的但书而言,没有法律上的错误; (4)专家组在适用举证责任方面没有错误: (5)专家组根据《wto谅解》第11条对事实作出了判断.没有违反《wto谅解》第11条。 案例评析 一、普遍取消数量限制原则及其例外 本案的核心条款涉及《gatt》第11条禁止数量限制和第18条有关政府对经济的资助,此外还有《农产品协议》第4条第2款有关市场准入的问题。而主要涉及的是数量限制问题。 数量限制(quantative restrzction),亦称为配额(quota).是国际贸易中一种常见的非关税措施,一般是指一国政府通过法令限定在特定时期内(通常为一年)某一类产品进口的一定的数量或价值c g八丁t中有很多关于数量限制的规定,如《gatt》第11、12、13、14条和第18条b段等。但纺织品和农产品贸易不在此等禁止之列。虽然乌拉圭回合达成的《保障措施协定》就一些新兴限制措施作出了明文禁止或限期逐步取消的规定,并且将一般禁止数量限制的范围进一步扩大到服务贸易、知识产权和与贸易相关的投资措施等领域;最后,在东京回合守则基础上.达成《进口许可证程序协议》,相应地弥补数量限制措施的不足。但是取消数量限制还有许多例外,如为保障国际收支平衡而实行的限制(第12条)、政府对经济发展的援助(第18条)、保障措施(第19条)和一般例外(第20条)等。 本案中印度通过采取有条件地颁发进口许可证、通过政府机构给予特别进口许可证以及根据申请人的出口创汇对某些产品颁发特别进口许可证等,都是《gatt》第11条禁止采取的数量限制措施,而印度以利用收支平衡例外和发展中成员的特殊待遇为由进行抗辩,但没有获得专家组和上诉机构的支持.其主要原因在于,印度没有出现收支平衡困难,不符合《gatt》第18条b段规定的具体条件,即使是因暂时性的困难而采取的数量限制,也要逐步取消和放开。 第一,在国家经济发展计划可能需要持续高水平进口的情况下,为国际收支目的实施进口限制;第二,“只能维持低生活水平、经济处在发展初级阶段”的成员可以根据第18条第a、b、c三段的规定暂时背离第18条的其他规定;第三,为保证一定的储备水平而实施进口限制,但是为此目的实行的数量限制不得超过“为预防货币储备下降的威胁或制止货币下降所必需的程度”。本案中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提供的数据表明,“印度的外汇储备是充足的”,“未存在严重衰退的威胁”.除此之外,“印度也没有提供其储备不足的其他证据”。因此印度遭到彻底败诉。本案对我们的提示是,发展中成员因收支平衡困难而采取数量限制要符合具体条件,而且不能无条件地实施数量限制,必须逐步地放开和取消。 二、本案涉及较多的程序问题 本案涉及到的程序问题较多,例如一般案例中常见的专家组职权范围、举证责任、专家组向第三方收集资料和咨询的权利等。 (一)专家组审理以诉请内容为依据 持别要注意的是,诉请内容和要求与dsb的审理有很大联系。美国在第一次提交的材料中没有提到《进口许可证程序协议》第3条。而是在请求设立专家组时提到这一条。印度认为应当以第一次提交的材料中要求审查的范围为准。专家组认为。美国确实提到过《进口许可程序协议》第3条,但美国并没有就这一问题提出任何法律观点,也没有要求专家组作出任何结论,所以专家组决定不讨论这一诉请。可见诉请必须明确具体.这在争端解决中起很大作用,有些争端就是因为投诉方诉请不明确而遭到败诉。此外,专家组还提到,被诉方有权在其抗辩中涉及申诉方提到的规定之外的规定。 (二)《wto谅解》规定的一般程序与特殊程序的关系 《wto协定》生效后.《wto谅解》成为解决成员之间国际贸易争端的主要法律依据,但《wto谅解》附录二也列举了10个协定中包含的专门或附加程序,这些专门或附加程序与《wto谅解》的规定一起,成为处理相关纠纷时的法定程序。与gatt争端解决程序不同的是,《wt0谅解》建立了统一的争端解决程序。虽然《wto谅解》可用于各适用协定,但是它与各适用协定的争端解决条款之间可能会有分歧甚至冲突.为协调这一问题,《wto谅解》和《wto协定》作了以下规定: (1)只涉及一个特别协定的争端,由dsb主席与各方协商确定,尽可能使用特别和另外的规则和程序(《wto谅解》第1条第2款规定:“在本谅解规则及程序与附件二的特别或另外规则及程序发生冲突时,后者应优先”)。 (2)涉及一个以上适用协定的争端解决规则及程序时.首先由各方协商,如果在20日内没有结果,再由dsb主席与各方协商,在10日内决定应该遵守的规则及程序。但是指导原则是,尽可能采用特别或另外规则及程序和应在避免冲突所必要的范围内采用本谅解所规定的规则及程序(《wto谅解》第1条第2款)。 (3)如果仍然不能解释有关适用协定的冲突以及与《wto谅解》的冲突,可以“根据国际公法解释的习惯规则,为澄清合适用协定的现行规定服务”。 (4)根据《wto协定》第9条.wto部长大会和总理事会享有解释《wto协定》和《多边贸易协定》的排他权力。 (5)此外,《wto谅解》第3条第9款承认各成员谋求通过wto解释各适用协定的权利;有关当事方也可通过向上诉机构上诉,寻求对多边贸易协定条款的权威解释。 (6)至于涉及发展中成员的特别程序,《wto谅解》第3条第12款规定:“如果根据任何适用协定的一项指控是一发展中成员对一发达成员提出的。则投诉方应有权把1966年4月5日(bisd l4s/18)的相应规定作为本谅解的第4、5、6和第12条所规定的替代物予以援用,……在本谅解第4、5、6和第12条所规定的规则与程序发生抵触的情况下,后者应该优先。” 《gatt》第18条第12款规定了解决纠纷的程序,这也是处理与《gatt》第18条有关的纠纷时应当遵循的。然而在1994年通过的《1994年谅解备忘录》的注释有明确的规定:“争端解决谅解书所阐明和适用的《gatt》第22条和第23条的规定,可以适用于因收支平衡而采取的限制进口措施所产生的任何问题。”从这一规定可以看出,有关因收支平衡而采取的限制进口措施所产生的任何问题都可以采用《wto谅解》和《gatt》第22条和第23条规定的一般程序。 转贴于:报关员考试_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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