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公告2008年第2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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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6-7 8:41: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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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2008年第22号 【法规类型】 海关规范性文件 【内容类别】 关税征收管理类 2003年,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根据商务部反倾销调查结果,决定对原产于韩国、马来西亚、新加坡和印度尼西亚的进口丙烯酸酯征收反倾销税,征税时间从2003年4月10日起,期限为5年。在征税时间届满之际,应国内相关企业的申请,商务部决定对原产于韩国、马来西亚、新加坡和印度尼西亚的进口丙烯酸酯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期终复审调查。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在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期间,对原产于韩国、马来西亚、新加坡和印度尼西亚的进口丙烯酸酯继续征收反倾销税。现就执行中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2008年第25号公告 二○○八年四月八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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