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公告2008年第25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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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6-7 8:44: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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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2008年第25号 【法规类型】 海关规范性文件 【内容类别】 关税征收管理类 按照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的决定,海关总署自2005年1月1日起,对原产于美国、日本、韩国的进口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征收反倾销税(详见海关总署 质检总局2004年第47号公告)。近日,根据期中复审调查结果,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调整部分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原产厂商适用的反倾销税税率。现就执行中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2008年第19号公告 二○○八年四月十一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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