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公告2008年第3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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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6-7 8:52: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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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2008年第33号 【法规类型】 海关规范性文件 【内容类别】 关税征收管理类 根据国务院决定,自2008年5月20日起至12月31日止,对所有贸易形式、地区和企业出口的磷产品,在现行出口税率的基础上,以海关审定的出口完税价格为基础,加征100%的特别出口关税。加征特别出口关税的磷产品范围详见本公告附件。 附件:加征特别出口关税的磷产品范围 二○○八年五月十六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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