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报关员>报关员相关法规>正文


海关总署公告2008年第35号

- 网 校 课 程 -
- 精 彩 推 荐 -
 

2008-6-7 8:53:31

英途网 www.einto.com

海关总署公告2008年第35号
(关于免征硫磺进口环节增值税)
 

【法规类型】 海关规范性文件          【内容类别】 关税征收管理类
【文  号】 海关总署公告2008年第35号     【发文机关】 海关总署
【发布日期】 2008-5-19             【生效日期】 2008-5-20
【效  力】 [有效]
【效力说明】  

  经国务院批准,自2008年5月20日起,免征硫磺(税则号列:25030000、28020000)进口环节增值税。
  有关单位进口硫磺无需事先向海关申请办理免税审批手续,直接向海关申报进口即可享受上述进口环节增值税优惠政策。
  特此公告。

二○○八年五月十九日
办公厅


上一篇:海关总署公告2008年第34号
下一篇:海关总署公告2008年第36号

打印】【关闭

- 相关内容 -

- 免责声明 -
  英途网对任何从本网站链接、下载,或从任何与本网站有关信息服务所获得的信息、资料或广告,目的是为公众提供资讯,服务社会公众,不声明也不保证其内容的有效性、正确性或可靠性;英途网部分新闻来自网上,如果本站损害了您的利益,请及时告之,我们定会做出妥善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