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上成套货品应按其构成整套货品基本特征的部件进行归类。
十一、本款规则不适用于组件为分别包装的货品,不论其是否装入一个共同包装内,为生产饮料等所需而将其按规定比例进行包装。 规则三(三) 十二、货品如果不能按照规则三(一)或(二)归类时,应按号列顺序归入其可归入的最后一个税目。 规则四 根据上述规则无法归类的货品,应归入与其最相类似的货品的税目。 注释: 一、本规则适用于不能按照规则一至三归类的货品。它规定,这些货品应归入与其最相类似的货品的税目中。 二、在按照规则四归类时,必须将报验货品与类似货品加以比较以确定其与哪种货品最相类似。然后所报验的货品应归入与其最相类似的货品的同一税目。 三、当然,所谓“类似”要看许多因素,例如,货品名称、特征、用途。 规则五 除上述规则外,本规则适用于下列货品的归类: (一)制成特殊形状仅适用于盛装某个或某套物品并适合长期使用的照像机套、乐器盒、枪套、绘图仪器盒、项链盒及类似容器,如果与所装物品同时报验,并通常与所装物品一同出售的,应与所装物品一并归类。但本款不适用于本身构成整个货品基本特征的容器。 (二)除规则五(一)规定的以外,与所装货品同时报验的包装材料或包装容器,如果通常是用来包装这类货品的,应与所装货品一并归类。但明显可重复使用的包装材料和包装容器可不受本款限制。 注释: 规则五(一) (箱、盒及类似容器) 一、本款规则仅适用于同时符合以下各条规定的容器: (一)制成特定形状或形式,专门盛装某一物品或某套物品的,即专门按所要盛装的物品进行设计的。有些容器还制成所装物品的特殊形状。 (二)适合长期使用的,即容器的使用期限与所盛装的物品相比是相称的。在物品不使用期间(例如,运输或储藏期间),这些容器还起保护物品的作用。本条标准使其与简单包装区别开来。 (三)与所装物品一同报验的,不论其是否为了运输方便而与所装物品分开包装。单独报验的容器应归入其所应归入的税目。 (四)通常与所装物品一同出售的。 (五)本身并不构成整个货品基本特征的。 二、与所装物品一同报验并可按照本规则进行归类的容器的例子如下: (一)首饰盒及箱(税号71.13); (二)电动剃须刀套(税号85.10); (三)望远镜盒(税号90.05); (四)乐器盒、箱及袋(例如,税号92.02); (五)枪套(例如,税号93.03)。 三、本款规则不包括某些容器,例如,装有茶叶的银质茶叶罐、装有糖果的装饰性瓷碗。 规则五(二) (包装材料及包装容器) 四、本款规则是关于通常用于包装有关货品的包装材料及包装容器的归类。但本款规则不适用于明显可以重复使用的包装材料或包装容器,例如,某些金属桶及装压缩或液化气体的钢铁容器。 五、规则五(一)优先于本款规则,因此,规则五(一)所述的箱、盒及类似容器应按该款规定进行归类。 规则六 货品在某一税目项下各子目的法定归类,应按子目条文或有关的子目注释以及以上各条规则来确定,但子目的比较只能在同一数级上进行。除条文另有规定的以外,有关的类注、章注也适用于本规则。 注释: 一、以上规则一至五在必要的地方加以修改后,可适用于同一税目项下的各级子目。 二、规则六所用有关词语解释如下: (一)“同一数级”子目 ,是指五位数级子目(一级子目 )或六位数级子目(二级子目 ) 。 据此,当按照规则三(一)规定考虑某一物品在同一税目项下的两个或两个以上五位数级子目的归类时,只能依据有关的五位数级子目条文来确定哪个五位数级子目所列名称更为具体或更为类似。只有确定了哪个五位数级子目列名更为具体后,而且该子目项下又再细分了六位数级子目,只能在这种情况下,才能根据有关的六位数级子目条文考虑物品应归入这些六位数级子目中的哪个子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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