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调制度归类总规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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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6-16 9:06:5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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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除条文另有规定的以外”,是指类、章注释与子目条文或子目注释不相一致的情况。 例如,第七十一章注释四(二)所规定“铂”的范围就与子目注释二所规定“铂”的范围不相同,因此,在解释子目号7110.11及7110.19范围时,应采用子目注释二,而不应考虑该章注释四(二)。 三、六位数级子目的范围不得超出其所属的五位数级子目的范围;同样,五位数级子目的范围也不得超出其所属的税目范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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