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公告2008年第5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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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10-9 10:18:3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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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2008年第58号 【法规类型】海关规范性文件 【内容类别】关税征收管理类 2003年,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根据商务部反倾销调查结果,决定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邻苯二酚征收反倾销税,征税时间自2003年8月27日起,期限为5年。在征税期限届满之际,应国内相关企业的申请,商务部决定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邻苯二酚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期终复审调查。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在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调查期间,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邻苯二酚继续征收反倾销税。现就执行中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二○○八年八月二十一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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