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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2008年第5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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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8-25 11:2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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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六、征免性质 
  本栏目应根据实际情况按海关规定的《征免性质代码表》选择填报相应的征免性质简称及代码,持有海关核发的《征免税证明》的,应按照《征免税证明》中批注的征免性质填报。一份报关单只允许填报一种征免性质。 
  加工贸易货物报关单应按照海关核发的《加工贸易手册》中批注的征免性质简称及代码填报。特殊情况填报要求如下: 
  (一)保税工厂经营的加工贸易,根据《加工贸易手册》填报“进料加工”或“来料加工”。 
  (二)外商投资企业为加工内销产品而进口的料件,属非保税加工的,填报“一般征税”或其他相应征免性质。 
  (三)加工贸易转内销货物,按实际情况填报(如一般征税、科教用品、其他法定等)。 
  (四)料件退运出口、成品退运进口货物填报“其他法定”(代码0299)。 
  (五)加工贸易结转货物,本栏目免予填报。 
  十七、征税比例/结汇方式 
  进口报关单本栏目免予填报。 
  出口报关单填报结汇方式,按海关规定的《结汇方式代码表》选择填报相应的结汇方式名称或代码。 
  十八、许可证号 
  本栏目填报以下许可证的编号:进(出)口许可证、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定向)、纺织品临时出口许可证、出口许可证(加工贸易)、出口许可证(边境小额贸易)。 
  一份报关单只允许填报一个许可证号。 
  十九、启运国(地区)/运抵国(地区) 
  启运国(地区)填报进口货物启始发出直接运抵我国或者在运输中转国(地)未发生任何商业性交易的情况下运抵我国的国家(地区)。 
  运抵国(地区)填报出口货物离开我国关境直接运抵或者在运输中转国(地区)未发生任何商业性交易的情况下最后运抵的国家(地区)。 
  不经过第三国(地区)转运的直接运输进出口货物,以进口货物的装货港所在国(地区)为启运国(地区),以出口货物的指运港所在国(地区)为运抵国(地区)。 
  经过第三国(地区)转运的进出口货物,如在中转国(地区)发生商业性交易,则以中转国(地区)作为启运/运抵国(地区)。 
  本栏目应按海关规定的《国别(地区)代码表》选择填报相应的启运国(地区)或运抵国(地区)中文名称及代码。 
  无实际进出境的,填报“中国”(代码142)。 
  二十、装货港/指运港 
  装货港填报进口货物在运抵我国关境前的最后一个境外装运港。 
  指运港填报出口货物运往境外的最终目的港;最终目的港不可预知的,按尽可能预知的目的港填报。 
  本栏目应根据实际情况按海关规定的《港口航线代码表》选择填报相应的港口中文名称及代码。装货港/指运港在《港口航线代码表》中无港口中文名称及代码的,可选择填报相应的国家中文名称或代码。 
  无实际进出境的,本栏目填报“中国境内”(代码142)。

  二十一、境内目的地/境内货源地 
  境内目的地填报已知的进口货物在国内的消费、使用地或最终运抵地,其中最终运抵地为最终使用单位所在的地区。最终使用单位难以确定的,填报货物进口时预知的最终收货单位所在地。 
  境内货源地填报出口货物在国内的产地或原始发货地。出口货物产地难以确定的,填报最早发运该出口货物的单位所在地。 
  本栏目按海关规定的《国内地区代码表》选择填报相应的国内地区名称及代码。 
  二十二、批准文号 
  进口报关单中本栏目免予填报。 
  出口报关单中本栏目填报出口收汇核销单编号。 
  二十三、成交方式 
  本栏目应根据进出口货物实际成交价格条款,按海关规定的《成交方式代码表》选择填报相应的成交方式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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