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公告2008年第5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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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8-25 11:28: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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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实际进出境的报关单,进口填报CIF,出口填报FOB。 二十四、运费 本栏目填报进口货物运抵我国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前的运输费用,出口货物运至我国境内输出地点装载后的运输费用。进口货物成交价格包含前述运输费用或者出口货物成交价格不包含前述运输费用的,本栏目免于填报。 运费可按运费单价、总价或运费率三种方式之一填报,注明运费标记(运费标记“1”表示运费率,“2”表示每吨货物的运费单价,“3”表示运费总价),并按海关规定的《货币代码表》选择填报相应的币种代码。 运保费合并计算的,填报在本栏目。 二十五、保费 本栏目填报进口货物运抵我国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前的保险费用,出口货物运至我国境内输出地点装载后的保险费用。进口货物成交价格包含前述保险费用或者出口货物成交价格不包含前述保险费用的,本栏目免于填报。 保费可按保险费总价或保险费率两种方式之一填报,注明保险费标记(保险费标记“1”表示保险费率,“3”表示保险费总价),并按海关规定的《货币代码表》选择填报相应的币种代码。 运保费合并计算的,本栏目免予填报。 二十六、杂费 本栏目填报成交价格以外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相关规定应计入完税价格或应从完税价格中扣除的费用。可按杂费总价或杂费率两种方式之一填报,注明杂费标记(杂费标记“1”表示杂费率,“3”表示杂费总价),并按海关规定的《货币代码表》选择填报相应的币种代码。 应计入完税价格的杂费填报为正值或正率,应从完税价格中扣除的杂费填报为负值或负率。 二十七、件数 本栏目填报有外包装的进出口货物的实际件数。特殊情况填报要求如下: (一)舱单件数为集装箱的,填报集装箱个数。 (二)舱单件数为托盘的,填报托盘数。 本栏目不得填报为零,裸装货物填报为“1”。 二十八、包装种类 本栏目应根据进出口货物的实际外包装种类,按海关规定的《包装种类代码表》选择填报相应的包装种类代码。 二十九、毛重(千克) 本栏目填报进出口货物及其包装材料的重量之和,计量单位为千克,不足一千克的填报为“1”。 三十、净重(千克) 本栏目填报进出口货物的毛重减去外包装材料后的重量,即货物本身的实际重量,计量单位为千克,不足一千克的填报为“1”。 三十一、集装箱号 本栏目填报装载进出口货物(包括拼箱货物)集装箱的箱体信息。一个集装箱填一条记录,分别填报集装箱号(在集装箱箱体上标示的全球唯一编号)、集装箱的规格和集装箱的自重。非集装箱货物填报为“0”。 三十二、随附单证 本栏目根据海关规定的《监管证件代码表》选择填报除本规范第十八条规定的许可证件以外的其他进出口许可证件或监管证件代码及编号。 本栏目分为随附单证代码和随附单证编号两栏,其中代码栏应按海关规定的《监管证件代码表》选择填报相应证件代码;编号栏应填报证件编号。 (一)加工贸易内销征税报关单,随附单证代码栏填写“c”,随附单证编号栏填写海关审核通过的内销征税联系单号。 (二)含预归类商品报关单,随附单证代码项下填写“r”,随附单证编号项下填写XX关预归类书XX号。 (三)优惠贸易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 “Y”为原产地证书代码。优惠贸易协定代码选择“01”、“02”、“03”、“04”、“05”、“06”、“07”、“08”、“09”填报: “01”为“亚太贸易协定”项下的进口货物; “02”为“中国-东盟自贸区”项下的进口货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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