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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2008年第5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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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8-25 11:2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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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3”为“内地与香港紧密经贸关系安排”(香港CEPA)项下的进口货物; 
  “04”为“内地与澳门紧密经贸关系安排”(澳门CEPA)项下的进口货物; 
  “05”为“对非洲特惠待遇”项下的进口货物; 
  “06”为“台湾农产品零关税措施”项下的进口货物; 
  “07”为“中巴自贸区”项下的进口货物; 
  “08”为“中智自贸区”项下的进口货物; 
  “09”为“对也门等国特惠待遇”项下的进口货物。 
  具体填报要求如下: 
  1.实行原产地证书联网管理的,随附单证代码栏填写“Y”,随附单证编号栏的“<>”内填写优惠贸易协定代码。例如香港CEPA项下进口商品,应填报为:“Y”和“<03>”。一票进口货物中如涉及多份原产地证书或含有非原产地证书商品,应分单填报。 
  2.未实行原产地证书联网管理的,随附单证代码栏填写“Y”,随附单证编号栏“<>”内填写优惠贸易协定代码+“:”+需证商品序号。例如《亚太贸易协定》项下进口报关单中第1到第3项和第5项为优惠贸易协定项下商品,应填报为:“<01:1-3,5>”。 
  优惠贸易协定项下出口货物,本栏目填报原产地证书代码和编号。 
  三十三、用途/生产厂家 
  进口货物本栏目填报用途,应根据进口货物的实际用途按海关规定的《用途代码表》选择填报相应的用途代码。 
  出口货物本栏目填报其境内生产企业。

  三十四、标记唛码及备注 
  本栏目填报要求如下: 
  (一)标记唛码中除图形以外的文字、数字。 
  (二)受外商投资企业委托代理其进口投资设备、物品的进出口企业名称。 
  (三)与本报关单有关联关系的,同时在业务管理规范方面又要求填报的备案号,填报在电子数据报关单中“关联备案”栏。 
  加工贸易结转货物及凭《征免税证明》转内销货物,其对应的备案号应填报在“关联备案”栏。 
  减免税货物结转进口(转入),报关单“关联备案”栏应填写本次减免税货物结转所申请的《减免税进口货物结转联系函》的编号。 
  减免税货物结转出口(转出),报关单“关联备案”栏应填写与其相对应的进口(转入)报关单“备案号”栏中《征免税证明》的编号。 
  (四)与本报关单有关联关系的,同时在业务管理规范方面又要求填报的报关单号,填报在电子数据报关单中“关联报关单”栏。 
  加工贸易结转类的报关单,应先办理进口报关,并将进口报关单号填入出口报关单的“关联报关单”栏。 
  办理进口货物直接退运手续的,除另有规定外,应当先填写出口报关单,再填写进口报关单,并将出口报关单号填入进口报关单的“关联报关单”栏。 
  减免税货物结转出口(转出),应先办理进口报关,并将进口(转入)报关单号填入出口(转出)报关单的“关联报关单”栏。 
  (五)办理进口货物直接退运手续的,本栏目填报《准予直接退运决定书》或者《责令直接退运通知书》编号。 
  (六)申报时其他必须说明的事项填报在本栏目。 
  三十五、项号 
  本栏目分两行填报及打印。第一行填报报关单中的商品顺序编号;第二行专用于加工贸易、减免税等已备案、审批的货物,填报和打印该项货物在《加工贸易手册》或《征免税证明》等备案、审批单证中的顺序编号。 
  优惠贸易协定项下实行原产地证书联网管理的报关单,第一行填报报关单中的商品顺序编号,第二行填报该项商品对应的原产地证书上的商品项号。 
  加工贸易项下进出口货物的报关单,第一行填报报关单中的商品顺序编号,第二行填报该项商品在《加工贸易手册》中的商品项号,用于核销对应项号下的料件或成品数量。其中第二行特殊情况填报要求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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