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公告2008年第55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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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8-25 11:32: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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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2008年第55号 【法规类型】海关规范性文件 【内容类别】关税征收管理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自2006年1月16日起,对原产于日本、美国、英国和德国的进口初级形态二甲基环体硅氧烷征收反倾销税。其中,日本通用电气东芝有机硅有限公司(GE Toshiba Silicones Co.,Ltd)适用的反倾销税税率为14%(海关总署2006年第3号公告和商务部2005年第123号公告)。近据商务部确认,决定由迈图高新材料日本有限公司(Momentive Performance Materials Japan LLC)继承日本通用电气东芝有机硅有限公司在初级形态二甲基环体硅氧烷反倾销案中适用的反倾销税税率。现将执行中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海关总署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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