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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对出境展览品的监管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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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8-17 15:57: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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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境展览品是指我国内各单位为了到国外或港澳地区举办经济、贸易、文化、科技等展览会、博览会、交易会等而暂时运出的展览品,以及有关的宣传品、布置品、招待品、小卖品和其他公用物品。
  展览品出境时,组织出国展览的单位应将列有件数、名称、规格、数量、价格等内容的展览品清单一式两份,注明批准机关及批准文号,连同有关的运输单据,向出境地海关申报。
  按规定,出境举办的经济、贸易展览会应由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归口审批;科技展览会由国家科委审批;文化展览会由文化部审批。
  展览品复运入境时,组织出展单位应当将原出境展品的清单一式两份,注明原出境日期、地点、运输工具名称、展出国家或地区以及在国外展出期间对展览品的出售、赠送、放弃、消耗或者留给我驻外机构使用等处理情况,连同有关的运输单据,向入境地海关申报。
  如果组织出展单位要求将展览品运至其所在地海关办理海关手续时,入境地海关可按"转关运输货物"办理手续。
  展览品运出或者复运进口时,不准在装展览品的容器内装入个人物品,或者其他非展览物品,组织出展的单位,在国外展出期间购买、接受的物品、样品、礼品和其他资料,应当分别包装并开清单,向入境地海关申报。对购买的物品,除了工作人员在国外集体使用的食宿用具外,还应当向海关交验有关批准文件。海关按规定征税或免税放行。
  展览品出口、复运进口以及在国外购买、接受的其他物品,海关应当进行必要的检验。海关查验上述物品时,组织出展单位应当在场,并根据海关的要求开拆包装。
  出境和入境地海关,应当将查验放行展览品的情况和日期在展品清单上注明后,一份留存,一份寄组织出展单位所在地海关办理审核销案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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